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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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案例二

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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