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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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南宁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姓名学号20100503043学院人文学院专业与学制法律事务三年班别10法律指导老师日期2013年3月28 日邕江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2013年 2 月 16日至 2013 年3 月 28日共 5周院系:文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律班学号: 20100503043姓名:指导老师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院长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中文摘要人身自由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首先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人身自由权也具有民事权利认格权属性,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两项具体的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入手,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当中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但是我国的宪法中对人身自由权有规定。

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

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受到侵害时获得民事赔偿。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权利保护,侵犯赔偿目录目录 (5)引言 (6)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6)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7)三、侵害人身自由权责任构成要件 (8)(一)要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存在 (9)(二)在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 (9)(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 (9)四、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9)五、结语 (10)引言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的一种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

且不涉及财产内容的权利,它是人自由体面生存的的根基,是人身自由全面发展的的前提,是人享有幸福生活的依托。

它是人身权里的一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的有关规定提到公民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如何维护人身自由权:⑴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⑵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对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⑶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相关初中政治知识点: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立法的谨慎

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对违犯计生的对象实行:“抓、打、关、强行 手术” 采用“联族、联户、联亲戚”非法关押、罚款 等 手段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1986)

李化伟原本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原营口县)水泥厂的青 年工人。1986年10月29日,李先生怀孕6个月的妻子 邢伟在家中被人残忍地杀害。侦查机关在一个多月没 能破案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将李先生认定为杀妻凶 手,对其进行残酷刑讯,让其供认“杀妻的经过”。 李顶不住办案人员3天3夜的折磨和瑞打,在办案人员 诱导和指引下供认了“杀妻经过”。然后,办案人员 又找到李的母亲,对其多方恐吓、指供,逼其在书写 着证明其子杀害了自己妻子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字。办 案人员就用这样取得的李的“口供”和他母亲的“证 词”以及经他们剪裁的勘察、鉴定材料,再加上后来 被揭露出的极可能是伪造的证据,认定李故意杀人。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

通过侦查、起诉,李化伟在被看守所羁押3年多之后, 于1989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 于1990年1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报,在此案 审理期间,市检察院、中级法院曾先后4次退回补充 侦查,一审的中级法院3次向省高院进行疑难案件请 示,最后营口市政法委专门召集公、检、法“三长” 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李先生在监狱服刑直至2000 年,其时杀害李化伟之妻邢伟的真凶落网,真相大白。 于是,有关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李化伟被改判无罪, 予以释放,但至此他已先后在看守所和监狱中被关押 了15年。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收集证据时涉嫌违规。霍姆斯 Nhomakorabea法官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人身自由权纠纷【释义】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因人身自由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存有三种不同学说。

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的内容包含各项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三是“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与名誉权、身体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

此说为通说,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并未规定人身自由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镑,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其第43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课程中关于规则与自由的知识点有:
1. 规则的作用:规则是社会生活和组织运行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

2. 法律与人权: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3.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讨论和舆论引导。

4.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

5.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不受非法侵犯、非法拘禁等。

6. 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权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享有和支配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7. 人权意识:人权意识是公民对自己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通过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8. 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意识和态度,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课程一般以学校教材为准,不同地区和学校可能有一些差异。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知识点,在学习过程中还应结合具体教材和教学要求进行学习。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人身自由权之性质辨析

人身自由权之性质辨析

重 要 的 民事 权 利 加 以 规 定 和 保 护 德 国 民法 典第 8 3 规定 : 2条 因故意 或过 _ . 、 侵 害他人 之生 命 、 戋 _法 f 身体 、 健康 . 自由 、 所有 权及 其他权 利者 . 负有 向他人 赔偿 因此所 生损害 的义 务 ” 日本 民法典在 第 7 9条 6 和 7 中也规 定 , 害他 人 自由 . 负赔 偿 责 任 l 0条 侵 应 奥 地利 和英 、 美等 国家都 在立 法 中“ 人 的 自由加以 对 违 法 的限 制” 和法律 救济作 了明文规 定 我 国 自 1 1 年 制 定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开 始 . 次 在 1 9 多 民事 证法 中规 定人身 自由权 为基率的 民事权 利 至 民 国 政 府 式 制 定 民 法 典 . 第 l 在 中规定 : 自由 7条 “ 不得 抛弃 。 自由之限制 。 以不背 于公共秩 序或 善 良风 俗 者为 限 。 第 l 5条规 定 : 法 侵害 他 人之 身 体 、 ” 9 “ 健康 、 名誉 或 自由 者. 害 人虽非 财 产 上之 损 害 . 被 亦 得 请 求 赔 偿 相 当 之 金 额 。我 国现 行 的 民 法 通 则 虽 未 ” 将 人 身 自由权 明文 规 定 为公 民 的一 项 民事权 利 . 但 尢 论 在 理 沦 【 是 实 践 L. 等 于 我 国公 民 享 有 二 还 不

人 身 自由权 是 否 为 民事 权利 之一 种 . 直接 关 系 到 当公 民 的人 身 自由权 受 到 侵 害时 . 否得 到 民法 能 保 护 尽 管 有 观 点 认 为 人 身 自 由 权 是 国 家 法 的 概 念 , 属 于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 且 在 我 国 的 民 法 通 则 应 而
承 担 民事 责任 。 (关 于贯彻 执 行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若干 问题的意 见 》 试行 ) 1 9条 ) ( 第 4 另外 . 国 家赔偿 法第 2 6条 专门对 侵害 人身 自由权 的 民法 救 济作 了具 体规 定 : 侵 犯公 民人身 自由的 , 日的 “ 每 赔偿 金按照 国家 E 季度职 工 日平均工 资计 算 。 ” 2 人 身 自由权 具 有 民 事权 利 的属 性 和 一 般特 . 征 ( ) 1 民事权 利 的内容具 有一 定 的利益性 . 目的 其 在于通过 权 利人 自由为一定 行 为或要求 义务人 为一 定 行 为的 手段 . 实现 权 利 主体 所享 有 的 一定 民事 利 益 。权利 主体通过 自由支配 自己的身体 行动 和精神 活动, 去实 现 自己的各种 利 益 ( ) 2 民事 权利 的行使 具有 限制- 权 利主体 只能 在法定 的范 围内享 有权 陛 利 . 行使权 利过程 中. 在 不得损 害 国家 、 体的利益 . 集 社会 公共利 益或 者其他 人 的台 法权 益 ( ) 3 民事 权利 的实 现 具 有 条 件 性 。人 身 自由 权 的 实 现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条件性 . 是 以义务 人不 防害 、 侵犯权 利 人的人 它 不 身 自由权为条 件 ( ) 4 民事权利 具 有法律 保障性 . 任 何 民事 权 利 的 享 有 和实 现 都 由 民法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人身 自由权 的享 有和 实现也 不例 外 . 权 利主 体 的 人 身 自由 权 受 到 侵 害 时 . 利 人 权 盯请 求 同 家 机 关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石之一,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限制政府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人身自由的范围、限制和保护等。

本文就宪法中人身自由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其含义和实践的理解。

一、人身自由的范围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的范围,确保公民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或者拘禁。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自由,个人有权不受他人(包括政府)非法侵犯。

人身自由的范围也涵盖了个人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移动自由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限制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丰富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对人身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举例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法对威胁社会安全的个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合法且符合程序的,并受法律和法庭的约束。

三、人身自由的保护宪法为保障人身自由设立了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享有保护义务,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和基本权利。

通过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人身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参与、知识和创新的积极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仅需要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监督。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公正和自由的社会环境。

结论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确立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
我国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公
民最重要的自由权利之一,它关乎公民的尊严和人权,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因
素。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宪法上得到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讯问,指控,拘留或者监禁。

“这一条款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定义,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
身自由享有的权利和不受侵犯的范围。

我们应该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限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思考。

尽管人身自由权是公
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些限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对于可
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受到侵害的权利。

我们应该重视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实施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
权的具体内容、限制条件和保护途径,但实际上的保障还需要依靠法律和法治机制的建设。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有效的保
护。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不
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施。

公民自己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并认为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个人提供追求自由的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主张平等和公正。

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身份。

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主义法理学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认为,个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法治和宪政。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律应当是社会的基础规则,并适用于每个人。

宪政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应当遵守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主义法理学提倡个人责任和自由契约。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人们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自由契约意味着个人自由的行使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对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对法律和政府权力的批判性思考。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为实现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面临挑战和争议,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对于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

• 公众人物的个人事业一般具有很强的社会 性,他们的私人信息中,有些和他们的事 业息息相关,如球星的身高、体重、年龄 等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余的私人信息 仍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
• 五、侵犯隐私权的形式 • 1、以侵入、干扰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 • 2、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 刺探他人隐私。 • 3、泄露、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 • 4、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不为侵 权。
• 四、肖像权的限制 • 肖像是公民的直观标志,国家为维护正常 秩序和社会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必须使用 公民的肖像,此时不必征得公民的同意。 如新闻报道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的 照片,寻人启事使用照片,对不文明行为 的拍摄、公布,通缉令使用逃犯的照片。 这些都是对肖像使用权的限制。
• 五、肖像权的侵害形式 • 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 肖像。但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 •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 2、为执行公务或为公共利益而举办特定的 活动使用他人的肖像。 •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 者的肖像。
肖像权
• 一、概念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肖像这一人 身要素的权利,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格权。 • 二、客体 •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 像的载体,也不是肖像利益。
• 三、内容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自己的肖像, 他人不得干涉。主要有: • 1、制作肖像 • 2、使用肖像,肖像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 身要素,具有使用价值。肖像人享有肖像 使用权,有权决定肖像的使用方式,包括 通过使用获得报酬,可以自己直接使用, 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授权他人使用。
• 4、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 5、基于科研和教育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使用 他人肖像。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较多的,⼈⾝⾃由和⼈格权是⾃然⼈最为重要的权利,如果⼀个⼈没有⼈⾝⾃由权,很多事情⽆法从事,那么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哪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由权的主要内容1、⾝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2、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精神⾃由权是⾃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思维的权利,是⾃然⼈⾃由⽀配⾃⼰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然⼈的精神⾃由,即为侵权⾏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由权和⼈格尊严权是⾃然⼈最基本的权利,⾃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宣考试题及答案

法宣考试题及答案

法宣考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

o A.是否具有最高效力 o B.是否有书面文字 o C.是否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 o D.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2、(单选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o A.非公有制经济 o B.全民所有制经济 o C.社会主义公有制 o D.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3、(单选题)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o A.取得赔偿的权利 o B.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o C.提出申诉的权利 o D.提出批评的权利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4、(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o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o B.民主集中制 o C.人民民主专政o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5、(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o A.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o B.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o C.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o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1/ 23于人民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6、(单选题)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o A.行政首长负责制 o B.民主集中制 o C.少数服从多数 o D.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7、(单选题)我国由()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o A.国务院 o B.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o 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o D.全国人大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8、(单选题)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的自由是()。

o A.结社自由 o B.游行自由 o C.集会自由 o D.出版自由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9、(单选题)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o A.宗教信仰自由 o B.言论自由 o C.公民的人格尊严 o D.迁徙自由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10、(单选题)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幼儿人身自由权是指幼儿在其成长过程中,享有不受任意限制、干涉和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个权利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

本文将介绍幼儿人身自由权的不同方面,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保障。

第一,个人尊严权。

幼儿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其个人尊严权。

个人尊严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幼儿有权享受人格尊严,不受虐待、歧视和侮辱;二是幼儿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虐待、歧视和侮辱幼儿。

同时,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幼儿的个人尊严权,保护其名誉和声誉。

第二,身体自由权。

幼儿有权保持身体的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干预。

这意味着幼儿有权自由行动、选择和决策,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或侵犯。

相关法律对幼儿身体自由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儿童权益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幼儿实施体罚、虐待或其他残忍、辱骂行为。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幼儿的身体自由权不受侵犯。

第三,隐私权。

幼儿有权享受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保护。

幼儿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被侵犯和滥用。

《儿童权益法》对幼儿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幼儿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不得任意收集、泄露、滥用或侵犯幼儿的隐私权。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幼儿的隐私权。

第四,自主权。

幼儿有权自主决策,并参与与自己相关的事务。

自主权是幼儿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方面,它能够培养幼儿独立思考、自主选择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幼儿的自主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儿童权益法》规定,幼儿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参与与自己相关的事务,包括个人学习、生活和休闲等。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幼儿的自主权,不得任意干涉或限制幼儿的自主决策。

综上所述,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个人尊严权、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自主权等多个方面。

《中国宪法》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中国宪法》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界限
1、人身自由的性质 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 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家权力的义务性。就人身自、 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 家机关、政党与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 由,负有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 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 消极的、防御的权利。
第二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1、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 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 最早规定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2、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 受宪法保护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3、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 基本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2、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
在我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具体包括以下 法定程序: (1)拘留和逮捕程序 (2)留置程序 (3)搜查取证的法定程序 (4)审判活动的法定程序 (5)禁止刑讯逼供原则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宪法与人的尊严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 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 回答: (1)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 (2)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 (3)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
第四节 住宅安全权
一、住宅安全权的概念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 入和搜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2、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2、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住宅安全权的合理限制表现在:
(1)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 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
三、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1、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 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 国家的义务。 2、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 但从以下条款中可以进行推论: (1)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 (2)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 (3)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保护” 条款作为根据。

【推荐下载】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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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本文讲述了关于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为立法者提出了在民法上创制人身自由权的要求。

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

单纯权利行使的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

侵害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基于侵害主体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害精神活动自由的行为,以故意为归责原则而不包括过失。

 【关键词】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身体行动自由;精神活动自由;人格权 【正文】 自由或自由权是法律体系以及法学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概念,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部门法领域,自由或自由权均广泛存在。

从比较法上看,近现代以来,自由权分别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确认和保护。

对此,我国现行宪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自由权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有关权益保护范围的规定列举了各种具体人格权,却未包括自由权。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自由权的研究仍不多见,学者在着述中通常以人身自由权这一术语指代传统民法中的自由权概念。

【1】在人格权法受到学界及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当下,笔者不揣浅陋,使用人身自由权这一约定俗成的概念,以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人身自由权在人格权法中创制的必要性、涵义及其保护,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上人身自由条款与人格权法中人身自由权的创制 在近现代法上,自由是与生命、财产等并列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 所有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全解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全解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 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 弃婴。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 健康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侵 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时 有发生,如:
2003年,我县万集镇一户农民家中 产下一名女婴,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作祟, 加之该女婴生理上存在缺陷——嘴唇有 豁口,于是由女婴的爷爷决定将女婴活 埋。该女婴的爷爷花了50元钱雇请同村 村民张某,实施活埋该女婴的行为,后 因被路人发现,该女婴免遭遇难。事后, 公安机关介入此事的调查,该女婴的爷 爷和村民张某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而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
思考:
• 请你设想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 • 商场经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假如你是小张,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 的人身权利?
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
• 商场说检查是正常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 身利益,顾客有义务配合。 • 小张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 小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消费 者协会和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如当场拨 打“110” 。 • 还有……
第六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Hale Waihona Puke 6.1维护人身权利主题词 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儿童街头卖艺
探讨与研究
1.看完视频有什么感想? 2.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1)违法行为。 (2)让七八岁或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 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 严重摧残和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 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请列举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 的违法行为。
• • • • 杀人、殴打他人 污染环境使他人中毒 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 人 • 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 • ……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摘要】人身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法和私法均加以保护,能否将人身自由权作为保护基本权利的私法上概况条款存有不同规定。

重点检讨侵权责任成立之构成要件。

【关键词】私法上保护公法上保护人身自由权之妨害行动权通常称为人身自由权,是指主体利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而仅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人身自由权的客体为行动。

行动权可区分为政治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自然人行动权和法人行动权,自然人行为权具体包括贞操权、知情权、婚姻自主权、生育权等。

一、人身自由在公法和私法上的保护(一)人身自由在公法上保护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对于以逮捕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须经严格程序。

首先,只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决定逮捕;其次,逮捕只能有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中也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将侵害人身自由权作为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中非法拘禁行为、拐卖妇女罪中的拘禁行为等。

(二)人身自由在私法上保护《民法通则》未规定人身自由权,后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确定了此种人格权类型。

但《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法保护民事权益并未列举人身自由权。

(三)人身自由:作为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上概括条款能否将人身自由权保护范围扩及于以欺诈、胁迫侵害他人和宪法上各类基本权利,如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德国民法上的人身自由德国民法第823条列举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四大法益。

通说认为德国民法823条第1项中自由与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项中自由人格之发展不同。

学说和判例严格区分身体行为自由和一般行为自由,一般行为自由包括契约自由、结婚自由、遗嘱自由、言论自由等。

对民法第823条“自由”作狭义解释,仅指身体行动自由,即离开特定地点的可能性,不包括意思决定自由,如受欺诈、胁迫、强制。

初二政治下学期人身自由权

初二政治下学期人身自由权
最强部位A.肺底部B.肩胛间区C.乳房下部D.肺尖部E.两胸下侧壁 安全气囊的碰撞传感器一般安装在汽车。A.中部B.前部C.后部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A.社会建设B.文化建设C.经济建设D.政治建设E.生产力建设 未包装的器械,在103.5kPa蒸气压力及121℃温度下,灭菌的标准时间通常是A.3分钟B.8分钟C.10分钟D.15分钟E.20分钟 三极保养技术以、为重点。 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液压油箱,系统正常的工作压力为A、2000磅/平方英寸B、3000磅/平方英寸C、4000磅/平方英寸 男,63岁,间断双膝关节疼1年,加重2个月,下楼时疼痛明显,走平地时疼痛不明显,休息后疼痛可缓解,查双膝轻度肿胀,浮髌试验(+),可触及摩擦感。首选的检查为A.双膝关节的X线片B.ESRC.RFD.肝功能E.关节腔穿刺抽液化验 在平面图形中,注有不完全的尺寸,需待与其另一端相邻的已知线段作出后,才能确定位置的线段为。A、已知线段B、中间线段C、连接线段D、辅助线段 氯霉素可抑制A.RNA转录B.DNA复制C.蛋白质生物合成D.生物氧化呼吸链E.核苷酸合成 由锥体外系病变所致的是()A.痉挛型构音障碍B.弛缓型构音障碍C.失调型构音障碍D.运动过多型构音障碍E.混合型构音障碍 休克时补钾每小时尿量必须超过A.20mlB.30mlC.40mlD.50mlE.60ml 下列方剂中,柴胡用量宜小的是A.补中益气汤B.小柴胡汤C.逍遥散D.四逆散E.以上均不是 神经型食物中毒的病因是A.肉毒杆菌通过血液循环,直接进入中枢神经系统B.肉毒杆菌产生内毒素引起中毒症状C.肉毒杆菌产生外毒素抑制神经传导介质的释放,出现软瘫D.肉毒杆菌产生外毒素作用于脊髓前角,使之功能丧失,出现软瘫E.肉毒杆菌作用于大脑皮质运动区,出现瘫痪 FIM评定计分方法采用几分制()A.1分B.3分C.5分D.7分E.9分 盐井修治井控设备是。A、节流压井管汇B、防喷器C、钻液加重灌注设备D、防喷器组合 自由组合定律 下列有关普萘洛尔的描述,错误的是A.已广泛用于高血压的治疗B.对伴有心绞痛者可减少发作C.用量个体差异大,一般应从小剂量开始D.抗高血压作用优于β1受体阻断药E.伴有糖尿病的高血压患者慎用 腹外疝嵌顿是指。A.所有不能回纳的腹外疝B.内容物与疝囊粘连的腹外疝C.疝囊颈弹性收缩将内容物卡住的腹外疝D.肠管成疝囊一部分的腹外疝E.以上都不是 肺心病患者出现心室颤动、心脏骤停以致突然死亡最常见的原因是A.急性广泛心肌梗死B.急性严重心肌缺氧C.右心功能不全D.左心功能不全E.合并脑血管意外 医学伦理学原则中的最高层次是A.不伤害病人B.有利于病C.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D.尊重病人的自主性E.公正地对待病人 影响皮肤辐射散热的主要因素是A.环境温度B.皮肤温度C.机体与环境之间的温差D.风速E.环境的湿度 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关于健康教育的目的,不正确的是A.预防疾病B.促进健康C.提高生活质量D.传播健康信息E.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 关于膀胱阴道瘘的说法,错误的是A.有尿液不自丰流出,属于尿失禁的范畴B.主要病因有难产、盆腔手术、肿瘤放疗及恶性肿瘤侵袭C.术后数天发现的尿瘘应延迟3个月以上再行修补手术D.如瘘管较小,留置导尿3~6周有可能自行愈合E.膀胱阴道瘘术前可在阴道中局部使用雌激素,以提高手术成 用白细胞过滤器去除悬浮红细胞中的白细胞的最佳时机是血液。A.运送至医院血库后B.在血站储存前C.发放至医院前D.在血站保存一段时间后E.临床使用前 产后4天的产褥妇女,有下列主诉,何项不是正常产褥现象A.出汗多B.低热C.乳房胀痛,双腋窝硬结D.腹部阵发性绞痛,伴呕吐E.阴道流血量少于月经 提出人是“社会人”,不仅仅是“经济人”的理论是A.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B.法约尔的管理过程理论C.麦戈雷戈德人性理论D.梅奥的人际关系学说E.马斯洛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 在接受报价与签约阶段,下面的哪个描述是不正确的?A、对低价值和低风险的项目,供应商可能会口头同意接受报价,此种情况下就不必通过书面的形式证实。B、送达供应商的采购订单与所接受的直接反映需求的报价应该相适应;C、采购订单或合同的签字应与公司财务方面的授权范围相符; 路政管理包括哪些主要方法? 以下疾病与治疗的组合,正确的是A.淋巴瘤-长春新碱B.再生障碍性贫血-雄激素C.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肾上腺皮质激素D.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脾切除E.以上都是 下面哪项关于宫颈癌的描述是不恰当的。A.发病率占我国女性生殖道恶性肿瘤之首B.多见于40~55岁妇女C.发病率与宫颈炎无明显关系D.原位癌不发生转移E.不典型增生是癌前病变 对屈曲型肱骨髁上骨折,以下论述错误的是。A.多为间接暴力引起B.典型骨折移位是近折端向后下移位,远折端向前移位C.常合并神经血管损伤D.骨折线常呈斜形骨折E.治疗可采用手法复位外固定 中国农业银行于1955年3月再次恢复成立,成为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专业银行。A.正确B.错误 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一日之中属于阴中之阴的是。A.上午B.下午C.前半夜D.后半夜E.以上均非 [单选,共用题干题]女性,25岁,右足癣并感染1周,2d前开始右小腿有片状红疹,颜色鲜红,中间较淡,边缘清楚,右腹肚沟淋巴结肿大。首选抗生京是:。A.青霉素B.链霉素C.环丙沙星D.甲硝呻E.庆大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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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我国目前对人身自由权的认识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政治权利说。

持该说者认为,自由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其有明文规定,这些学者坚持民法实证主义立场,认为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格权,其范围仅应包括民法典中有明确列举的具体的各项人格权。

而没有在民法典中列举,仅在宪法中作了宣示性规定的自由权,其不应该是一种人格权意义上的私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说。

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将人身自由列入“一般人格权”一章,认为人身自由权不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仅是一般人格权中的内容之一“。

(三)、具体人格权说。

该说为通说,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也为外国各立法例所采用。

《德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中对人身自由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都将自由权规定为一般人格权。

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当作一具体人格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中,在第四章第一节,用了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自然人的享有身体自由权“,”自然人享有意志自由权“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对自然人进行强制治疗“。

从某中意义上来讲这个规定已经相当完备。

对于以上三种学术观点,作者赞同,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的学说。

下面笔者将对有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几种学说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于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说,笔者认为持该说者过于保守,死守民法“实证主义”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法带来的新挑战。

在这个问题上,德国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德国联邦法院在审理“骑士案”“人参案”等一系列的判决中,对民法典未明确做出规定人身权,直接援用宪法中的规定对其给予直接保护,使对人格权的保护完成了“民法实证”到“宪法基本保障”的超越。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人格权是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直接引用宪法规范,视其为广义的法律赋权规范,使之具有直接规范效力,突破《德国民法典》原有具体人格权制度有限保护人格的范围。

德国联邦法院的做法,在法学方法上受到了传统阵营的严厉批评,德国着名的民法学家,拉伦茨对此激烈抨击,认为法院的做法超越了法院造法的范围,这样的法律创造有违法的产生的自我的逻辑,容易产生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的怀疑。

但是联邦法院认为加强人格权的保护,既为社会需要,又为大众法律意识所支持,所以态度异常坚定,我行我素。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中未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是1983年规定的,而民法通则的制定是在1987年。

当宪法制定时,我国尚未有民法通则,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宪法中对自由权的规定,不仅仅是起到一种权利宣示的作用,其中还包括明确的现实的赋权。

还有一点那就是,我国现在已采用宪政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母法,而不应仅是公法的根本大法。

所以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包括了公权利也包括了私权利。

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突破《民法通则》或相关以民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在整个宪法秩序的框架里,寻求私权范围类型的保护制度。

这么一种对民法实证主义的超越,利用宪法解释的方法甚至直接通过引用宪法条文创制私权、拓宽私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并没有破坏现代私法结构——宪政范畴下的私法的结构。

在私法实践中,齐玉玲,受教育权一案,已经为我国宪法司法化迈出了跨越性的第一步。

由此可知,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

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扞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民法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对现实需要的满足,充分体现了法律生成的规律。

法律其实是对现实权利的肯定,而非创造。

(二)一般人格权说,此一观点,似乎很有道理因为民法通则没有对人身自由权的明确规定,人身自由这其中的自由概念比较抽象,似乎等同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的人格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杨立新在其着《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八章中所谈的非常有道理。

杨立新认为,人身自由不同于人格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对自己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权,这种支配的自由,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外来的非法控制,非法约束和干涉。

它不同于抽象的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和人格尊严相并列的一般人格利益,只有人格自由才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人身自由并非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将人格自由的人身自由的内涵作一比较也许我们能清楚的明白其差异所在。

人格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其涵盖了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人身自由。

而人身自由只是人格自由内容之一,其不能包容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

杨立新还认为,在人身自由权这一问题,梁慧星起草的学者稿中没有规定,而王利民起草的学者槁中,也没有说清楚其到底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没有分清楚人身自由和人格自由这两个概念。

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寄希望于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能克服这个问题。

(三)具体人格权说。

其实我在上面的论述中一直在努力将人身自由权证明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

除开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从国内外的立法传统来看,
都可以看出来,传统民法大都是将人身自由权规定为一具体人格权。

在国外,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都明确将自由权规定为一具体人格权。

罗马法中认为“作为权利能力的骨干,首先是自由权”《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未规定,那是因为〈法国民法典〉采的是人格权自然权利的立法模式,法国人认为,人格权是一项原权,无须法律规定,人生而有之。

对具体的人格权未采用具体列举方式。

在我国的近代立法中,无论是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民律草案》还是后来的1925年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都对自由权有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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