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指标名称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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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各项指标及意义2006年(203个指标)

1、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服务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2、卫生部门: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厅、局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3、中医机构:指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所);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研机构。本《摘编》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资料在中医教育部分单独列出,中医机构的各项数字,不含中医药教育机构的数字。

4、人员总数:指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反聘人员。

5、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技师(士、员)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6、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7、执业(中)药师:指依法取得药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8、中医药执业人员:指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9、编制床位: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10、实有床位(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11、标准床位: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面积的床位数。

12、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13、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包括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和出诊、下地段、赴家庭病床。

挂号者,应按人次数进行统计,外出的诊疗人次数,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数统计。

14、观察室收容病人数:指年内出观察室的病人数。

15、死亡人数:指住院病人中的死亡人数。凡已办住院手续经收容入院后死亡及虽未办完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死亡者均应计算在内。包括24小时内死亡,不包括门、急诊室及门诊观察室内的死亡。

16、健康检查人数:指在院内、外进行的全身健康检查人数。

17、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病人和非病人数。

18、出院病人数:指住院后出院的病人数。不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19、治愈人数、好转人数、未愈人数:按收容住院病人的主病,由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定。

20、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病人总数(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

21、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2、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3、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节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4、业务(事业)收入:医疗机构为“业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其他卫生机构为“事业收入”。

25、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26、药品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

27、门诊收入:包括挂号、诊察、诊查、检查、治疗、手术、化验和其他收入。

28、检查费:包括检验、检查、放射等。

29、住院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收入。

30、治疗费:包括手术、处置等。

31、业务补助:指主管部门拨入用于正常业务消耗及维修的补助。

32、专项补助:指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专项投资。

33、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34、业务(事业)支出:医疗机构为“业务支出”包括医疗、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机构为“事业支出”。

35、人员经费: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

36、药品费支出:指药品支出中的药品费。

37、其他支出: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以外发生的所有支出。

38、固定资产总金额:包括年底实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家俱、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设备。

39、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包括住院、门诊自费病人欠费及公费医疗欠费之和,但不包括结转的上年病人欠费金额。

40、从业人员:指由本机构直接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总数。包括固定职工、国家有编制的合同制职工、招聘人员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

41、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务)的干部以及从工作实践中提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与技术管理工作较为密切的党政领导工作的干部。

42、科技管理人员:指院、所领导及业务、人事管理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43、课题活动人员:指编制在研究室或课题组的人员。

44、科技服务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物资器材供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室、试验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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