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
目前,我局辖区已建桥梁达60余座。
这些桥梁在方便沿江两岸交流交往的同时,对长江通航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保障通航与桥梁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我局组织对《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专项规定现状
1.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性专项法规,针对部分重点桥梁,国务院或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了大桥通航安全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例如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198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枝城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2.长江海事局桥区相关规定制定情况
2002年前,实行“一桥一规定”模式,对于新建成桥梁,我局均制定实施了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例如武汉长江二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芜湖长江大桥等。
2002年1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了《长江桥区水域通
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统一规范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此后,辖区大部分桥梁建成后未另行制定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但仍有少数桥梁制定了特别规定,如巴东长江大桥。
对于桥梁施工期,我局一直沿用“一桥一规定”的模式,制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期桥区水域、通航桥孔、船舶航路、建设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专门规定。
施工结束后,专项规定自动废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的繁荣发展和长江干线桥梁的不断建设、增多,长江桥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规定》适应性、针对性等方面也出现诸多新问题。
一是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重新修订发布,《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继颁布实施,对于桥梁建设、施工以及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桥梁相关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二是《规定》调整内容不全。
《规定》主要针对运行期通航安全管理,不包括施工期,施工期需另行制定专项规定。
针对每座桥梁制定专门的施工期暂行规定,数量多,但内容大同小异。
同时,《规定》对于桥梁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规定方面也不够全面。
三是《规定》部分条款规定与现状不适应。
当前,桥梁建设技术发展迅速,辖区大跨度桥梁或一跨过江桥梁明显增
多,不同桥梁其碍航特征差异较大,《规定》中关于船舶过桥报告等规定已并非每桥有实施的必要。
同时,随着VTS 系统、电子巡航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大量建设、应用,海事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极大提升。
与此同时,长江桥梁建设及桥梁通航安全管理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桥梁通航标准及防撞能力远远落后于航运实际发展;桥区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存在一定差距;桥区安全应急救助能力严重不足;船舶淌航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
为此,很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处置措施。
二、修订工作
(一)修订思路
1.实行“统一规定+航行通告”的模式。
即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统一执行《规定(修订稿)》,不再针对新建桥梁单独制定专项规定或施工期暂行规定。
《规定(修订稿)》中不便于明确或统一规定的桥梁有关通航安全事宜,由分支海事机构明确并发布航行通告。
2.进一步明确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相关单位在桥梁建设前期阶段、施工期、运行期应分别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晰海事监管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桥梁水上安全监管格局。
3.针对通航安全影响大小不同,将桥梁分为限制性桥梁和非限制性桥梁,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修订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14年4月起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规定》的修订工作。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充分借鉴参考了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专项规定。
先后开展2次集体办公,组织全线通航管理人员开展专题讨论,通过内外网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于2014年12月行文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规定(修订稿)》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
(一)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稿)》共包括五章、三十六条及二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等。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主要规定桥梁建设前期工作阶段及施工作业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桥梁建成运行期桥梁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的通航安全相关责任、义务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主要规定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秩序与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桥墩编号规则、生效日期等。
附录主要包括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
航数据和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
(二)重点说明
1.关于规定名称
本次将原《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为《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考虑《规定(修订稿)》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了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等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条款,“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比“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在内涵上包容性更大。
2.关于适应范围(第二条)
《规定(修订稿)》规定区域范围为“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主要考虑我局辖区可能调整上延,同时明确仅限长江干线,不含我局管辖的协议水域。
主体范围包括在桥梁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也包括其他在桥梁水域范围从事任何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
时间范围包括桥梁建设全过程,包括前期、施工期及运行期。
3.关于职责权限(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修订稿)》除明确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外,细化明确了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根据综合管理、业务管理的不同定位,明确了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的职责权限,实行长江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制定统一规定),分支海事局具体管理(发布航行通告、负责现场管理)的模式。
4.关于桥梁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至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桥梁建设单位应对桥梁建设涉及水上交通安全事宜总体负责,其安全主体责任贯穿于桥梁建设全过程。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规定(修订稿)》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5.关于桥梁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
桥梁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桥梁施工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要在施工期维护良好的施工作业秩序。
6.关于桥梁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桥梁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桥梁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承担桥梁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7.关于施工船舶(第十三条)
针对施工船舶,《规定(修订稿)》除对船舶适航、适于作业、船员适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外,重点结合施工作业特点要求施工船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8.关于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第三章)
针对过往船舶,《规定(修订稿)》重点规定了过桥注意事项、桥区禁止行为、船舶过桥报告以及桥区停泊行为等。
与《规定》相比,大部分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1)在安全航速方面删除了“上行航速不低于每小时4000米,下行航速不低于每小时12000米”的具体量化指标,主要原因是上述量化指标缺乏一定科学性,同时长江桥区增多、增密,各桥通航条件差异较大,实际中相当部分船舶通过桥区时并不满足上述量化指标,故本次修订仅明确以“安全
航速航行”,具体由船舶自身掌握。
(2)删除了对船舶过桥悬挂信号旗方面的有关要求。
船舶过桥行为显而易见,同时长江桥区较多,悬挂信号旗过于频繁,且实际意义也不大。
(3)在船舶过桥报告方面,规定由分支海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实行过桥必报的管理模式。
一方面,桥梁建成后其经营管理单位同样负有安全警戒任务,另一方面,目前桥梁数量多,特别大跨度桥梁增多,桥区通航条件尚可,普通船舶报告意义不大。
但对于部分通航条件相对较差的桥梁或一些重点船舶,仍有报告的必要。
(4)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限制性规定方面,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补充规定禁止船舶淌航、编解队作业等。
9.关于监督检查
《规定(修订稿)》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等方面,对海事管理机构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为充分发挥VTS、电子巡航等现代化监管系统,《规定(修订稿)》仅明确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限制性桥梁或新建桥梁施工,由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桥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对于其他桥梁,未作明确要求。
10.关于桥区水域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桥区水域明确为交通管制区域,并据此制定通航管理的特别规定。
同时明确桥区水域的划定依据为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船
舶操作安全需要。
11.关于限制性桥梁和非限制性桥梁
目前长江桥梁虽多,但其中大跨度或一跨过江桥梁也日益增多,这些桥梁对原来通航条件基本不产生大的改变,对通航影响较小。
为区分差异,突出重点,提升管理效能,《规定(修订稿)》将辖区桥梁分为非限制性桥梁和限制性桥梁两大类。
其中,非限制性桥梁,是指桥梁净空高度大于或明显大于控制标准、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桥梁主墩仅在高洪水期入水的大跨度桥梁,其它为限制性桥梁。
针对非限制性桥梁,在运行期无需要划定桥区水域范围实行重点监管,按一般水域实行常规管理。
但在施工期,仍需根据其不同施工阶段对通航的影响划定桥区水域,按《规定(修订稿)》的规定实施监管。
12.关于其他有关规定的废止
《规定(修订稿)》生效之日起,废止《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
同时,对于其他以我局名义颁布实施的大桥专项规定或施工期暂行规定,统一进行清理、废止。
13.关于附录
附录1《长江海事局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航数据》、附录2《长江海事局辖区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旨在统一对外公布辖区桥梁桥位、桥型、桥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梁底标高等主要通航安全有关参数及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