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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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

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信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查询、消费等功能,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第三条金信卡会计核算原则:联机操作,实时记账,自上而下,分级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发卡机构是指经批准发行金信卡的XXX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机构,对卡片及账户拥有所有权。

第五条代理机构是指经批准受理非本社银行卡业务的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

第六条本地卡是指本发卡机构辖区发卡网点发出的

金信卡。

第七条异地卡是指非本发卡机构辖区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八条金信卡账户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金信卡存取款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存取款业务及大额交易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行卡是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金信卡。

第十一条他行卡是指除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境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跨行业务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借记卡在加入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或指他行卡在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

第十三条卡存款的核算。金信卡存款账户不设专门科目核算,按存款属性归入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手续费核算。金信卡相关业务收入在手续费收入--511101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下设三级科目51110102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金信卡相关业务支出在手续费支出--531103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下设三级科目53110301

银行卡跨行业务手续费支出、53110302银行卡其他业务支出,并设置标准账户分类核算金信卡相关业务收入。

第十五条错账、挂账核算

(一)在其他应收款--139101待查错账下设13910101银行卡业务错账标准分户,由发卡机构、发卡网点使用;

(二)在其他应付款--262101待查错账下设26210101银行卡业务错账标准分户,由发卡机构、发卡网点使用;

(三)在省辖汇兑汇差--462901待清算款项下设46290107银联业务待清算款项标准账户,核算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跨行ATM取款或POS消费时出现单边账的错账挂账,由省结算中心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清算账户

实时清算账户。用于逐级核算XXX农村信用社实时通存通兑业务清算。在社(行)往来下设46410102社(行)清算往来、464102社(行)往来,在农信社上存联社款项下设232305信用社上存省辖中心款项清算账户,分别核算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县级联社及省清算中心的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卡凭证的核算

在101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开立分户对卡片进行核算,在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下设分户核算金信卡成品卡的领入与发放。

第四章卡凭证账务核算

第十八条金信卡卡片凭证按其使用状态分为空白卡、成品卡、废卡、吞没卡,系统管理包括成品卡入库、柜员领用出库等一系列处理过程。

1.空白卡为从生产银行卡厂商购入并经过卡面设计的不具备任何存贮数据信息的待制作的卡片;

2.成品卡为由省联社或委托制卡公司制作,己打印有卡号和存储数据信息,但未与金信卡主账号关联的预制卡;

3.废卡包括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发卡网点在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卡;

4.吞没卡包括ATM吞没卡、拾到卡和其他原因的没收卡。

第十九条金信卡成品卡按每1元的假定价格核算,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空白卡核算。空白卡(含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登记《银行卡登记簿》,但不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成品卡核算。各县(市、区)联社收到成品卡后入库保管,会计分录:

收: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分发到营业机构,会计分录:

付: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

营业网点领回及柜员领取的会计分录:

领回入库

收: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柜员领取

柜员领取卡片仅在综合业务系统作调剂交易,不产生相关分录。

第二十二条废卡核算

省联社进行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由卡片管库员手工登记《银行卡登记簿》,统一入库保管,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按相关程序集中销毁。

发卡网点对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卡作废卡处理,废卡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保证磁条剪断卡号完整,废卡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会计分录:

付: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第二十三条吞没卡核算。营业网点出现卡吞没时应在《银行卡登记簿》登记吞没日期、卡号、领取日期、领取人件及签收等。持卡人凭相关手续,到营业网点领取吞没卡时应在《银行卡登记簿》上签收。

营业网点对在吞卡后无人认领的吞没卡5日一律作废卡处理,销记《银行卡登记簿》。

第五章系统本代他业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现

收单机构若为分社(分社上级清算机构为信用社)借:1011现金

贷:464102社往来

分社上级信用社:

借:464102社往来

贷:46410102社(行)清算往来

收单机构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1011现金

贷:46410102社(行)清算往来

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借:46410102社(行)清算往来

贷: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上存省中心款项(收单机构县级联社)贷:232305上存省中心款项(发卡机构县级联社)第二十五条取现

收单机构若为分社(分社上级清算机构为信用社)借:464102社往来

贷:1011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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