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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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甲方,阳光保险公司。

乙方,(客户姓名)。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地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购买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产品。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2 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险费用。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2.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理赔。

3.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理赔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支付。

3.2 乙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如有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情况,甲方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合同解除。

4.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4.2 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释均适用(地区)法律。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补充。

专家提示,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专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受托人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本合同的受托人为其员工或家属等(以下简称“被服务人”)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的构成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一)门(急)诊医疗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二)住院医疗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三)生育医疗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女性被服务人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四)住院津贴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支付住院津贴。

(五)其它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其他健康保障方案。

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上述五项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一项或多项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条 委托基金和管理费用(一)根据甲方选择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方案,乙方将为其核定应交纳的委托基金数额。

(二)管理费用的收取方法:1、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委托基金数额,以如下项目和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每年)方案设计0.1%—0.5%咨询建议0.1%—0.5%医疗服务调查 1.5%—5%医疗费用审核3%—6%医疗费用报销支付 1.5%—3%乙方根据委托人实际选择的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逐项收取管理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附加个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附加个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9版)条款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一)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 (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与主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开始60 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在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一)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合理住院日数-3 )x日给付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合理住院日数-3)x日给付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 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 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存在疾病或异常检查结果; (十二)属于主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金额=日给付金额×180日 (三)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主合同交费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 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阳光财险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险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阳光保险授权委托书模板

阳光保险授权委托书模板

阳光保险授权委托书模板
尊敬的阳光保险公司:
鉴于本人(或单位)在贵公司购买了保险产品,为确保保险理赔等事宜的顺利进行,特此委托我的亲友(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作为我的全权代表,代理我处理与贵公司相关的保险事宜。

一、委托事项
1. 授权代表有权代理我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包括提交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理赔文件等。

2. 授权代表有权代理我领取保险赔款,并将赔款转账至我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授权代表有权代理我办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诉、变更保险合同等。

二、授权范围
1. 授权代表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有权以我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授权代表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有权签署相关文件、协议,并代表我处理一
切法律手续。

三、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事宜处理完毕止。

四、声明与承诺
1. 本授权书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之情事。

2. 授权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授权代表在办理保险事宜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文件、协议等,我均予以承认。

4. 如因授权代表的行为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授权代表在办理保险事宜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授权书从事违
法行为。

五、联系方式
授权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委托。

授权人(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申请 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 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 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驶; 2、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3、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 高风险运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 (十二)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十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2009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阳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贷款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基本保障: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2009版)条款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或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如果被保人为未成年人则递交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结算单; 4、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申请人需递交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遵循费用补偿原则,即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它保险计划或其它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被保 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在9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阳光保险公司的合同模板

阳光保险公司的合同模板

阳光保险公司的合同模板甲方(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一、保险标的1.1 乙方投保的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险责任2.1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投保的保险标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1.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详见附件一《保险责任明细表》。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4.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可申请续保,续保条件和费用另行约定。

五、投保人声明与保证5.1 乙方声明所提供的保险标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2 乙方保证在保险期间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

六、保险金的支付6.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险金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7.2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书面形式确认,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8.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阳光产险(备案)[2009]N88号-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条款(2009版)

阳光产险(备案)[2009]N88号-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条款(2009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条款(2009版)101——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二)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使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三)在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二)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三)露天财产、罩棚下堆放的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财产基本保险条款为准。

102——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三)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本附加险条款与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财产基本保险条款为准。

103——附加雹灾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露天财产、罩棚下堆放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财产基本保险条款为准。

104——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二)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二、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造成的财产损失;(二)露天财产、罩棚下堆放的财产的损失;(三)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安置、存放的财产的损失。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团体住院安心保险(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团体住院安心保险(2009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在3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3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的团体成员投保。

第四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

选择可选部分时,可在可选部分的三项责任中任选,但所有被保险人的选择必须一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二、可选部分1.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9版)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对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四、属于主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保费。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一)主合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帐单、诊断证明、病历;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阳光保险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阳光保险公司地址:[公司地址]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地址:[投保人地址]电话:[联系电话]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的[具体保险标的,如财产、人身等]。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因,如火灾、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缴费期限]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在[理赔期限]日内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险标的。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全部损失。

保险期间届满。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保险合同。

八、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缴纳保险费的[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应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阳光保险委托书模板

阳光保险委托书模板

阳光保险委托书模板委托人:[委托人全称]地址:[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受托人:阳光保险公司地址:[阳光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阳光保险公司联系电话]委托事项:本人/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特委托阳光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以下保险事宜:1. 保险产品的选购与咨询;2.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变更;3. 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结算;4. 保险理赔的申请与跟踪;5. 其他与保险相关的事宜。

委托期限:自[委托开始日期]至[委托结束日期]。

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2.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与变更;3.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处理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结算;4.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保险理赔的申请与跟踪;5.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其他与保险相关的事宜。

委托人承诺:1.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2. 委托人将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3. 委托人将协助受托人完成保险事宜的办理。

受托人承诺:1.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2. 受托人将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3. 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保险事宜的进展情况。

保密条款: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违约责任:1.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如受托人未履行委托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委托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其他约定:[双方可在此约定其他事项,如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保险产品的详细要求等]。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的委托书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甲方(阳光保险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对健康的关注和对保险保障的需求,甲方推出“阳光爱健康”保险产品。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乙方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特定疾病保险金:若乙方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身故保险金:若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医疗保险金:若乙方因疾病或意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甲方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限额向乙方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选择和甲方的规定确定,最低为[保险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2.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乙方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犹豫期乙方在收到本合同后,有权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保险费。

五、如实告知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职业、家族病史等。

乙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

阳光爱健康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投保阳光爱健康保险,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责任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对甲方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提供保障。

二、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为每月/每年______元。

四、保险理赔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五、免责条款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2.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六、争议处理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阳光保险公司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阳光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投保人:姓名:[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姓名:[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关系:[关系]保险产品名称:[具体保险产品名称]第一条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具体保险事故原因,如意外事故、疾病等]导致[具体保险事故结果,如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四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年缴、月缴等],缴费期限为[具体期限]。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在宽限期内(通常为 60 天),本合同仍然有效。

但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如实告知义务1. 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我们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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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人、受托人
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本合同的受托人为其员工或家属等(以下简称“被服务人”)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的构成
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及其他与
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
(一)门(急)诊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
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二)住院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
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三)生育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女性被服务人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
务。

(四)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支付住院津贴。

(五)其它
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其他健康保障方案。

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上述五项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
销支付等一项或多项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条 委托基金和管理费用
(一)根据甲方选择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方案,乙方将为其核定应交纳的委托基金数额。

(二)管理费用的收取方法:
1、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委托基金数额,以如下项目和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每年)
方案设计0.1%—0.5%
咨询建议0.1%—0.5%
医疗服务调查 1.5%—5%
医疗费用审核3%—6%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 1.5%—3%
乙方根据委托人实际选择的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逐项收取管理费用。

2、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金额收取管理费用。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追加基金数额的,乙方将按上述管理费比例或重新约定金额从追加的委托基金中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用从
账户中扣减),或由甲方另行支付。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管理成本变动幅度超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时管理成本10%的,乙方将对管理费用进行调整,管理成本每增减1%,乙方将按原管理费用0.9%的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三)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以账户余额为限,如果结算年度内账户余额出现不足,须由甲方补足,乙方不进行任何垫付。


果账户有结余,而甲方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合作的,乙方将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账户余额转入甲方账
户。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乙方不提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
拒捕行为;
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拒捕行为;
(二)被服务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二)被服务人
(三)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三)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及武装叛乱;
(五)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五)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由甲方、乙方约定,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准,但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一年。

第七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有权查询本合同的运营状况,并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二)本合同成立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乙方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2、乙方自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返还账户余额,向甲方退还本合同的管理费用,退还方法见释义。

(三)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向甲方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乙方可以就投甲方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或者增加管理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约定的服务项目,不提供管理服务,并不退还管理费。

甲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事项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约定的服务项目,不
提供服务,但应当退还管理费,退还方法见释义。

(四)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医疗费用理赔及风险管控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第八条 理赔申请
甲方未能提供有关材甲方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甲方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乙方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提供管理服务。

(一)甲方的单位证明;
(二)被服务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明细账单、诊断证明、病历;
(四)若被服务人参加其他医疗保险计划,且已由其他医疗保险计划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则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五)若被服务人身故,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六)甲方所能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
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一条释义:
退还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
退还的管理费用=收取的管理费用×(1-合同已经过天数/合同天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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