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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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部
XX银行的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我行个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为客户提供办理个人结售汇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遵循“合规、安全、准确、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及外资村镇银行等统称外资银行。

第四条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管理第六条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

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跨境外汇收入、支出和购汇业务,比照非金融企业留存有效凭证后自行办理。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外汇收入,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银行与境外关联行发生跨境服务贸易支付的(包括管理费、冠名费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八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日常经营外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费用,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适当的原则匹配。

外资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发生费用结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九条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由筹建地外汇局核准开立临时外汇费用账户及账户限额,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账户限额,账户限额不得超过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15%;账户结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筹备结束,账户余额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对私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本行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外汇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第七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 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含)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管理目的】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一般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015年4月
总体说明

制定必要性

配合《办法》执行、构建合理法规体系的需要 适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需要 完善外汇市场基础制度、增强市场活力的需要 优化银行结内容
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 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统一标识
8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提交的材料: 1. 授权文件 2. 业务筹办情况说明 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书面 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9
(二)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 银行分行 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 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 更之日起30日备案。
10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 1-6月期间的变更,于当年8月底前备案; 7-12月期间的变更,于次年2月底前备案。
11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 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 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 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12
调整二: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统一标识 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 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 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6
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提交的材料: 银行分行 1. 申请报告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4. 总行及上级分行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5. 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6. 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7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提交的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总行及上级分支行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15
调整四: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 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 贷存比挂钩的政策,并按年度调整。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为了保障国内个人及企业的外汇交易的正常进行,我国也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结售汇业务的定义结售汇业务是指国民经济运转、个人及企业合法需要及银行国际业务之间的外汇兑换交易活动。

结售汇业务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二、结售汇业务的类型2.1 现汇业务现汇业务指的是客户用外汇按当天市场汇率在银行柜台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2.2 按期业务按期业务指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客户用外汇按约定汇率向银行预定、购汇或销汇的结售汇业务。

2.3 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居民个人因私往来、资产处置等外汇交易行为。

2.4 企业结售汇业务企业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经营、投资等原因发生的外汇交易行为。

三、结售汇业务的申请3.1 适用对象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

3.2 申请材料个人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结汇申请书》-外汇个人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结汇申请书》-外汇企业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程序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受理与审批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的结售汇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审批。

如客户申请符合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4.2 签约与凭证领取银行审核通过后,客户需要签约并领取相应的凭证。

凭证通常包括购汇凭证、汇款凭证和销汇凭证。

4.3 交易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交易结算。

五、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为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还存在一些限制。

在我国,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按管制手续管理的结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人结汇,单笔以及年度累计限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职责划分如下:(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三、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

境内银行由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开支,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购汇支付境外关联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重要角色。

为规范和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五个大点,每一个大点下分3-5个小点进行阐述,最后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一、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外汇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公平公正:银行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结售汇服务。

- 风险防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1.2 业务操作原则- 实名制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建立客户档案。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应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业务记录保存:银行应当妥善保存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

1.3 风险防范原则- 反洗钱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和防范。

-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和管理。

- 内控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条件- 客户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身份的个人或者法人机构。

- 业务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要求。

- 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2 申请材料- 个人客户:身份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 企业客户:法人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2.3 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银行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真实、合规。

- 受理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结售汇业务申请。

- 通知申请结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结售汇业务的受理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1.25•【文号】农银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5日农银发[1996]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分支行。

《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6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

第三条上述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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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3.............................................................................................................. . 基本业务第一章.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不得变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第二条.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第三条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第五条直系亲属关系证委托人的授权书、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明。

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第六条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真实性进行审核,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第七条)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第八条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第九条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综合管理员兼任;网点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经办员由国际业务系系统中的综合柜员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支局长兼任;统中的普通柜员兼任。

应满足系统技术接入条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申请接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第十条件,配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应按规定填写外汇局《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予以准入。

第十二条网点在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登陆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审核。

通过审核的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上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在国际业务系统上录入业务信息。

结汇)业务申请书和结售汇业务水单等相关单据。

(四)打印银行购汇((五)网点综合柜员将国际业务系统中打印的结售汇业务登记簿、特殊业务登记簿等与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交易明细表进行核对,逐笔进行勾挑,并加盖名章。

(六)每日营业终了,网点要将结售汇业务的原始凭单,包括申请书银行留存联、相关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售汇业务水单(通用凭证)等,与营业轧账单、结售汇登记簿、特殊业务登记簿等报表一同上交县局事后监督员留存。

美元)的结汇,不美元(含100第十三条柜台找零、转利息结汇及其它小于等值100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

第二节售汇第十四条个人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向需用外汇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出售外汇的一项业务。

第十五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邮政储蓄银行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

(三)旅游:须提供个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五)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本人真实身份证明;(七)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邮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八).、、发票(支付通知)(九)境外咨询: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税务凭证。

、发票(支(十)其他服务贸易费用: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付通知)、税务凭证。

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十一)(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境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明;(十二)其它非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汇:第十六条所购外汇通过本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第十七条不进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年度购汇总额(含税务凭证)办理。

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第十八条办理售汇业务的外汇牌价使用当日现汇卖出价。

第十九条售汇交易金额在1万美元(含)至2万美元(不含)之间的,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1万美元(含)到5万美元(不含)之间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后理。

第三节结汇第二十条结汇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向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购买外汇兑出人民币的一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外币现钞、活期现钞户、活期现汇户、定期账户、境外汇入款均可办理结汇。

第二十二条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三条结汇交易金额在1万美元(含)至2万美元(不含)万美元(不含)5万美元(含)到1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之间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办理。

内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境第二十四条结汇总额的,邮政储蓄银行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一)捐赠款: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二)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四)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五)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六)或合同;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七)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八); 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结汇按以下规第二十五条定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结汇应通过本人在邮政(一)储蓄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二)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境第二十六条结汇总额的,网点应对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一)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三)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四)万美元以上外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汇等值5第二十七条境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境第二十八条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九条外币现钞、现钞户结汇时,外汇牌价使用现钞买入价;外币现汇户、境外汇入汇款结汇时,外汇牌价使用现汇买入价。

第四节外币兑回第三十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回。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客户办理外币兑回业务时,兑回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因汇率波动造成兑回的外币金额大于原兑换的金额,应以原兑换的外币金额为限。

第二章特殊业务第一节修改第三十三条修改是对非账务性业务信息进行的修正。

第三十四条修改是指当柜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录入业务参考号、折合美元、累计金额等信息出错时,将错误信息修改为正确信息的交易。

第二节取消第三十五条取消是指柜员办理结售汇或外币兑回业务出现内部差错,在客户尚未离开柜台的情况下,将差错金额全额取消的修正交易。

第三十六条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再被取消。

第三十七条取消交易必须由原交易柜员经过综合柜员授权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每笔原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取消交易。

第三十九条取消交易必须当日操作,账户类取消的交易应为该子账户的最后一笔成功的账务性交易。

第四十条网点在办理取消交易时,除在国际业务系统办理外,还需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三节冲正第四十一条冲正是指柜员办理结售汇或外币兑回业务出现内部差错,在客户离开柜台的情况下,把差错金额修改正确的修正交易。

第四十二条冲正交易可以在差错交易发生的当日或隔日的原交易受理网点办理,办理时须经支局长授权。

第四十三条办理冲正交易成功后,打印外汇通用凭证和修改分户账通知书,支局长签章确认。

第四十四条冲正交易必须自差错交易处理成功之日起180天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每笔原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冲正交易。

第四十六条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再被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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