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

(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借款人(甲方):住所地: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v^法》、《^v^担保法》、《^v^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按揭贷款;其他:贷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ⅩⅩ人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险[2001]51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2001.11.16【实施日期】2001.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中银险[20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

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年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

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

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方法导语:《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自xx年开始起草,目前还只有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该方法是为了标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安康开展而制定的。

以下是由网提供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安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视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方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当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那么。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方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视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方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当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

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

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XX股份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托贷款操作相关岗位职责,提高委托贷款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全面提升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水平,按照《贷款通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短期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公司短期投资(含委托贷款)业务项目的决策机构,下设项目组、风险控制组和投资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委托贷款操作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受理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委托贷款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

其中:委托贷款前期管理是指项目受理、调查、尽职调查报告撰写与审核、申报与评审、委托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等;委托贷款后期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发放后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前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受理第四条委托贷款项目的准入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申请的委托贷款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3、生产经营正常,且有盈利能力,能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4、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上限为70%;5、担保措施健全、稳妥,提供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下;6、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逾期欠息贷款;7、企业管理规范,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健全;8、符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受理。

对不具备上述1、3、5、6 项的不予受理;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三章项目调查第五条项目组负责通知申请委托贷款的企业报送《委托贷款申请书》,应附报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提供财务报告以及近期会计报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组织机构代码证;6、贷款卡;7、企业征信证明;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11、公司章程;12、相关行业资质证明;13、授权委托书;14、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 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
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 。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 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
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 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 款发生欠息
、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 、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 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 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 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 原因。 (二
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 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 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
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 是否需要做出相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 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 合理,还款是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由本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指定或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并应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

(一)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

(二)受托人是指获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四)担保人是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行接受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本行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多个委托人对单一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委托人与本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并存入委托资金后才能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本行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2023年国有企业 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

2023年国有企业 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

2023年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心得体会、应急预案、演讲致辞、合同协议、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insights, emergency plan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2023年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

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

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期限、利率、费率委托贷款期限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

委托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

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我行作为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按《xx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参考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5‰-3‰/年,具体可视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币种委托贷款的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

各分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外币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担保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涉及到的有关担保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授权管理第十条审核授权经授权的各一级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将业务审核权限向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转授权。

第十一条报备管理(一)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含)的大额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二)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个人金融总部(个人信贷),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

对于委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委托贷款,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报备上级行。

(四)我行与集团客户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以资金归集为主要特征的现金管理服务项下经常发生的、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行为,可不必履行报备手续。

各行应密切关注集团内部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委托贷款用途的规定,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总行。

(五)报备形式各分行向总行报备委托贷款业务时,需填写委托贷款报备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风险批复材料。

第四章部门分工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二)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三)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大额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八)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法人对法人大额委托贷款、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门职责(一)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质及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对分行上报的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五条法律部门职责(一)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财会部门职责(一)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二)银行作为受托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第五章审核程序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或个人金融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2)。

此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

如委托人为个人,个人金融部门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格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委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应通过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甄别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遵守“反洗钱”有关要求。

第六章委托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应建立台账并在人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同时,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跟踪,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相关数据,更新系统内容,做到台账、系统数据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应争取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账户。

各分行也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利用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其他有效账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管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别监控。

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允许账户透支,不允许我行为委托人垫款。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使用我行制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信贷政策,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我行如何代为发放、协助收回贷款、税收缴纳等问题,委托人、借款人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性、资金使用及投向合规性的声明与承诺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纠纷。

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障我行权益。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委托贷款合同在签署前应依照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合规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我行权益。

代为发放系指,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协助收回系指,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开展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拟订操作流程,规范跨部门的操作。

公司部门和个金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对委托人、借款人的客户维护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逾期、损失和已清偿委托贷款的结清处理各分行对于已逾期、已形成损失和已清偿的、但未在表外账和信贷系统中进行结清处理、长期挂账的委托贷款业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终止或重新明确我行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1.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均存在的情况对委托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在合同执行期内但经委托人确认贷款已形成损失且自愿放弃债权的,受托人经商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指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下同)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解除相关委托贷款合同及各方权利义务,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对借款人未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委托人清偿完毕委托贷款的,经受托人核实,由委托人书面予以确认,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或不存在的情况(1)委托人或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新的主体依法继承了原委托人或借款人权利义务,需根据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受托人是否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