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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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12.28

【实施日期】1990.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九九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酒类专卖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销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酒类专卖管理的范围是:白酒、黄酒、果酒、啤酒、汽酒、配制酒以及各种进口酒。

第三条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酒类专卖管理的机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酒类生产、经销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种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

第五条设立各类型酒厂(车间),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从事酒类生产:

(一)按隶属关系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经所在地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四)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并报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备案;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条酒类产品必须进行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符合标准方能出厂。

出厂的酒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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