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赵作海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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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赵作海冤案
1.人物介绍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赵作海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2012年7月24日,赵作海所陷传销案结案,17万余元国家赔偿款随之打水漂。
赵振裳赵作海案的“受害人”,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被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3 .案件影响
A .对社会人们开始质疑法律的公正,年代的局限、权力的强大、法律的漏洞、体制的弊端等问题一下子暴露在公众面前。法律关系网今天还是凸显了往事依依、难以再得的人情味。这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只是大众情绪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爆发。人们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开始了重新的认识,神圣和尊严的法律一直是老百姓的守护神。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王法大于天!如果法律在百姓中失去了应有的尊严我们不敢想象我们的社会将是什么样子。让我们齐声声讨冤案制造者的罪恶,用社会的力量促进法律依照正确的轨道运行,共同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让百姓不再为冤屈而落泪,不再为违法办案而付出生命和尊严的代价。让“以权驭法”、干预司法公正的腐败分子和有法不依、凭主观和领导意志而随意伤害无辜的执法败类受到法律及党和人民的惩罚!严格按法律程序和原则办案是党的事业、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是亿万百姓衷心的呼吁和期盼。
B.对赵作海自身及家庭一个完整的家庭从2002年被打破,牢狱之灾从天而降。妻子弃他而去,儿子由于从小接受无父无母的生活,性格变得异常孤僻,甚至当儿子遇见赵作海的那一刻都不想上去喊一声爸爸。将近十年的牢狱生活,给这个家庭太多的苦难,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拮据,妻离子散的痛苦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即使国家给了他几十万的补助,但是对于人感情上的伤害并不是钱财可以抹去的,精神上所遭受创伤远比肉体上要残酷得多
关于赵作海案的感想:反思冤狱
说到赵作海,我们不得不联系到这些人:佘祥林滕兴善孙万钢杜培武聂树斌……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冤假错案。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悲剧还在一边又一遍的重演,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公安执法中存在的。
公安执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赵案中的执法民警明显违反了基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几项措施而且法律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刑讯逼供而赵案中的民警是在证据几乎没有推理有诸多破绽的条件下,对案件中涉及的赵作海,赵小奇,甘荏三名人员进行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逼他们说出虚假供词,这不仅超出了公安执法的范围更是违法行为。痛定思痛之后,我们应该反思怎样才能避免此类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呢?
首先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基础性建设具体表现在
1. 执法主体建设既提高民警整体素质.
2.转变执法方式.
3.开展在职培训.
4.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5.细化执法标准,从源头上解决突出问题,并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范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
警察执法权益具有特定性与法定性,它是国家特别赋予人民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但是在享有执法权利的同时,应明确执法时的义务及规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赵作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警察在行使权力时,没有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和规范,严刑逼供,玩忽职守,导致案情朝着错误的方向变化,抛弃事实,主观意定责任划分,没有坚持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错误的进行认定,破坏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以及法律的威信,失信于民。
其次,公安执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监督是防止和纠正公安工作者违法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公安执法监督应以多种途径,多种形式,以合理的程序展开。
公安执法监督也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进行监督。
所以,通过这件事,我们还应认识到应该极力保持公安工作的透明化与公开化,提高公安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应及时反思总结弥补漏洞,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完善监督体制,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监督过程,坚持走群众路线,严防警察执法权力的缺失与滥用,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警察执法规范,加快执法规范化与警务执法监督建设的步伐,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与尊重,塑造光辉警察形象,切实保障警察队伍的纯洁与忠贞,使赵作海案件不再发生,真正的为实现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履行职责,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作为一名共和国预备警官,我们更应该从现在做起,提高自身素质,充分掌握理解公安工作的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多多关注有关刑事案件,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警官打下基础,为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为公安机关在群众心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