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面试题库MMMM02041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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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面试题库
1、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什么相互作用?
答:(1)treaties(条约);(2)custom(习惯法);(3)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一般法律原则);(4)judicial decisions(司法判例);(5) the teaching of publicists(专家学说)。(6) other possible sources (其他可能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惯例和条约是相互联系的,也可以相互转化。国际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如《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1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国际条约也转化为国际惯例,如1856年《巴黎宣言》关于战时中立国自由贸易的规定逐渐变为普遍遵守而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一般而言,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规范)可能被其它国家(非缔结国)承认和经常适用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反之,一项惯例也可能被列入条约之中而成为协定规范,随着国际法编纂工作的发展,这种情况将会日益增多。国际法原则出自条约和惯例,它们是从大量的条约和惯例中产生的。
2、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惯例有哪些要素组成?)
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另一是心理要素。物理要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具有代表性,包括最有利害的国家。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法律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英文教材18页)
3. What is the peremptory norm (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emptory norm?
(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的特征?)
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4. 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
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为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法律框架中进行。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其次,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侵略,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最后,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五、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家法产生的义务
5.Answ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回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
答:(1)创制主体不同,国际法是由是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经过协商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国内法则是由立法机关立法。(2)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有条约,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而国内法则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执行主体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签订或承认国际法的主体执行,而国内法则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私人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公民和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5)救济机构不同,国际法上的救济,可自力救济,也可通过单独或者集体的行动来进行救济,没有超越于当事国之上的组织,而国内法上的救济则不仅可以自力救济,而且有超越于当事人的机构的强制力保障救济的实施
6. 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n det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谁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其中主权国家是完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7. What qualifications should a state possess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
答案: 1、定居的居民settelers residents2、确定的领土territory3、政府goverment 4、主权 sovereig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