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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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8]1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等六部定额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编制了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上六部定额简称2008年计价定额),予以颁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计价定额于2008年4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2008年计价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配套执行。

三、1999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颁发的《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重庆市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和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四、2008年计价定额的缺项,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2008年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计价定额通知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8年2月1日印发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

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

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中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的25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

十、本定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做调整。

十一、本定额所采用的水泥砂浆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二、本定额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

如设计或施工要求采用砂的品种与本定额不同时,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

十三、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的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0.95。

十四、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

十六、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八、定额中注有“X X X以内”或者“X X X以下”者,均包括X X X本身;“X X X以外”或者“X X X以上”者,则不包括X X X本身。

十九、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05)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以下简称《规范》)。

本定额仅列出《规定》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建筑面积;层高不
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 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屋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版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
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逢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外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住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手、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土壤及岩石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

如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4.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流砂是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5.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6.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7.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8.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均执行本定额。

闷炮覆盖材料费按实计算。

9.雷管、炸药配送费按实计算。

10.挖淤泥、流砂,不分平基、沟槽(基坑),均执行本定额。

11.人工装松土时,只计算相应运输项目。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m以内,且槽底长度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0㎡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3.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注:深度在6m以上时,在原有深度6m以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6.01工日/100m3,石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7.08工日/100m3;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的深度为准。

4.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人工挖孔桩的挖土石方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均不作调整。

6.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项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功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7. 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基坑、沟槽土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按6m 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0;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6。

9.人工摊座、修整边坡项目,只适用于石方爆破工程。

10.支挡土板项目是按密撑和疏撑钢支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及支撑材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11.支撑项目是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编制,如一侧支挡土板时,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3。

12.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数1.8执行。

三、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执行本章时均不作调整。

2.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全程运距100m以内: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机械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全程运距500m以内及全程运距500m以上: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3.机械运输淤泥、流砂时,按相应机械运输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4。

4.机械打眼爆破沟槽、基坑石方项目是按深度2m编制的,深度在4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3,深度在6m 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5,深度在8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6,深度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1.8。

5.机械挖沟槽(坑)土方、石方项目是按深度4m内综合编制的。

超过4m时,另编补充定额。

6.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7.机械挖土的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其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2。

8.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死角等),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注:上表所列工程量系指一个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范围的挖方总量。

9.机械不能施工的土石方部分(如:死角等),按相应的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石子目乘以系数1.2。

10.机械碾压回填土,是以密实度达到85~90%编制的。

如设计密实度为90%~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4;如设计密实度超过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6。

回填土压实项目中,已综合了所需的水和洒水车台班及人工。

11.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7m以内,且槽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12.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13.平基爆破工程中,若设计要求某一坡面采用光面爆破时,按相应石方爆破子目乘以系数2。

14.预裂爆破若设计的爆破材料用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作调整。

15.强夯加固地基是指在天然地基或在填土地基上进行作业。

本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费用,如设计要求试夯,另行计算。

16.地基强夯需要用外来土(石)基坑,另按相应项目执行。

17.“每一次夯击次数”指夯击机械在一个点位上不移位连续夯击的次数。

当要求夯击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点位夯击完成后,即为完成一遍夯击;如需要再次夯击,则应再次根据一遍的夯击次数套用相应子目。

18.低锤满夯执行“120t·m,2击/点”子目。

19.本章地基强夯项目按专用强夯机械编制,如采用其他非专用机械进行强夯,则应换为非专用机械,但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

土壤分类表
岩石分类表
计算规则
1.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一并计算。

2.土方天然密实、松方、夯实后,松填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3.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实际平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平基土石方按图示尺寸加放坡工程量及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以立方米计算;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增加量、放坡量以立方米计算;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工程量以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6.挖沟槽、基坑的放坡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如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
注:(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原槽基础垫层,放坡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7.外墙基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槽长度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位的体积并入基槽工程量计算。

8.基础、沟槽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无基础(垫层)的沟槽底宽按其基础底宽加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有基础(垫层)的底宽按其基础(垫层)宽度加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支撑挡土板的沟槽底宽,除按以上规定计算外,每变各加0.1m。

沟槽每侧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9.地槽、地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按平整后的地坪)高度计算。

10.人工挖孔桩和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桩孔和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

挖孔桩深度示意图
①土方按6m内挖孔桩定额执行。

②软质岩、较硬岩分别执行10m内人工凿软质岩、硬质岩挖孔桩相应子目。

11.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
槽、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室内回填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方厚度;
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管道体积及埋设的构件体积。

12.回填土、石渣碾压工程量,按填方区压实后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3.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方运输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
14.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工程量,以设计规定需要摊座和修整边坡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5.挖地槽、地坑支挡土板,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单面支挡土板加100mm,双面支挡土板加200mm,以槽、坑垂直的支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如一侧支挡土板时,按一侧的支撑面积计算工程量。

支挡土板工程量和放坡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16.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坡面面积乘以180mm以立方米计算。

17.石方光面爆破工程量,按光面爆破坡面面积乘以1000mm(厚)以立方米计算。

18.凿岩机钻孔豫裂爆破和凿岩机钻减震孔,按钻孔总长,以延长米计算。

19.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以夯击能量、每点夯击点及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
挡墙、护坡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中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脚手架工程章节中相应项目。

2.本章未包括挡土墙墙后回填,发生时按实计算。

二、砌筑工程
1.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勾缝,如需勾缝时,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勾缝项目为加浆勾缝,如为原浆勾缝,人工乘以系数0.5,材料和机械不计算。

2.“石表面加工”子目适用于设计规定石砌体露面部分的粗(细)加工。

毛条石打平天地座及照口扁钻缝的用工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另计算。

三、混凝土工程
1.块(片)石混凝土的块(片)石是按15%掺入量编制的,如设计不同时可进行换算,但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2.混凝土墙帽与混凝土墙同时浇筑时,工程量合并计算,执行墙混凝土项目。

3.混凝土墙体厚度在300mm以内时,执行薄壁混凝土挡墙项目。

四、锚杆工程
1.钻孔锚杆(索)的单位工程量小于50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2. .钻孔锚杆(索)单孔深度大于20m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深度大于30m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3. .钻孔锚杆(索)土层与岩层孔壁出现裂隙、空洞等严重漏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按实计算。

4. .钻孔锚杆(索)的砂浆配合比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5.预应力锚杆套用锚具安装子目时,应扣除导向帽、承压板、压板的消耗量。

6.钻孔锚杆作抗拔实验的费用另行计算。

计算规则
一、砌筑工程
1.砌体均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嵌入砌体的钢筋、铁件,以及单个面积在0.3㎡以内的空洞体积。

2.石踏步、石梯带砌体以延长米计算,石平台砌体以平方米计算。

踏步、梯带平台的隐蔽部分以立方米计算,执行本章挡墙基础部分相应子目。

二、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浇筑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单个面积在0.3㎡以上的空洞体积。

2.现浇弧形混凝土挡墙和弧形格构混凝土护坡,分别按混凝土挡墙和格构混凝土护坡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模板乘以系数1.4,其余不变。

3.混凝土挡土墙、块(片)石混凝土挡土墙、薄壁混凝土挡墙单面支模时,其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厚度增加50mm计算,混凝土挡墙模板乘以系数0.6。

4.喷射混凝土按设计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三、锚杆工程
1.锚杆(索)钻孔按设计要求或实际钻孔分别计算土层和岩层深度以延长米计算。

2.锚固钢筋按设计要求长度(包括孔外至墙体内的长度)以吨计算。

3.锚索按设计要求的孔内长度另加孔外1000mm以吨计算。

4.锚孔注浆土层部分按孔径加20mm充盈量计算。

第三章
基础工程
一、桩基础
1.定额项目中所指“土层”包括:原生土层、砂(泥)夹卵石和回填土中夹有碎(卵)石层;“岩层”包括:强风化、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层。

2.钻机钻孔项目已综合各种类型机械,执行该定额项目时不予换算。

3.钻机钻孔时,若出现跨塌、流砂、钢筋混凝土块无法成孔等施工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4.桩基础项目中未包括泥浆池的工料,发生时按实计算。

5.灌注混凝土桩进行载荷试验及检测的工作内容未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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