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德两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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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1期2010年1月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学术论坛)
Journal o f H uaihai Institute o f T echno log y(Academic Forum,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 l.8 N o.1
Jan.2010
DOI:10.3969/j.issn.1008 3499.2010.01.009
浅析法、德两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仇 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江苏苏州 215011)
摘 要: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 行政法母国 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德国普通法院;三级体系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3499(2010)01 0028 03
民法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结构模式,同立法一样,在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系统中,法、德两国的法院结构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它们同属于大陆法系,不仅在法学意识上,而且在法律传统上都以欧洲理性哲学为基准,建立起公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相区别的法院结构模式。同时又有着不同的特点,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法、德两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一、法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依照 人权宣言 确立的原则,法国建立起 三权分立 的政体。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由政府统管,而司法权则交给了法院。但实际上政府也有部分司法权,也是行政领域司法权的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同样普通法院也不能干涉行政法院的事务。
法国行政法院建于1799年(当时称国家参事院),成立之初,国家参事院不仅要起草和审查法律,还要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不过,那时的国家参事院并没有取消部长大人对行政案件的裁决权,欲提起行政诉讼,部长裁决是前置程序,只有不服部长裁决,原告方可向国家参事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 部长法官 制。同时,国家参事院的判决必须以国王的名义作出,国王仍然是行政裁判的最高发布者。经过200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法国的行政诉讼已经成为真正独立和公正的诉讼。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行政法院实行三级审理制,并建立了与此相适应的行政法院体系。法国行政法院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自成系统,高度独立,完全与普通法院相分离。行政法院法官的选拔和职业生涯与普通法院法官完全不一样,两个法院系统之间基本没有关系。行政法院的法官大多都受过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学方面的特别培训,而且通常都有实际工作的经验。
法国基层行政法院建于1953年,共26个法院,约有800名法官,承担着大量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相当宽泛,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受理,只有3种情况例外:一是总统作出的政治决定;二是总统、总理与议会的关系方面的事项;三是国防与外交事务。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行为、国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的行为以及抽象行政行为都在受理范围之内。
法国上诉行政法院成立于1989年,成立的目的是给最高行政法院减轻负担。由于法国行政案件太多,每年15万余件,而且95%的案件会提起上诉,使得最高行政法院不堪重负,中间有个上诉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最高行政法院的压力。上诉行政法院设在巴黎、马赛等地,共8个,约200名法官,主要审理不服一
*收稿日期:2009 12 28;修订日期:2010 01 11
作者简介:仇澄(1953-),男,江苏苏州人,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E mail)qx m518@sina.
com。
审判决而上诉的行政案件。
法国最高法院建于1799年,最初只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任务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诉发表意见。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们越来越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工作方式也越来越朝着诉讼程序的方向发展。今天,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约有200名法官,担负着两项主要职能:一是充当法国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是重要的法律咨询机构;二是行使审判职能,每年约审理13000件上诉案件。
法国法院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通法院的三级体系,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且判决书非常简练,往往寥寥数行,既不阐述案件事实,也不反映法官的分歧意见,但行文用词却高度凝练、幽雅流畅。对此评判方式,德国人茨威格特和克茨说道: 最高法院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低级法院的判决)的内容、结构和措辞是法国法律思维的特殊类型的极端表现。 他们认为,如此的裁判书,看上去空洞僵化,不能反映具体事实,不象有血有肉的作品。尽管如此,法兰西民族这种独特的思维和审判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就从来不表述审判法官的意见分歧,其渊源即来源于此)。
法国普通法院的基层法院由民事和刑事两部分组成,其中的民事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还包括商务法庭、劳动仲裁法庭、土地租借法庭等。刑事法院包括违警法庭以及轻罪法庭。民事初审法庭适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审理5000法郎以下及其他简单的民事案件。民事大审法庭有两个职能,一是审理5000法郎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二是受理不服初审法庭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大审法庭适用合议制,由3个或3个以上的法官审理。违警法庭是审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基层刑事法院,负责审理法定刑6个月以下或罚金20000法郎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由一名警察担任法官。轻罪法庭负责审理法定刑6个月以上至5年或罚金20000法郎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主持审理。
法国普通法院的中级法院由上诉法院、重罪法院和国家安全法院组成。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在法国,上诉现象相当普遍,除了太轻(各种小额诉讼)和太重(重罪)的案件不得上诉外,其余案件皆可上诉。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不仅进行事实审,还要进行法律审,一律适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主持审理,审理后有3种结果,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发回重审,三是依法改判。法国现有上诉法院37所,最著名的是巴黎上诉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有132名法官和多名检察官,共有200多人,专业分工很细,设有28个庭。在这个法院工作的法官,其地位、声望与酬金均高于其他同行。
重罪法院审理法定刑5年以上、苦刑、死刑(1981年废止)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叛国罪等不在此列),它不是一个长设机构,一般3个月开庭一次,其判决的案件不能上诉。国家安全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理由而指定其管辖的案件,该法院由政府指定的3名法官和2名将校级军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
法国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的最高审级,它只审理上诉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而不作事实审。在发现下级法院的判决援引法律确有错误时,最高法院不会改判,而是发回重审,不过不会交由原审法院重审,而是交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个法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6个庭长、84名法官和40名陪审员组成,共设有6个庭,1~3号庭受理一般民事上诉案件,4号庭受理经济、贸易的上诉案件,5号庭受理劳工上诉案件,6号庭受理刑事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约12000个案件,其中63%是民事案件,其余是刑事案件。
二、德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 行政法母国 之称谓的法国是明显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根据 基本法 和 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德国设有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工法院、财税法院和社会法院。各法院皆自成系统,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其中,最为重要、规模最大的当属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分为4个审级(法国是3级),即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受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是最低级的法院,大多设在小城镇,全国共有718个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在3000马克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独任制法庭,由1名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则多适用合议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
地区法院一般设在较大的城镇,设有民庭和刑庭,总数有116个,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地方法院无权受理的民事案件。地方法院的民庭分为两个庭,一个审理上诉案件,一个审理地方法院无权管辖的民事案件。刑庭设有两个上诉庭(小法庭和大法庭)、刑事初审小法庭和巡回法庭。小法庭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巡回法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由3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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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仇 澄:浅析法、德两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