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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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一、学科整体情况

二、临床工作情况(基础学科不作要求)

三、科研工作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技术引进推广

五、条件建设

注: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省级单位和市县单位分别指承担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省级建设单位和市县级建设单位。

2、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课题、成果、技术及论文论著等均必须在3年建设期中取得,与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相符合的中医药类项目,否则不列入考核内容。

3、本细则中所涉及的层次表述“XX级以上”指XX级以上(含XX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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