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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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期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人们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合法的一种认识和评价。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必须做到法官的审判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包括事实认定合法,责任划分合法,审判程序合法,证据裁判合法,裁判结果合法。

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司法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包括直接的影响作用和间接的影响作用。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就是要充分发挥和着力延伸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不断追求和扩大司法裁判的积极效果,尽量减少和避免司法裁判的消极效果,使司法裁判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志,努力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促进、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

一个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从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来说,有客观的标准,这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效果怎样,是好是差,就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这个客观标准所能解决或者说明的了,它是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乃至关注并了解案件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众说了算,即转化为社会效果。所以,法官裁判案件,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就应当充分了解并慎重对待社会和广大公众对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效果的期望和评价。

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关键要把这一根本宗旨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在谋划法院的全局发展和各项建设方面,要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作为法院改革发展的方向。在刑事审判方面,要着眼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重视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并保护被害方的合理诉求,切实做到定罪量刑依法有据、效果良好。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要平等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大力促进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做到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方面,要关注人民群众打行政官司难、不愿打行政官司的现象,切实用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活动,促进、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要注意灵活做好协调工作,有效缓和对立冲突。在执行方面,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推动自动履行、有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并努力实践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们要针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能够认同的方式,向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要像模范法官宋鱼水同志那样,在审判工作中努力践行辨法析理,不懈追求胜败皆服,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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