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5发布 2002-03-01实施)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 GA/T325-2001
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fiable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以及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中的辨认照相、录像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17—199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 119—1995 刑事照相负正片制作质量标准
GA/T 155—1996 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
suspect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2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corps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无名尸体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3物证辨认照相、录像
physic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与案、事件有关的物证或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等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4模拟画像技术 simulating representation technology
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模拟画像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特殊辨认技术。
3.5人像组合技术 facial reconstruction
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专门的人像组合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像貌合成技术。
3.6颅像重合鉴定技术 skull-face superimposing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采用照相比对的方法,将无名颅骨与可疑失踪人的生前头像照片进行像貌比对,来确定颅骨身源的专门技术。3.7颅骨复原技术 skull-face re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利用计算机影像造型技术,恢复无名颅骨生前面貌,从而确定无名颅骨身源的专门技术。
3.8人像鉴定技术 photo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利用影像检验技术对嫌疑人照片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其身源的专门技术。
4辨认照相、录像的受理权限
4.1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要求,有司法管辖权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辨认照相、录像任务。本部门承担有困难的,可送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或依照法定程序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工作。
4.2承担辨认照相、录像任务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任资资格。
4.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刑事技术部门或个人,应自行遵守回避制度。
5 辨认照相、录像的设备材料
5.1 除5.2特别要求外,根据 GA/T 117第5章的要求执行。
5.2 辨认照相、录像的专用设备
a) 犯罪嫌疑人照相、录像专用设备:正、侧面照相仪等;
b) 头托、胸牌、背幕等;
c) 颅像重合鉴定仪;
d) 其他专门设备。
6 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
6.1 根据拍摄对象不同分为:
a)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
b)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c) 物证辨认照相、录像;
d) 颅骨辨认照相、录像;
e) 其他可供辨认的拍摄对象。
6.2 根据拍摄技术不同分为:
a) 照相辨认技术;
b) 录像辨认技术;
c) 模拟画像技术;
d) 人像组合技术;
e) 颅像重合鉴定技术;
f) 颅骨复原技术;
g) 人像鉴定技术;
h) 其他辨认拍摄技术。
7 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7.1 受理辨认照相、录像任务后,应及时开展工作,防止因自然或人为破坏而造成像貌变形,不易辨认的现象发生。
7.2 无论采用何种拍摄技术,或针对何种拍摄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操作。
7.3 要清晰、真实地反映被拍对象的特征、特点,为辨认和识别提
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7.4 对于因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像貌变形,不易辨认的拍摄对象,可在不影响像貌特征的情况下,整容处理或对负、正片进行加工,以
提供较好的辨认条件。
7.5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要讲究文明操作,遵守监、所规章制度,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确保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7.6 拍摄后的负片及录像片要及时冲洗和查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马上补拍。
7.7 人像或身源鉴定时,要按照要求出具检验文书。
8 辨认照相、录像的一般方法
8.1 受理辨认照相、录像时,认真填写拍摄登记表,明确拍摄的目的和拍摄要求。
8.2 根据拍摄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拍摄目的,选择行之有效的拍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尸体或物证拍摄一般采用照相、录像辨认技术;
对肉眼看不清或看不见的物证可采用特种摄影技术方法;对颅骨身源
鉴定可采用颅像重合鉴定技术或颅骨复原技术;根据口述描绘犯罪嫌
疑人相貌,可采用模拟画像或人像组合技术;对像貌认定可采用人像
鉴定技术等。
8.3 制定最佳拍摄方案,做好拍摄前的一切准备,保证拍摄工作顺利完成。
8.4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达到拍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