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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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汇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
有的国家立法对本国的贸易外汇进行严格管理,有的国家还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管制。目前,不少国家法院以外国的外汇管制法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的外汇管制立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果与该国按照本协定所实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在任何成员国境内均属无效。”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各成员国有相互承认对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义务。
2.金融职能:为避免当一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而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的现象,基金组织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当一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困难时,向该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恢复国际收支的平衡。基金组织采取“购买与购回机制”(即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此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他特殊基金和账户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可为成员国提供不同种类的贷款,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条件。
(二)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1.外汇管制立法的目的和作用
外汇收支入不敷出的国家为了节约外汇支出,常制定外汇管制法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外汇管制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资本流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黄金与外汇的储备;增强公民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奖励出口,限制进口。
2.外汇管制立法的基本内容
各国外汇管制立法对外汇交易的管制可区分为对数量的管制和对汇率的管制两种不同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可分为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两种形式。各国外汇管制立法是通过对国际收支各个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来维持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三、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
(一)可兑换货币与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
1.可兑换货币。国际间借贷关系的结算必须使用各国共同或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支票、本票、汇票,外币面额的有价证券等,这些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统称为国外汇兑,简称外汇。因此,可兑换货币实际上是外汇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自由兑换是指某种货币在外汇市场上可以由顾客、银行或国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黄金,可以自由买卖。
2.《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性安排的义务。《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国际储备的定义
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特别提款权。
1944年7月1日,44个国家参加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基金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英文简称IMF,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宣告产生战后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它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
2.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在外汇市场,可兑换货币的兑换方法主要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套汇、套利、套期保值、调期保值和投机等。
第五章-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 作者:
———————————————————————————————— 日期:
ﻩ
第五章 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汇交易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制度、国际信托制度
[重点与难点]
重点: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证券发行
第一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国家货币主权与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一)国家货币主权
国家在货币上享有排他的主权,每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国家对货币的主权主要表现为:1.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2.确定货币的汇率;3.决定采用何种汇率制度;4.决定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依此,《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1.《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是关于成员国在外汇管制和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成员国全面接受第8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该成员国就成为所谓“第8条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就成为法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为了实现基金组织的上述宗旨,《基金协定》除了作为建立基金组织的章程之外,同时还确立了该组织的管理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金融职能:
1.管理职能:基金组织成员国可自主选择汇率制度,但在促进汇率稳定方面,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并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为此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规定了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双边磋商制度和多边监督机制。
《基金协定》自1944年12月生效之后,随着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曾于1968年7月、1978年4月、1992年11月和1997年9月四次进行修订。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根据《基金协定》第1条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可以归纳为六项:1.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增长;3.促进汇率稳定;4.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成员国;6.缩短和减轻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中,《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居于中心地位,其他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均不得与其抵触。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立
有的国家立法对本国的贸易外汇进行严格管理,有的国家还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管制。目前,不少国家法院以外国的外汇管制法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的外汇管制立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果与该国按照本协定所实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在任何成员国境内均属无效。”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各成员国有相互承认对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义务。
2.金融职能:为避免当一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而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的现象,基金组织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当一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困难时,向该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恢复国际收支的平衡。基金组织采取“购买与购回机制”(即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此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他特殊基金和账户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可为成员国提供不同种类的贷款,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条件。
(二)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1.外汇管制立法的目的和作用
外汇收支入不敷出的国家为了节约外汇支出,常制定外汇管制法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外汇管制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资本流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黄金与外汇的储备;增强公民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奖励出口,限制进口。
2.外汇管制立法的基本内容
各国外汇管制立法对外汇交易的管制可区分为对数量的管制和对汇率的管制两种不同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可分为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两种形式。各国外汇管制立法是通过对国际收支各个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来维持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三、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
(一)可兑换货币与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
1.可兑换货币。国际间借贷关系的结算必须使用各国共同或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支票、本票、汇票,外币面额的有价证券等,这些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统称为国外汇兑,简称外汇。因此,可兑换货币实际上是外汇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自由兑换是指某种货币在外汇市场上可以由顾客、银行或国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黄金,可以自由买卖。
2.《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性安排的义务。《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国际储备的定义
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特别提款权。
1944年7月1日,44个国家参加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基金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英文简称IMF,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宣告产生战后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它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
2.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在外汇市场,可兑换货币的兑换方法主要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套汇、套利、套期保值、调期保值和投机等。
第五章-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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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第五章 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汇交易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制度、国际信托制度
[重点与难点]
重点: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证券发行
第一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国家货币主权与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一)国家货币主权
国家在货币上享有排他的主权,每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国家对货币的主权主要表现为:1.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2.确定货币的汇率;3.决定采用何种汇率制度;4.决定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依此,《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1.《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是关于成员国在外汇管制和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成员国全面接受第8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该成员国就成为所谓“第8条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就成为法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为了实现基金组织的上述宗旨,《基金协定》除了作为建立基金组织的章程之外,同时还确立了该组织的管理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金融职能:
1.管理职能:基金组织成员国可自主选择汇率制度,但在促进汇率稳定方面,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并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为此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规定了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双边磋商制度和多边监督机制。
《基金协定》自1944年12月生效之后,随着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曾于1968年7月、1978年4月、1992年11月和1997年9月四次进行修订。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根据《基金协定》第1条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可以归纳为六项:1.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增长;3.促进汇率稳定;4.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成员国;6.缩短和减轻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中,《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居于中心地位,其他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均不得与其抵触。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