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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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15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或农村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家庭成员中只有本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无住房;

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34000元;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未满5年;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34000元;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包括轮候顺序、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等)。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市区2015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政府制定。

五、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按照轮候顺序分批进行配租。

(二)发放租赁补贴

属于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以及实物配租后面积未达到规定保障标准的,对其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无特殊原因且未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市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下同)每月每平方米1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的60%;超面积部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二)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七、租赁补贴标准

(一)2015年租赁补贴发放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市区15平方米,含山县17平方米,和县16平方米,当涂县15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1.低保家庭:市区12元,含山县6元,和县9元,当涂县10元。

2.低收入家庭:市区10元,含山县6元,和县8元,当涂县8元。

八、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

1、在市、县、区开发园区范围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负责,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单

位进行申请,企业通过自建、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

2、在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非开发园区企业工作的,由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申请人到户籍(或单位所在辖区)社区进行申请。

九、城镇同户家庭分户申请住房保障的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时,成年子女结婚(包括离异、丧偶)后,已独立生活,但户口仍和父母户口同一户籍,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户家庭进行申请,其父母的住房、收入及家庭资产不再合并计算。

年满25周岁的未婚成年子女,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十、家庭住房的认定

家庭住房包括: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或征迁)安置房,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

已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拆迁(或征迁)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以及已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视为住房面积已达规定标准。

对家庭有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一、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原有住房处置年限的规定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在申请前五年内将家庭自有住房转让的,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仍算作家庭住房面积;超过五年的,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特殊事件判决赔偿等)而将自有住房转让的,不论转让时间是否达到五年,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均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将原有住房赠与给他人(不含社会慈善机构)的,不论何时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仍视为家庭住房面积进行计算。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的,不受处置年限限制。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单位

(一)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建设(或筹集)并直接向保障对象分配的房源,配租工作由县区和开发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或集中租赁用于解决本单位保障对象的房源,配租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实施。

十三、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的来源

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由两个渠道:一是自建保障性住房;二是向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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