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氨基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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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

药用氨基酸车间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写本)

建设单位: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

第1章总论

1.1 前言

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是汕头市一家从事药用氨基酸开发、研制生产的企业,其前身为市红卫氨基酸厂,于2001年进行资产重组改制,企业名称改为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在区、市两级政府的指导帮助下,企业再次重组,将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由西陇化工整体承接经营,2007年又重新变换了投资人;2007年下半年起,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有意将其控股的汕宁赞邦化学有限公司整体承接,目前相关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成。

原汕宁赞邦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是胱氨酸,由毛发经盐酸水解,液氨中和而得,其原有污水是通过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由于污染较大,加上管理不善,企业被迫关闭。

氨基酸公司承接经营后,拟进行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将放弃汕宁公司的原生产工艺,利用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拥有药用氨基酸批准文号的资源,对原厂房进行改造,使其符合GMP要求,年增60 t药用氨基酸生产能力,购入食品级氨基酸原料,通过深加工,精制成药用级氨基酸,提高其附加值。改造后的工艺,将大大降低污染物,污水仍汇入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一并处理。

氨基酸公司和原汕宁公司现有2台锅炉,其中,原汕宁公司配套的2 t/h手操锅炉放置在氨基酸公司的锅炉房内,但是环保手续不完备,因此一直未投入使用;氨基酸公司现用的2 t/h链条炉使用年限较长,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能耗较高,无法满足环保达标稳定排放的要求。因此本次技术改造工程拟淘汰现有的链条炉,将手操炉作为备用,购入一台4 t/h自动加煤炉,同时改进消烟除尘装置。

本次技术改造工程,还准备将现有的污水处理站进行挪位新建,改用更稳定高效的物化+生化处理工艺,确保厂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及《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此,受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的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共同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详细了解项目的内容、广泛收集资料、并对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实测有关的环境质量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分

1.2.1 环境空气功能区

本项目现址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西港路中段一横4、5号。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995~2010)》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1.2.2 水环境功能区

本项目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项目北侧的排污小河涌,排往西港河,最终流入汕头港。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995~2010)》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排污小河涌和西港河的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1.2.3 声环境质量功能区

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995~2010)》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可知,本技改项目所在地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噪声值≤60 dB(A),夜间噪声值≤50 dB(A)。

1.3 评价标准

1.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本项目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房排放烟气中的烟尘、SO2和NO2。

(2)大气排放标准

项目拟将现有的2个2 t/h燃煤锅炉更新为一个额定出力4 t/h的自动加煤炉。燃烧过程产生的烟尘、SO2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锅炉房只能设置一根烟囱,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35m。

1.3.2 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水排放标准

评价范围内的西港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办公生活污水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然后通过污水管道排放到项目厂区北侧的小河涌,流向西港河,最终汇入汕头港。西港河水质目标为Ⅳ类,按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规定,属于二类控制区,排入西港河的污水应执行二级标准。但是由于项目纳污水体西港河的水环境功能不能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要求(详见水环境现状监测分析一节),本技术改造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项目产生的污水必须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

1.3.3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所处的位置属2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项目厂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施工现场边界噪声标准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要求进行。

1.3.4 固体废物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包括氯化钠精制过程中的滤渣(含钡废物)、实验室化验废物、废包装纸箱、废活性炭渣、煤渣和除尘粉尘、水处理污泥及办公垃圾等。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中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公司内需要暂存一段时间,相应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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