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现场审核要点和方法(供外审员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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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各要素审核要点、方法
说明:
(1) 本审核要点是在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基本要求;
(2) 一阶段审核的深度和广度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标注“(A)”的问题应为一阶段至少审核的内容,需要时二阶段还应进行深入审核;
(3) 标注“(B)”的为二阶段审核重点;标注“(C)”的为监督审核的重点。该审核提示仅供参考
(4) 这里的“审核方法”不涉及抽样的方法;
(5) 本审核要点基本按照要素的要求展开,同时为体现审核思路的连贯性,有些要素出现链接的现象。方针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他要求
目标指标和方案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能力、培训与意识
信息交流
文件:
文件控制
运行控制
注:对于生产型组织,与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可考虑以下内容
a.废水污染防治的控制
b.废气污染防治的控制
c.噪声污染防治的控制
d.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控制,(重点是危险废弃物)
e.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的管理控制
f.节约资源能源使用的管理
g.新产品、新工艺环境影响的控制
h.新、扩、改项目的管理
i.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j.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A)等
应急准备与响应
说明:现场审核时,还需根据组织情况,并结合相关专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作业指导书进行专业内容的审核。
监测测量
注:环境绩效的监测测量,根据受审核方的运行和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可考虑以下方面(标注A的必须在一阶段审核):
·原材料或能源的使用水平
·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
·单位产量的成品所产生的废物·废物再利用率
·包装材料中再循环利用材料的含量·废气排放量、排放浓度(A)
·环境保护投资
·意外环境事件、事故的次数(A) ·诉讼次数(A)
合规性评价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记录控制
内部审核:标注(A)的为一阶段必查事项
管理评审
说明:标注(A)的为一阶段必查事项
8.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
说明:
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评价组织正常运作中的遵循情况
该审核提示主要针对受审核方普遍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要求。
标注“1”的问题为一阶段审核应考虑的重点;标注“2”的为二阶段审核重点;标注“3”的为监督审核的重点。一阶段审核的深度和广度没有明确的界定,该审核提示仅供参考。
附件:污染物监测报告的有关说明
1、监测目的
1)作为组织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证据;
2)作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据。
2.对污染物监测报告、项目的确定原则:
1)审核组应根据受审核方使用的原辅材料、化学品、生产工艺、产品等判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项目,同时可参考第3条的依据确定。
2)初次认证,对受审核方具有或可能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污染物均应提交监测报告;
3.污染物监测项目确定的参考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涉及的项目;
2)《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表6-2必测项目一栏中的项目;
3)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
4)不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的组织,应结合受审核方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5)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监督考核的项目;
6)有噪声发生源,且其噪声可能传递到外界的组织(如生产型企业、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的噪声)应提交场界噪声监测报告。
7)位于城市以及周边有敏感区的其他区域的建筑施工的噪声,应提交其场界噪声监测报告;
8)酒店/宾馆、餐饮业:还应提交生活污水(SS、(C)OD、动植物油)和食堂油烟的监测报告;
9)受审核方内部食堂的污水:未进入受审核方污水处理站/城市污水处理站的内部食堂的污水应提交监测报告(除非用餐人数极少且有隔油池);
9)环境影响无法判定的项目,应由审核组在第一阶段现场进一步判断。
10)对于区域性认证的组织(如人民政府、有政府职能的管委会、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应根据区域内的情况提交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如地表水监测报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区域噪声监测报告。现场审核时应对区域内污染源整体达标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样。
4.下列组织可不提交监测报告:
1)没有锅炉、食堂的贸易公司、咨询公司、培训机构、政府机关等办公管理类的组织;
2)上述机构有食堂,但食堂在共用的写字楼中,没有单独的监测点。
5.监督审核、复评审核的污染物监测报告
1)应要求受审核方按照本组织规定的监测项目提交监测报告。
2)如受审核方对污染物的监测项目未规定/规定不准确/不充分时,监督审核时仍应开具不符合报告。
3)对于一类环境风险的组织,复评必须要求受审核方在现场审核前提交污染物监测报告;监督可现场确认监测报告;
4)对于二、三类环境风险的组织,只有充分证据表明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出具监测报告。对于未能提交监测报告的二、三类组织,必须对以下3点情况加以充分说明,审核证据的记录和提供必须详细:
a.初次认证的监测结果必须是达标的(浓度、吨产品排放量/小时排放量、年度总量指标);
b.处理工艺稳定;
c.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量未发生变化。
5、监测报告的监测单位:
(A)初次审核的监测报告,必须由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
a.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站;
b.环境保护系统之外的监测机构应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资
质认证(见环发[1999]246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监督与复评的监测报告
对于有环境监测能力的组织,在满足以下要求并审核组确信其监测能力可以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监测结果作为环境行为评价的证据之一:
(A).建立了监测分析内部质量控制程序/规定。
(B).监测人员的经验、能力(学历/工作经历、培训/实际操作水平);
(C).规定了满足污染物控制监测的监测频次。
d.使用的监测方法:应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或有证据表明受审核方所使用
的监测方法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可比;
e.监测仪器设备:为指定监测方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或有证据表明受审核方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与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可比,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校准检定;
f.采样方法:符合有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