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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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公司锅炉房设计与施工、锅炉设备的采购、安装、维修、改造、清洗、变更、报废以及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日常管理等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锅炉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
3 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 锅炉部件包括: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膜式水冷壁、锅炉省煤器
4 职责
4.1 公司装备部负责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
4.2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4.3 使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资格证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
4.4 使用单位的锅炉使用部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日常管理。
5 管理规定
5.1 锅炉房设计与施工
5.1.1 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委托有锅炉房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
5.1.2 锅炉房施工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送当地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机构审核同意,否则不准施工。施工结束后,首先由施工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1.3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餐厅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1.4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应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5.1.5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5.1.6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 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关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5.1.7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5.2 锅炉设备的采购
5.2.1 使用单位必须订购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的产品。设备选型需有论证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制造厂应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2.2 购置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否则不得采购,相关检验资料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原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3 锅炉设备的安装
5.3.1 锅炉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由安装单位到使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当
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 锅炉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
5.3.3 锅炉设备安装结束后,首先由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取得《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3.4 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锅炉房内。
5.4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清洗
5.4.1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选用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或有制造资质的原锅炉制造单位,需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方准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4.2 锅炉维修、改造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锅炉检验及验收手续,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4.3 锅炉设备的清洗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4.4 锅炉维修、改造和清洗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
5.5 锅炉设备变更和报废
5.5.1 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拟停用1年以上的、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需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5.2 锅炉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锅炉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报废,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存入档案。
5.6 保护装置
5.6.1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燃油、煤粉或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整定压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