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制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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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_ 。

公司住址:_ _。

第四条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_ _年止。

第五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 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

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

(三)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配方案分取红利。

(四)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八)公司解散时,按照股权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股权。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股权。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

(一)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须就欲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行董事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做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xx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股东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法人,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权。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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