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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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法则与法治建设

世界上有千姿百态的森林,它们被称为地球的“肺”,是空气中氧气的重要来源。在森林中生活着各种各样的动物,我们人类也是从森林中走出来的,所以人类对森林始终心怀敬意。去年我有幸走进了云南西双版纳的原始森林,在为高大乔木和原始生态系统所震撼的同时,也见到了林中可爱的猴子,看到它们抢食人们扔去食物的乐趣,也看到了它们在林间敏捷地攀缘爬跃。那一刻,我忘却了世间各种争斗,释放了积存已久的压力和烦恼。如果能挣脱世间的烦恼,我真想变成一支无忧无虑的猴子,过简单、充实又有秩序的生活。但我也知道,只要“社会丛林法则”存在,这种美好的愿望只能是奢望。

其实人们也越来越像是生活在森林里,不过那是钢筋水泥的“森林”。人类进化成了最高等的动物,进入了所谓的文明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钢筋水泥“森林”中的一个个叫做家的“小巢”。人类越来越失去祖先的攀缘功能,乘电梯越来越多于爬楼梯,还可以乘飞机飞上更高的天空,甚至是飞到太空去傲视宇宙中漂浮的这个小小星球。人类的自我迁徙功能越来越退化,越来越多地用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代步,在高飞的同时走得越来越远。人类还高居食物链的顶端,凡是有营养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人类的食物,甚至很多动物也成了人类的美餐。但食物链到了人类这里就断了,高高在上的人类为了自己更好地生活,在肆无忌惮地消耗着各种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竞争和争夺,原始的规则都一个个被打破了,也产生了一种叫做“管理”的文明,法律、道德等各式各样的规则也随之产生了,政党、宗教、文化等意识形态的东西产生了,国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约束人类的东西产生了,人们也不得不生活在各种无形规则的“森林”之中,在无休止的博弈中上演了一出出的人间悲喜剧。

人类不断从蒙昧走向文明,如影相随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其实森林里的动物在自然法则的影响下,也自然形成了其生存的法则,大的生存法则是一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食物方面有一个从低到高的食物链法则。小的动物群落也有其生活法则,如猴群中有猴王,羊群中有头羊等,这些“头儿”承担着部分“管理”职能,自然形成了一些自我管理法则。原始人类也有部落的生活准则,恶劣的生存环境迫使他们除了与自然斗争外,也展开了族群内外的竞争。他们之间竞争起初是遵从“丛林法则”,原始

人之间、各种动物之间为了生存而互相竞争,弱肉强食,甚至是互相残杀,也就产生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这种原始的竞争方式是率性而为的,形态上往往是同态复仇、血腥报复、你死我活,强大的还可能划出势力范围。丛林法则虽来自自然界,但有人却把它用于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会丛林法则”,甚至进一步发展成“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社会丛林法则实质上是“反文明法则”,与人类文明进程毫无共同之处,甚至是“反动”。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和政权出现了,有了公权力和私权力之分。人们要从私权利中让渡出一部分形成公权力,产生了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人们一步步抛弃丛林法则,法律的萌芽在社会进步中一点点长大,也就产生了负责社会管理的法律、法治等规则。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高度发达,人类的生存竞争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烈。表面上看是人们对物的竞争、对权的竞争、对名的竞争,但这些东西背后都是人的欲望在作怪,所以,一切竞争都可以归结为人类欲望的竞争,可见实物的物质的“森林”在争斗中也就成了人欲的“森林”。因为管理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分配社会财富,所以从权力产生的那天起,有权力参与的竞争永远不可能是公平的,总有一些人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等优势来侵害别人的利益,更巧妙的是打着维护大多数利益的幌子来侵害他人的利益,实际上维护的是自己或小群体的利益,这就产生了特权、腐败和社会的不公平竞争,也衍生出了各式各样的侵权行为。丛林法则实质就是倚仗自己的优势来争夺他人的权益,所以,无论过去的封建专制,还是现在的权力腐败,都是丛林法则的翻版或者叫现代升级版,不过是形式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在新旧“丛林法则”的淫威下,民意被强奸,公正被打破,道德被践踏,民主和民意成了某些人的玩物,法律成了某些人侵害他人权利的“遮羞布”。这时迫切需要用法治来平衡权利,并保护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正是因为长期的法治缺失,让有些人对法律产生了功利思想,法治成了时有时无、可有可无的东西,对法律的信仰在公平正义被践踏中一点点缺失,造成对法律“崇而不拜,信而不仰”,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过:“有两件事我愈思考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充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与我内心的道德准则。” 道德是教化人民、治理国家的基石,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讲求“忠诚、诚信、孝悌、礼貌”等美德的优良传统,这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然而只凭道德是无

法约束人们全部言行的,于是,法律因为其强制性便有了存在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因此,管理社会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法治,社会管理创新应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文明与社会丛林法则是相排斥的,因为人拥有理智与智力,人类的个体之间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还可以通过分工合作来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双赢”。人是生而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因为自己一时强大,把弱者的正当权益据为已有。现代社会竞争是必须的,但只有良性竞争才能促进和维持发展,竞争的方向应是合作方向上的,竞争的结果应当是“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在这些竞争规则中应秉持法治精神,摒弃丛林法则,让恶性竞争越来越少,让“恶法”越来越少,让“善法”越来越多,这样才能彰显法治的精神。现代文明需要人们抛弃丛林法则中野蛮、落后的东西,在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形成了法律这种“社会总和约”。法律被称为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律中蕴含着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优秀进化成果,法律中这些优秀的成果如同我们头顶的灿烂星空,值得我们去敬仰和敬畏。虽然这片“星空”在特定维度空间里可能有所偏差,但通过道德、政策、宗教、革命等社会内部力量的“修正,”人类的法律“合约”正在持续不断地接近“星空”,这就是法治的力量。所以,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要求人们树立法治信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卢梭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因为社会丛林法则是反人性的,让人变成了冷血动物,毫无道德可言,所以社会丛林法则为人类道德所不齿。但“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在现实的利益面前,总有人会心存侥幸、见利忘义,将社会丛林法则奉为人生哲学,如果任其发展,必将恶性传染,污染整个社会风气,所以,法治思维首先需要搞好法治教育,让人们坚定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如果法治的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随心所欲不逾矩”,另外,“法之必行”还要靠法治的引导、监督和惩戒,所以法治应当与“德治”并行,遵纪守法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应成为一种自然,从而释放法治思维的正能量。现在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已经明确,但有些人对法治的认识仍存在很大误区,搞不清楚权大还是法大,一厢情愿地想当“特殊公民”;令人遗憾的是,“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事例并不少见,“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样造成的人情腐败、法律悬空、制度空转,屡次让法治蒙羞,也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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