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首先看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确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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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首先看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保条

款确定的法律关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

题的分析

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

分析[摘要」根据《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商业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

中,为了保证贷款按期收回,一般都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银彳丁贷款担保最常用

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其中乂以房地

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最为典型。本文拟从保护银行债权,

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

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根据《商

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商业银行在

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按期收回,一般

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

银行贷款担保最常用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其中乂以房

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最为典型。本文

拟从保护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作一分析、关于房地产抵押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的相关I可题房地广抵押是银行

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最常采用的担保方式之一。近年

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的

快速发展,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引入了房屋期权抵押、

在建工程期权抵押等新概念,房地产

抵押机制在金融贷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

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与房地产抵

押相关的实践上的问题。(一)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存

在的问题。1.抵押设立后,贷

款合同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抵押必

须登记。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不变,如果债的

内容不同,前债的担保不能替代后债的担保,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

特例。在贷款抵押担保中,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则

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

不生效,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有这样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

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

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

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

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法院

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房地产公司为贸易公司还贷所作房地产

抵押业经登记,尽管借款合同重新订立,但属同笔贷款, 抵押人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但是,抵押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从属性,抵押权必须从属于特定的债权而存在。前一借款合

同终止,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后一新设的借款关系(金额、还款期限均与前不同)

的担保需另行依法设定,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而不能生效,银行无从追究房地产公司的

担保责任。另外,还应看到,本案中变更后的抵押合同

未约定具体抵押物,因此即使进行了

登记,抵押仍不能成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

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2. 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损害抵押权人

和他人利益。抵押期间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因而有法

律上的处分权,包括再设定用益物权、租赁权或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但处分的前提是不影响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解释》进一步明确: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通知受让人

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

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

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关于不动产抵押后租赁关系的设定问题,担

保法没有作明确规定。《解释》中对此予以明确: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

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重复抵押、

重复登记,导致担保债权得不到保

障。为使不动产尽虽发挥其担保价值,以利于资金融通,

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不动产设定

数个抵押权。数个抵押权的受偿次序,依登记的先后次序确定。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

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即有可抵押的价值,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原则。

然而现实中对财产估价没有现成的标准,价值和抵押率因市场变化而变化,而抵押权人亦无

从完整了解前一抵押关系的债权情况及财产的余值,抵押登记机关通常也只是从纯粹的形式

上审查抵押物的记载价值。在债权超过实际可抵押价值

的情况下,多次抵押往往形成事实上

的重复抵押,抵押权形同虚设,难以实现。(二)房地产抵押物的问题。房地产的种类

较多,每一种类的房地产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并非所的房地产都能作为抵押

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

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抵押: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

可以认定为有效);列入文物保护的建

筑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

迁范围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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