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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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途径
一. PCT国际申请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就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统一和简化跨国专利申请的格式和手续的国际条约,象征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里程碑。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缔结,自1978年1月生效,并在当年6月为最初的18个成员国施行。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PCT缔约国,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成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我国申请人自1994年1月1日起,可以利用PCT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

国际申请是指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按照条约第一章要求,为得到多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申请人在多国申请发明保护的方法,使国际申请更为经济、有效、快捷,并利于缔约国专利机构行使专利受理和审批的权利。

申请人只须以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按照PCT的要求提出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定或选定PCT缔约国(指定国),要求指定国在该申请的基础上对其发明创造给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

自国际申请日起,PCT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均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即国际申请日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由一个专利局(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由一个专利局(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并由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及其国际检索报告统一进行国际公布,以及将公布文件传送给指定局。

但是专利合作条约主要涉及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初步审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没有涉及专利申请授权方面的国际合作。

授予专利权的任务仍由指定国独立完成,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应适用于指定国本国法的有关规定。

换而言之,专利合作条约没有实现授权程序的国际合作。

目前按照条约只能提出国际申请,而不能产生“国际专利”。

截止2009年9月24日,PCT成员国已达到142个,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全体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全世界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

近年来,PCT申请量的急剧增长既表明成员国对PCT的浓厚兴趣,也反映了PCT为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所能提供的便利、经济、快捷和高效。

二. 中国申请人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确定申请国家的时间较短,前期费用较高。

适合于申请人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不超过5个)国家提交申请。

2.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适合于申请人向多个(5个以上)国家提交申请。

三. PCT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 PCT申请途径的优势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节约申请人的开支;
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中文或英文),向一个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前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

申请人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后,申请人可据此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然后根据需要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专利的国家的国家阶段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反之,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以避免更多的花费。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修改申请文件。

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的国家均有效力。

五. PCT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

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国际阶段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流程)
1. 申请人递交申请(自最早优先权起12个月或者直接提交国际申请而不要求优先权)。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

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

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所需信息和文件:
1)请求书,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
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
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

c)要求优先权的,还必须提供优先权信息,包括申请日、申请号和申请
国家。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附图。

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5)摘要
6)申请人签署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的原件。

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人可以补交。

7)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8)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2.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

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

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便确定该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

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国际检索单位在制定检索报告的同时就发明的专利性作出书面意见,并一起递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该书面意见不公布。

3. 申请人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4.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

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

5 .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

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

另外,提请申请人注意,目前尚有6个国家(包括瑞士(CH)、卢森堡(LU)、瑞典(SE)、坦桑尼亚(TZ)、乌干达(UG)和赞比亚(ZM))对修改的PCT第22(1)条提出保留。

如果需要在30个月时单独进入这些国家,申请人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

否则,需要在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

上述6个国家中,前三个国家是欧洲专利组织(EP)成员,后3个国家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成员。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上述地区专利组织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申请人无需较早(即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就可以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限。

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用考虑为保留30个月进入这些国家的机会而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一般而言,只有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举了影响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标记为X或Y)的文件时,申请人才有必要考虑提出国际初审。

从而,通过与审查员的交流,说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获得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6.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说明: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

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
的申请人。

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 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

在2008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已经降至1330瑞士法郎;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且其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时,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以减免90%。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按照3和4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纸件为法律文件),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中国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接受全电子申请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b.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在2008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已经降至1330瑞士法郎;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且其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时,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以减免90%。

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国家阶段程序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

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

由各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

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

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
用时)。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3. 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可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

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 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宽限费之日相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附: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
(CNY:人民币CHF:瑞士法郎)
六、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国外专利指示信,包括以下信息:
a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b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c 拟申请专利的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 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
e 是否要求优先权; 若要求优先权,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种类;
f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g 曾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
h 委托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

2、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

3、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等)。

4、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或委托合同。

5、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的代理人委托书。

6、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的特别要求,比如有些国家需要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表上签名,其书式由我公司提供。

注:
1、以上为一般需提供的文件及信息。

具体进入不同的国家,申请人可能需要进一步签署或提供其他文件。

在案件代理中,我公司代理人将会及时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才能申请外国专利。

3、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申请人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原中国专利申请尚未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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