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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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2.11.24
【实施日期】1992.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为农村、牧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民武装、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苏木、乡镇设档案室,管理档案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档案。

第四条苏木、乡镇档案室,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室的领导,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档案室职责和档案人员
第六条苏木、乡镇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统一管理苏木、乡镇档案,并提供利用;
(三)收集管理与本地区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提供利用;
(四)按规定向旗县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对本地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七)对苏木、乡镇所属单位和嘎查村的文书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立卷技能的培训;
(八)配合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专业主管机关对上级机关派出的苏木、乡
镇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档案室管理档案1000卷以上的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不足1000卷的可配备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专职档案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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