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广告车投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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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灵轩广告传媒LED宣传车广告投放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重庆市永川区灵轩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永川和顺大道799号服务外包园B区一栋三层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广告投放概况

1.广告投放内容:

2.广告投放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下午。

3.广告投放次数:次/天。

4.广告投放时长:广告单次时长秒。

5.广告投放周期:日/周/月。

第二条: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预付款,即元,广告发布天后付清尾款,即元。

3.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对该广告车的审批、维护、维修、燃油费、电费等,以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第三条:双反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支付合同款。

2.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摊销广告发布订单,应在广告发布日的三天前通知乙方。

3.如果甲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播放的广告资料,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5.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发布广告的栏目、时长、时段和内容。

2.因社会活动或事件以及不可抗拒之因素等特殊原因(如雷雨天气、地震、台风等)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宣传车流动路线由双方协议商定,若甲方没有特殊要求,路线则按照乙方划定的路线宣传。

4.乙方宣传流动时间每天7小时。

5.在合同期内,除初始画面外,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免费更换两次广告画面,并免费在广告画面上对广告主题语进行更新。

(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若因政府等有关部门临时要求不能进行车身广告发布的(甲方应出具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无条件执行,协商解决办法:

一、双方顺延广告时间;

二、乙方补退还未履行的广告费用(按照天数计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重庆市永川区灵轩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章:签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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