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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三大政府改革比较分析
--- 法国、英国和德国政府改革之变化
自1980年以来,法国、英国及德国进行了现代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三大分权制度改革,虽然三国因各自国情的不同,改革存在很多的差异,但都有一个趋同的相似点,即行业部门的区分化,地方体制模式的分散化,伴随以中央权利部门和决策中心的减少。

本文重点比较分析上述三大政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改变和效率,以及地方政府和市场及第三部门关系之变化。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
法国从1982年开始推行地方分权改革,并于2003年将地方分权制度写入宪法,给予地方分权制度性保障,但由此不断增加的地方和国家办事处,阻碍了更有效的(更大的)地方权利部门的形成,随即也造成了中央政府仍有大量单一功能的驻地方的代表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竞争”的局面。

法国1999颁布法案,提出了现在广为运行的“城市间合作”
概念,即地方具备自我收缴税收的权利,城市间合作协议分为城市之间共同合作如共同运营公司或共享服务法律,以及服务协议如一个城市为另一个城市提供市政服务等。

不同城市间的市政合作也让公共服务在地方层面运行的更加顺畅、有效,成为保证公共服务价格便宜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并且该模式已扩展到区县一级的行政区划间,不断发挥其积
极效应。

总的来说,“城市间合作”加强了法国地方政府的活力。

与法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地方分权改革,英国地方政府受到经费、权利范围等很多因素限制。

因此市政府虽有权进行市间合作,但市间合作在英国并不普遍。

可以说英国的改革减弱了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权力。

德国改革使地方政府权力位居上述两国其中,加强了地方部门机构的多功能任务体系,承担一部分政府的职能,而德国地方政府并未太多卷入改革,其决策权也没有像法国地方政府那样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法国的“城市间合作”机制的建立不断蓬勃发展,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相比法国,德国的地方公共服务产业雇员密度较低;英国政府采取的“新自由主义”和一系列集中化改革削弱了地方就业部门,使传统较强的英国地方政府模式丧失力量。

二、地方政府和市场及第三部门关系
三国改革的相似点均表现为:行业部门的区别化,地方体制分散化,以半自治为特征的制度模式,并伴随中央决策的影响的减弱。

政府和市场及第三部门的关系逐步从“政府执行”转变为“政府治理”。

法、德较英国而言,地方分权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治权利,例如法、德的市长对市政服务或
相关市政服务委托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而在英国这类决定权大多被中央政府掌控,使英国地方政府市长没有象法、德同行那样地公共服务机构的选择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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