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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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13年,中心按照“开放、合作、竞争、发展”的宗旨,结合自身的研究领域和发展需要,设立开放基金。旨在通过中心的开放,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比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不断提高中心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工程开发能力,并促进江西省新能源技术事业的发展。
一、项目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格
申请者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必须有二位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根据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在指定时间内交(寄)到本中心。
3.审批程序
开放基金的申请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批准后即获立项,正式通知申请人,并接受申请者为本工程中心流动研究人员。
4.申请时间
本中心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1个月。
5.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一般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项目考核主要指标为论文质量和数量、发明/新型专利、产品样机、技术鉴定、软件著作权、获奖等,项目获得者以本工程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或申报1项专利。
二、项目研究工作管理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本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研究计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中途改变计划,或变更项目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心主任批准。
2.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向中心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3.开放项目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4.凡在中心参加开放项目研究的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使用中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委托中心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项目的实验。
5.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对不能保证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中心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三、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1.中心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劳务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50%;
(2) 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费用、劳务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等的差旅费用、项目评审及鉴定费用;
(3) 流动研究人员来中心工作必要的差旅费等。
2.中心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中心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所购的设备归本中心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中心存档。
3.项目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中心,不得带走或他用。
4.项目资助经费由中心统一建立项目财务帐,实行单独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用于本中心以外的项目经费可以适量借支使用,但所有支出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经项目负责人及中心主任审批,到东华理工大学计财处进行一次性财务结算。项目工作年度末,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心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中心有权终止资助。
四、学术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中心、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英文为“Jiangxi Engineering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New Energy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chang 330013, China” ;同时注明“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相应的英文为“Jiangxi Engineering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New Energy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2.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学术论文;
(3) 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中心试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
(4) 项目的鉴定及评审意见;
(5) 项目获奖证书;
(6) 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江西省新能源工艺与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省新能源工艺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