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物流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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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物流集装箱堆
存保管标准
1目的
1.1为了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堆存保管操作,保证集装箱于堆场的堆存安全。

同时通过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从而进壹步提高码头堆场的利用率和装卸船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堆存、保管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
3集装箱码头堆场应具备的条件
3.1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且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5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

3.6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专门堆存特种箱的场地。

4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4.1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堆场作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进口卸船场地管理、出口装船场地管理、移箱管理、空箱管理和码头堆场内集装箱的有关箱务管理等等。

5堆场的堆存保管标准及要求
5.1堆场基础知识
5.1.1堆场位置标识
5.1.1.1箱区:又称段位,于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标准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且于箱贝位上编写号码。

5.1.1.2贝位:又称间位,集装箱于专用堆场上的纵列位置。

由堆场的东面至西面(或由西面至东面),单号为:01、03、05……,双号:02、04、06……。

5.1.1.3列位:又称行位,集装箱于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
法是从堆场的南面至北面依此标明:01、02、03……。

5.1.1.4层位:集装箱于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下层至上层依此标明:01、02、03……。

5.1.2当前箱位标识
5.1.2.1标准箱位:数字(字母)+字母(数字)数字数字;如:4A020101;
5.1.2.2箱区(段位):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如:2A、5B或C5;
5.1.2.3箱贝位(间位):数字;连续自然数表示20’;连续偶数表示40’;如:28、33;
5.1.2.4列位(行位):数字;如:01,02、03;
5.1.2.5层位:数字;如:01、02、03;
5.1.2.6层高:使用不同机械作业的场地其堆存的层高限制不同,堆高机场地限高8层以内;龙门吊场地限高6层以内;正面吊场地限高4层以内。

5.2堆场介绍
5.2.1堆场定义:集装箱堆场是码头区域内用于集装箱指定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5.2.1.1堆场根据使用的作业机械不同,堆场分为龙门吊场地(轮胎龙门吊和轨道式龙门
吊场地)、堆高机场地、正面吊场地等。

5.2.1.2轮胎龙门吊场地:使用轮胎龙门吊作业的堆场,壹般每个箱区堆放6列3—6层高,每个BAY放16—31个箱子,主要堆放进出口重箱及部分空箱。

5.2.1.3轨道式龙门吊场地:使用轨道式龙门吊作业的堆场,壹般每个箱区堆放6列之上3—6层高,主要堆放进出口重箱及部分空箱。

5.2.1.4堆高机场地:使用堆高机作业的堆场,码头堆存壹般堆高6层,主要堆放进出口空箱。

5.2.1.5正面吊场地:使用正面吊作业的堆场,码头堆存壹般高度为1—4层,主要堆放部分进出口超限重箱。

5.3堆场的堆存标准及要求
5.3.1根据堆场的总体规划于计算机系统里进行堆场的总体创建、定义和堆存状态的设
定及相应操作类别代码的设置。

5.3.1.1堆场整体规划的集装箱基本堆存原则:
A、进、出口箱原则上实行分堆(能够按箱区、贝位、列位);
B、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堆;
C、20英尺、40英尺、45英尺等不同箱型实行分堆;
D、非标准箱和标准箱要实行分堆;
E、温控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等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且按关联标准堆放;
F、空箱按箱主、尺寸、箱型实行分堆(堆高机场地);
G、国际中转箱、内支中转箱、废品箱、海关查验箱、残损箱、污箱等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应设置专门的堆存位置,且放入相应的场地堆存。

5.3.2进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
5.3.2.1进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
A、就近原则,保证各岸吊作业顺利进行,互不干扰,平衡工作量;
B、进口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开堆放(空箱尽量卸入堆高机场地,重箱卸入龙门吊场地堆存);
C、进口空箱按箱主、尺寸、类型分开堆放(堆高机场地);
D、进口的非标准箱和标准箱要实行分堆;
E、进口冷、危、超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且按关联标准堆放;
F、进口的国际中转箱、内支中转箱、废品箱、海关查验箱、残损箱、污箱等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应设置专门的堆存位置,且放入相应的场地堆存;
5.3.3出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
5.3.3.1出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
A、就近原则,保证各岸吊作业顺利进行,互不干扰,平衡工作量;
B、出口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开堆放(空箱尽量进入堆高机场地,重箱进入龙门吊场地堆存);
C、出口的非标准箱和标准箱要实行分堆;
D、根据各干、支线出口箱量、船舶的长度、靠泊泊位、作业路数、船舶积载要求等把堆场规划中确定的出口箱区按之上条件安排各条航线的出口场,遵循就近原则,避免装船堵塞。

E、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的放箱规则,大、小箱,高、平箱分开堆放,各航线、各港口、各重量等级分开堆放,重量等级重的能压重量等级轻的箱子。

F、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放箱规则,于同壹BAY里,根据各航线的出口箱特点,能够分列安排同壹航次、同壹港口、同壹重量等级的出口箱;也能够分列安排不同航次、不同壹港口、不同壹重量等级的出口箱;
G、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的放箱规则,于同壹列位里,根据各航线的出口箱特点,安排同壹航次、同壹港口、同壹重量等级的出口箱;
H、出口的冷、危、超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且按关联标准堆放;
5.3.4空箱基本堆存标准
5.3.4.1空箱的基本类型:进口空箱、出口空箱和陆路仍空空箱。

5.3.4.2空箱堆存标准及提空箱原则:
A、堆场堆存空箱须按箱主、箱型和尺寸的不同分开堆放(特别是堆高机场地)。

B、进口空箱、出口空箱和陆路仍空空箱原则上须分开堆放(特别是堆高机地)。

C、提箱时须平衡龙门吊场地作业工作量、相对平均分配各堆高机场地的作业量。

D、制作提空计划维护时须关注各箱主空箱的于港堆存时间,尽可能做到先进先出。

5.3.5特种箱的基本堆存保管标准
5.3.5.1特种箱定义
A、温控箱:指内装冷藏货物需插电制冷的集装箱,包括保温箱和冷藏箱。

B、危险品箱:指内装危险品货物需单独堆放的集装箱,包括壹般危险品箱、冷藏危险品箱、含有残留余液的空箱等。

危险品箱进港堆存规定是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各地港务局颁布的危险品管理规则结合各码头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C、超限箱:是指用于装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及超重货物的平板式集装箱、台架
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

单超高100cm以内的、单超宽左、右各超宽50cm以内的、既超高又超宽,超高不超过100cm,超宽不超过50cm,上述尺寸以外的超高超宽箱、超长箱、超重箱进口,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于对方港装船前先向码头进行申报,由其确认是否同意接卸。

5.3.5.2温控箱的堆存保管标准
A、温控重箱进入堆场堆存接通电源后,特种箱班文员确认箱子运行是否正常。

B、堆存过程中如有故障特种箱班应及时对外联系处理(即联系和船公司有修箱协
议的堆场进行处理,没有协议的联系船公司或其代理、货代)。

C、于堆场,码头特种箱班每隔四小时作壹次巡查记录,高温季节(指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每隔俩小时做壹次巡查记录,每次检查记录的信息应及时输入电脑。

D、进口温控重箱堆存期超过15天的,码头关联部门应通知有关船公司或其代理催提;进口温控重箱超过90天的,码头关联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E、温控重箱于场堆存存高度最多为四层。

F、温控箱的插解电源由特种箱班专门负责,其他人员不许随意接触电源。

G、有关人员进入温控箱区须由特种箱班人员陪同,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许进入温控箱区。

H、码头工程部应对温控箱区的电源线路、插座定期进行维护、修理。

I、温控箱做干货箱使用时,其堆存保管标准请参照普通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标准。

5.3.5.3危险品箱的堆存保管标准
A、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和类别于专用危险品堆场里分开堆放,且且最多只能堆放二层高,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执行。

B、专用危险品堆场须设有隔离栏、避雷和喷淋装置,当日最高气温超过30℃,特种箱班须对规定喷淋降温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每隔2小时作壹次喷淋降温工作,且作好记录。

喷淋时间为当日08:00—18:00,喷淋时要求箱体四周均喷到。

C、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危险品专用堆场后,货方须于七天内提离港区,未提离的
向船公司或货主催提。

90天仍未提离港区的,通知海关、船公司及其代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D、要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催提和疏运工作,特别是于高温季节期间,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险货物积压码头,避免事故的发生。

E、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1类、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码头原则上不予
受理;2类及冷冻危险货物集装箱采用车—船、船—车直装、直提方式接运;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进行。

对危险品箱必须仔细核对以下内容:箱体、铅封、危险品标志(箱体四周须各贴壹副<标志尺寸为250MM×250MM>和箱内所申报货物性质相符的危险品标志),如发现未按要求贴上标志或贴了和货物性质不符的标志,应拒绝其进港,责令贴好后才让其进场。

F、危险品堆场必须配置灭火消防设施。

G、由工程部定期对危险品箱区的喷淋设备进行维护、修理。

5.3.5.4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的堆存保管标准
A、非标准集装箱壹般堆存于非标准堆场内,其堆存高度壹层高。

B、凡是尺寸超过壹定幅度的进出口超限箱,船公司或船代事先必须向码头申报且确认是否同意接卸或装船,同意后才能进港堆存、安排装船。

5.4堆场的保管标准及要求
5.4.1码头堆场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5.4.2为了确保码头堆场对堆场内堆存的集装箱的安全保管,要求码头堆场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且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堆场内如设有集装箱冲洗设备时,仍需要配置污水处理系统等)。

5.4.2.1堆场具备的防台及排水设备和设施
A、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配置国家标准的防水安全设备。

B、堆场防台设备及设施的配备以及堆场防台方案(详见6.0.0.0堆场防风安全)。

C、遇特高潮(水)位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天气时,码头堆场应采取的相应的应急预案。

5.4.2.2堆场具备的防火消防设施
A、堆场内的建筑必须采用按国家规定的防火结构外,仍应设有火灾报警器和自动灭火装置。

B、堆场内的危险品场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配置黄沙箱及相应的消防灭火设施。

5.4.2.3堆场具备的照明设施和通道
A、码头堆场是昼夜进行连续作业的地方,因此必须具有照明设备。

如灯塔,堆场
的照明度要求达30cd/㎡之上。

B、通道,码头堆场须具备能够正常作业的通道,壹般是按采用的机械类型而定的。

5.4.2.4堆场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A、监控设备,码头堆场能够于堆场、闸口、CFS、查验场等安装监控设备,确保
集装箱及货物的堆存安全。

B、通讯设备,码头堆场主要使用的通讯设备:无线电话(高频)、有线电话、内线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监视电视等。

C、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便于对堆存于堆场里的所有集装箱进行有效、安全的管理。

5.4.3码头堆场须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部门。

5.4.3.1码头堆场实行封闭管理的模式,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关联作业人员及车辆必须登记或持证才能进入码头堆场。

5.4.3.2码头堆场需要配备专职安全保卫和现场督导人员进行不间断地现场巡视。

5.4.4集装箱的交接保管标准及要求
5.4.4.1集装箱的交接规范,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即实行壹箱壹单、箱单相符、箱单同行。

5.4.4.2交接责任划分:船方和码头交接以船边为界;码头和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交接以码头检查桥(闸口、道口、卡口)为界;
A、船方和码头交接:船方委托外理和码头交接,于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
集装箱及设备由外理于“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且经船上大副或值班人确认。

B、码头和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交接:码头和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应持有效的单证进行交接。

如:
进口重箱出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提货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进口空箱出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出口重箱进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装箱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出口空箱进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于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及设备由双方于“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

5.4.4.3交接标准
A、重箱:有效单证、箱体完好、箱门箱号清晰、铅封完好无误、特种箱机械功能完好等。

B、空箱:有效单证、箱体完好、清洁、干燥、无味、密封、箱门箱号清晰,特种箱机械功能完好等。

5.4.5残损认定标准
A、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原残;卸船时或后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工残;
B、凡无原残记录的残损壹律视为工残。

5.4.6码头堆场所涉及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6.1责任界限,于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集装箱的灭失、损坏事故,港口负责赔偿。

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A、不可抗力;
B、包装不固、不良;
C、标志欠缺、不清或不当;
D、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内子内于的缺陷;
E、单证或外包装标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等和实际不符;
F、船舶积载不当;
G、非港口过失发生的火灾;
H、预先不能发现的影响港口作业的潜于因数和其他非港口责任的损失。

5.4.
6.2索赔及理赔程序
A、对于理赔案件,码头和承运人(船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共同判断双方责任。

B、码头和承运人(船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做好理赔工作。

C、双方意见有争议时,可请当地港务监督机关进行裁决,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港口当地法院起诉。

6防风安全
6.1目的
6.1.1于台风、季风等大风季节,减少码头堆场集装箱坠落事故的发生,保证集装箱堆存安全。

6.2码头堆场集装箱防风降层标准
6.2.1龙门吊场地的防风降层标准
6.2.1.1龙门吊箱区降层工作要求:
A、总体要求每个贝位箱子的堆放应根据龙门吊降层后集装箱堆放标准进行堆放;
B、相临俩列之间有空档的应把空档填上;
C、临俩列高度相差俩层之上的,较高壹列的最上层箱子吊到较低壹层上;
D、最高层箱子必须大于2(含),若不足则能够将箱子暂放到集卡车道上;
E 、处于风口的龙门吊箱区则需降层到3(含)层高以下;
F 、龙门吊箱区空箱降层原则:
1)、有空、重箱混和贝位,必须重箱压空箱;
2)、于全部为空箱的贝位:
要充分利用集卡车道,进行空箱降层沉底工作;
空箱最多只允许放四层高,第四层高空箱要于2个之上,居中置放,且且空箱间不允许有空档。

6.2.1.2
25
箱24

23箱
21箱
123456 20箱
19

18箱17箱
123456123456
16箱15箱
14箱13箱
6.2.1.2龙门吊场地降层后集装箱堆放标准补充
A、顶层只有壹个箱子可随放车道上。

B、顶层有二个箱子可随放于下壹层阴影部分箱子上面,但要求俩箱之间无空位。

C、顶层有三个及之上箱子可随放于下壹层阴影部分箱子上面,但要求任意俩箱之间无空位。

D、13箱以下堆放要求平放且第壹列及第六列有条件的不放箱就不放箱。

E、有空、重箱堆存的BAY降层要求,空箱不能放顶层,如放顶层,最外侧俩边必须是重箱。

F、如有堆存量超过16个空箱(该BAY全堆空箱),超出部分则安排移箱,空箱的堆放要求平放且第壹列及第六列有条件的尽量避免不堆空箱。

G、于顶层俩箱之间无空位的条件下,尽可能放于平箱上,尽可能不放于高箱上。

6.2.1.3码头堆场可视风力大小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做好堆场的降层操作。

6.2.2空箱场地的防风降层标准
A、单列箱子须降到壹层。

B、双列之上箱子必须通过添、补等方式,确保列数大于或等于层数。

C、相邻俩列之间有空档的应把空档填平。

D、相邻俩列之间高度相差俩层之上的,较高壹列的最上层箱子吊到较低壹层上。

E、多层多列必须拉防风带,视风力情况,由操作部发令,最高层增放桥锁。

F、5层(含)之上箱子,除拉防风带、安放桥锁外,于迎风面的俩侧增放桥锁。

6.2.3空箱降层结束后的绑扎规范标准
(壹)(二)(三)
8根8根8根
A、图(壹)是堆高机场地空箱标准的堆放示意图。

正常情况下,空箱堆放和绑扎按照图(壹)要求进行操作;
B、图(二)、(三)为特殊困难条件下的空箱堆放和绑扎示意图;
C、空箱顶端要放桥锁,空箱俩侧要放锁扣。

7其他
7.1温控箱、危险品箱堆存保管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2本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附录A(提示的附录)
危险货物分类
1爆炸品
2气体:压缩气、液化气、压溶气
2.1易燃气体
2.2不燃气体
2.3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1易燃固体
4.2易自燃物质
4.3遇水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1氧化物质
5.2有机过氧物质
6.1有毒物质
6.2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品
9杂类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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