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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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建设工程汛期防汛应急预案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新区建设工程防汛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防汛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实行科学决策,快速有效开展救援。

1.4 应急救援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由于汛期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救援责任制

汛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汛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 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生产汛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住建局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汛期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汛期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建立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汛期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汛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汛期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 汛期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 住建局的汛期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省政府和住建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我市汛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建管处、质监站、安监办、人防科、基建科、招标办、市政工程处、工会、监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

备保障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住建厅有关建设工程防汛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②制定我市建设系统汛期应急救援预案;③指挥、协调全市建设系统汛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我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示政府及有关部门;④及时向市政府和沧州市住建局、住建厅报告汛期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汛期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2 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建局制定的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汛期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汛期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2)一旦发生汛期事故,要立即启动汛期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住建局根据省、市相关汛期信息,及时在全市建设系统发布汛期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

施工企业应根据汛期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 应急准备

3.2.1 住建局指导本市建设系统防汛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汛期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汛期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和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汛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3汛期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住建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汛期应急救援工作。

3.2.4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随地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 汛期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汛期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1.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内)上报沧州市住建局和省住建厅。

4.1.3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 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汛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接到汛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住建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住建局防汛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织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

4.2.3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汛期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

4.3 应急结束

4.3.1 建设工程汛期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由住建局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汛期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防汛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

4.3.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4.3.4 汛期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市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5 后期处置

4.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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