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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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淄博票据律师经典案例
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7日,滨州A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收到一张出票人为淄博B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9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滨州A公司在准备使用时(已背书)发现汇票丢失,后于2010年5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滨州A公司得知该票据实际是被业务员私自倒卖给别人,对公司谎称丢失),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除权判决,滨州A 公司亦已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金额50万元。
2010年11月,济南D公司向法院起诉,以其系该票据连续背书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公示催告的民事判决书,判令滨州A 公司返还票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审理过程
经滨州A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滨州A公司后手背书人青岛E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滨州A公司之后,该汇票又经过青岛E公司等单位五次背书到了济南D公司处,济南D公司以其与前手背书人的合同及2010年8月发票为由称汇票于2010年4月30
日取得。
后法院以原告济南D公司无法证实其系合法持票人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撤销除权判决案件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据提起诉讼?
第二、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
滨州A公司是否属于最后合法持票人?还是伪报票据丧失者?
㈠、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据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条规定本身存在两点缺憾:一是“正当理由”的范围未能明确;二是“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中的“诉”的性质未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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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务工作流程,单位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首要工作便是查询承兑银行,以落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公示催告及除权等情况,因此,通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正当理由”是指“得知公告后不可抗力的理由”,排除了“未得知公告的”的理由,即:只要法院依法登载公告即视为“利害关系人得知”,否则最高院《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便失去了意义,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未看到为借口,这与立法本意是相悖的!
本案中,只要原告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之后,便不
能依据该条规定起诉。
㈡、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如何认定
原告济南D公司认为,其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就足以证明其是最后合法持票人;被告滨州A公司认为,除背书连续之外,原告还必须证明与其上手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时间不是在票据被公示催告或
除权之后。
笔者同意被告观点。
理由是: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本案中,原告
据以证实其持票合法的证据只有一份合同及发票,原告无法证实其与票
据前手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其按合同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②原告无法证实涉案票据是2010年4月30日取得的。
事实上,原告也不可能在2010年4月30日取得票据:根据某市人民法院已生效
的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涉案票据在2010年4月27日由滨州A公司业务员交给了吕某,吕某又拿到了莱芜兑换成了现
金,算上涉案票据中被告滨州A公司之后的五手背书人,涉案票据在被告之后,至少经手了七个单位和个人,地点涉及青岛、深圳、西安、济南,这在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内是不可能背书完成的,尤其是每个公司都
需要盖章背书的情况下!
③涉案票据于2010年5月13日被被告申请公示催告,5
月24日公示催告,8月2日被除权,结合原告济南D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原告取得票据的时间应在公示催告或除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除权后同样无效)”之规定,原告取得
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
判决结果:
涉案票据于2010年5月13日被被告申请公示催告,5月24日公示催告,8月2日被除权,结合原告济南D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原告取得票据的时间应在公示催告或除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除权后同样无效)”之规定,原告取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公示催告期间取得票据)”及第十六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济南D公司无法证实其是涉案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