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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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厦大学〔2009〕47号),结合我校实际,建设一支以专职辅导员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规范我校选聘兼职辅导员,发挥兼职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2.坚持个人综合素质与辅导员工作性质相结合;
3.坚持应聘个人与选聘学院双向选择相结合。

二、选聘对象
1.学院党务秘书、青年专任教师
2.优秀研究生尤其是硕博连读的研究生。

三、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4.道德品质优秀,率先垂范,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能成为学生的楷模;
5.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要学业优良,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在校党政机关部门实习经历的优先考虑。

四、选聘程序
1.申报招聘计划:每年7月上旬,各学院(研究院)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需招聘辅导员人数及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根据本实施意见核定招聘人数。

2.公布招聘信息:按照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求和各学院(研究院)实际工作需要,10月上旬公布招聘信息。

3.报名:凡申请应聘辅导员者,需填写《厦门大学辅导员岗位应聘报名表》。

4.资格审查:所在单位推荐,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5.面试考核:学校确认其资格后,由用人学院(研究院)组织面试考核。

6.双向选择:按照用人学院(研究院)需求情况,由学院(研究院)与拟录用人员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人选。

7.审批:拟录用人选报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8.公布录用结果: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发布录用结果,并办理录用手续。

兼职辅导员聘期两年。

五、待遇
1.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勤工助学设岗计酬,每位兼职辅导员的工资标准为800元/月。

2.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满两年,考核合格,毕业后自愿申请担任专职辅导员,学校新聘专职辅导员时视业绩优先推荐。

3.青年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其一年的工作折合成48学时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在教师年度考核中予以减免;青年专任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期满的,学校将给予学术休假,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研修。

4.党务秘书担任兼职辅导员且任满两年,考核优秀,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推荐参加学校相关先进个人的选评,同时,自愿申请转入专职辅导员的优先予以推荐。

5.学院(研究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将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同等对待。

六、配备原则
1.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的学院,可以按缺编数的1:1.5配备兼职辅导员;
2.没有本科生的研究院配备1名兼职辅导员;
3.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0以上的学院,超过200人的学生数按1:20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

七、管理与考核
1.兼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按照《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管理,考虑其兼职的具体情况,兼职辅导员可适度调整工作时间。

2.兼职辅导员的考核按照《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实行单列考核。

学院(研究院)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表现适时掌握与监督,对工作评价不高的同志将给予工作提醒谈话,对考核不合格的同志将解除聘约。

兼职辅导员凡因故需要予以解聘或调整的,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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