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5发布 2002-03-01实施)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fiable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以及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中的辨认照相、录像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17—199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9—1995 刑事照相负正片制作质量标准GA/T 155—1996 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 suspect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2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corps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对无名尸体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3物证辨认照相、录像 physic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对与案、事件有关的物证或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等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4模拟画像技术 simulating representation technology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模拟画像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特殊辨认技术。
3.5人像组合技术 facial reconstruction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专门的人像组合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像貌合成技术。
第四章-辨认照相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四章辨认照相辨认照相包括:人犯辨认照相、尸体辨认照相、颅像重合、人像组合及其他物证辨认照相。
第一节辨认照相的概述一、辨认照相的概念辨认照相是指:以辨认为目的,对人犯、尸体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拍摄的一种专门照相的方法。
(体貌特征、特殊特征、遗留物)二、辨认照相的原理辨认照相是个人识别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生物的血缘性遗传,特别是人五官特征的特异性和及强个人性,以及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三、辨认照相的基本任务和原则(一)基本任务1.提供罪犯照片进行刑事登记;2.查找失踪人或查找尸源;3.查找犯罪人的前科;4.辨认罪犯和现场遗留物;5.对无名尸体(骨)的进行同一认定;6.通辑逃犯、揭露伪装、确定嫌疑人;7.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方向。
(二)原则性1.合法性;2.策略性;3.科学性第二节人犯辨认照相人犯辨认照相是指:以辨认、通辑及建立违法犯罪人员资料为目的,对人犯面貌进行的专门照相。
一、拍摄的主要器材设备(一)背幕(二)胸牌(三)头托二、辨认照相的拍摄规格和要求(一)正面免冠半身像的要求和规格1.人犯应以立正姿势站立在背幕前,肩胛靠近背幕,枕骨压头托,两耳平均暴露,两眼平视照相机前言方,两臂自然下垂。
2.前额、下巴中点与背幕中线、胸牌中点,四者成一条垂直线。
3.胸牌平直固定在人犯胸前正中第二或第三钮扣之间。
(二)侧面免冠半身像的要求和规格1.人犯的双肩、躯干的姿势与拍摄正面照片相同。
2.身躯同头一同向左或向右转约80度,左或右眼睫毛微露。
三、拍摄人犯辨认照相的方法和要领(一)镜头中心轴 ---- 感光片中心点 ---- 人犯下唇三者成一水平直线。
(二)拍摄时只能采用标准镜头或长焦距镜头。
(三)取景范围,左右两边恰好取在背幕左右两边的黑线,下端取在人的胸牌下边沿,拍得半身照片。
(四)配光要均匀,光线柔和,相貌轮廓要清楚。
(五)后期加工按标准的冲洗工艺处理。
照片尺寸一般为4.5×6厘米。
执法记录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执法记录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一、投标人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在投标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授权书原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授权一家供应商。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必须为同一品牌;2、执法记录仪和采集站需提供原厂针对此项目质保两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3、执法记录仪和采集站需提供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采集站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原厂公章(签定合同时提供原件);4、采集站需提供执法记录仪采集站MTBF测试值大于50000小时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原厂公章(签定合同时提供原件);5、投标人在扬州市有服务机构,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与仪征市城管移动执法系统平台对接兼容原雄视天下执法系统;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需求2、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必须满足技术要求5、所投产品必须符合以上技术参数、功能要求,请对上述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一对一的答复(满足、不满足请说明情况),不接受负偏离。
6、本技术参数、功能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7、本项目费用包含所有辅材、安装人工、税费等所有费用。
三、项目要求1、实施组织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1)、需提供的实施组织方案包括:1)、实施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各分部分项完整实施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3)、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2)、供应商提供两年免费质保承诺,质保期不足两年的视为废标。
2、交付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交付使用。
(如遇特殊情况,以采购方通知为准)3、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不计利息);质保期满后,无重大问题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不计利息。
4、投标供应商按采购要求逐一响应,将报价单及其它响应材料装订成册,标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刑事辨认笔录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页眉可删)刑事辨认笔录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关于刑事辨认笔录规则的规定是工作人员需要对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制作成笔录,并且在笔录上必须要有辨认人、见证人和侦查人的签字,在必要的情况下,整个辨认的过程都应该进行录音录像。
辨认也应该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行,并且最少要有两个侦查员。
一、刑事辨认笔录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刑事辨认的规定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辨认笔录是建立在辨认的基础上的,让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进行辨认,也是公安机关调查过程当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所有的调查细节其实都应该在笔录当中写的清清楚楚,如果只让辨认人进行辨认,却没有制作笔录,那之前的辨认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作者: 郝新华
作者机构: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技术系,510440
出版物刊名: 刑事技术
页码: 64-64页
主题词: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 规则 修改与完善
摘要:刑事照相行业标准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的规定相互之间产生歧义,某些内容已明显不符合当前的法律并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相关标准中缺乏操作细则,有关论著或教科书对此也是各抒己见,从而使基层公安机关在拍摄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片时无法规范统一。
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年11月15日批准的《犯罪嫌疑人与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GA /T328—2001)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籍此抛砖引玉,为今后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订更为准确、详细、实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参考。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作者:————————————————————————————————日期: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
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
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
数码相机在刑事照相中的配置要求与应用
数码相机在刑事照相中的配置要求与应用摘要:伴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数码相机在刑事照相中的广泛应用就是一个体现。
数码相机在刑事照相中有着传统相机无法比拟的优势,现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已经逐步实现了刑事照相的全程数码化。
关键词:数码相机刑事照相配置应用一、数码相机概述(一)数码相机的工作原理数码相机又称为数字相机,在1982年问世之后,发展极为迅速。
数码相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其成像原理是把光学影像投射到CCD或是COMS这种光电感应器上,再通过光电转换形成数字影像。
数码相机与传统相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感光材料的区别。
传统相机是把图像聚焦在感光胶片上,而非感光器件上,需要再经过显影、定影等处理才能得到照片。
CCD或是CMOS感光器件和数字贮存器,是现代电子科技发展的产物,使得照相更加简单快捷。
(二)数码相机在刑事照相中的优势1、快速性因为没有了繁琐的冲洗过程,数码相机在成像过程上更加快速,它能瞬间成像,并通过显示屏立即观看,并且能立即检验相片的质量,如果有失误,可以立刻补拍,这对于一些重大现场的拍摄非常有用。
同时数码相机在传递信息上也更加快速,它不仅可以将犯罪现场迅速记录下来,还可以将犯罪痕迹或是犯罪证据第一时间传到公安专网,上报上级机关,及时处理现场,为抓捕罪犯赢得最佳时机。
2、便捷性数码相机比传统相机携带便捷,操作也更加简单。
数码相机的功能强大,自动化程度高,CCD或CMOS芯片对光的敏感度比感光胶片更高,拍摄效果也更好,即使没有拍摄清晰,现场确认后也可以立即重拍。
拍摄好的照片可以存在储存卡上,其存储数量可以达到很高,避免了携带胶卷的不便性。
数码相机在拍摄过程中可以随时观看效果,不再需要暗室冲洗,从而在现场照相中受到天气、场合等的影响较传统相机更小,有效避免了问题照片的出现。
3、后期处理方便传统相片的底片往往会褪色变质甚至丢失,而数码相机的储存卡,照片质量随着时间推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了,最大限度的保持了照片的真实性。
刑事案件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进行识别、证实的一种侦查手段,是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一、辨认对象的范围1.犯罪嫌疑人(人、照片)2.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实物、照片)3.特定对象(尸体、场所)二、审批权限1.辨认由侦查人员决定。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注意事项(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59条: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60条:1.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2.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照片),陪衬人(物、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陪衬真人≥7人,陪衬照片≥10张;陪衬物品≥5件,场所、尸体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物品陪衬物件数不够辨认时,可以对物品拍照,混杂于同类物品照片中进行辨认,物品通过照片进行陪衬辨认的不得少于10张;对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
3.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等特征相类似的人或者照片作为辨认陪衬,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4.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5.辨认笔录必须要有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有关情况。
四、《辨认笔录》的制作1.《辨认笔录》应当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记录人、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gat 328-2001)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GA/T328-2001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criminal registration photography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5发布 2002-03-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的拍照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司法登记照相。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 criminal suspect and criminal registration photography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的一种特殊拍照。
3 拍照方法3.1 规格要求一般要求拍摄被摄人正面和侧面半身免冠标准一寸相各一张;人像照片的下沿应置于被摄人制服第二个钮扣的位置;要求把被拍人的面貌特征尽可能地充分表现出来,要特别注意对痣、疤痕、雀斑等终身不变特征进行客观记录,必要时可拍局部特写或全身照片。
3.2 正面拍照拍照时,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胶片的中心点、被摄人的下唇三者应成为一条水平线;被拍摄人的姿势要端正,头部不能上仰或下俯,不能戴墨镜,面部表情应取正常放松姿态;被摄人的两耳应外露一致,两眼平视镜头,两肩平衡,两手自然下垂;被摄人的前额中心、下颌中心、胸牌中心及背景中线应成一条垂直线。
3.3 侧面拍照拍照时,要求被摄人的双肩、躯干的姿势与拍正面照片时一样;头颈向右方旋转80度,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轴线对准被摄人的左耳部,注意耳部不要被头发遮掩;画面要充分表现被摄人的前额、眼、鼻、嘴轮廓和耳部;一般要求拍摄左侧面相,必要时也可以拍摄右侧面相。
3.4 背景选择中灰色平面无光物体为背景,要求被拍摄人身后附加能表示人身高、脸态和比例的米尺;制作时要求选用一张60cm×109cm中灰色、无反光的平整背景板,用粗线绘图笔划出50cm×100cm的粗线边框,并以一厘米为间距绘成纵横细线;在全宽50cm的正中,即25cm处制作一条有标志的中线,右边框5cm以内留出空白,并标明表示身高的比例厘米尺,上端线为200cm,要求其悬挂高度与实际高度完全一致;拍摄时要求被拍摄人以立姿站立在背景前,双胛骨紧靠背景,以客观地表现被摄人被摄各部的比例并尽量减小阴影。
影像专业技术行业标准目录
影像专业技术行业标准目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收集)
1995刑事照相负正片后期制作质量标准(GAT 119-1995) 1996比例照相方法规则(GAT 158-1996)
1996翻拍照相方法规则(GAT 156-1996)
1996脱影照相方法规则(GAT 157-1996)
1996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 155-1996)
1999近距离照相方法规则(GAT 222-1999)
1999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T223-1999)
1999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GAT 221-1999)
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 325-2001)
2001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GAT 328-2001) 2001偏振光照相方法(GAT 327-2001)
2001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 326-2001) 2003审讯过程录像规则(GAT 424-2003)
2005红外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T 583-2005)
200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117-2005)
2005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
2005紫外照相方法规则(GAT 584-2005)
2006光致发光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T 593-2006)
2006现场照相方法规则(GAT 582—2006)
2006刑事数字影像技术规则(GAT 592—2006)
2006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GAT 591-2006)
人员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及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
5第五章-刑事图像技术
第二节 刑事照相
一、刑事照相概述 二、刑事现场照相 三、物证照相 四、辨认照相
一、刑事照相概述
概念、性质、任务、分类、基本要求
1、概念
刑事照相是以普通照相的原理,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和要 求,按照一定的方法,用来固定犯罪事实、记录侦查活动, 显示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和场所影像的一项专门造影技术。
4、现场细目照相
概念: 是用于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和物品 的照相。
用途: 记录和固定现场上具有物证意义的痕迹和物品, 为刑事技术鉴定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具有现场物证照相的意义
拍摄要点: 物面、镜头镜片的平面、焦平面三者平行或镜头的光轴
与物面垂直 反映出痕迹、损伤的形态、特征与所在位置 现场上同类型痕迹、物证较多时应当编号,并将号码摄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客观地反映拍照对象 (4)拍照对象及所使用的拍照方法要记入文字笔录中
二、 刑事现场照相
(一)概述:概念、作用
(二)构成 (三)步骤 (四)原则
现场方位照相 现场概览照相 现场中心照相 现场细目照相
(一)刑事现场照相概述
将相机垂直于被拍对象,由一端向另一端直线移动,将被拍 对象分段拍照,然后将分段拍摄的照片拼接成长条型照片。 多用于现场方位、成趟足迹、血迹、长条形车轮压痕等的拍 摄。
回转连续拍照法(回转连环拍照法)
只转动相机改变拍摄角度, 将被拍对象分段拍照, 然后将分段拍摄的照片 拼接在一起成为一幅 长条型照片。 多用于拍摄现场方位
多用于现场方位、概览和中心的拍摄。
现场概览照相图例
3、现场中心照相
概念: 是记录犯罪现场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的特点 及临近物体、痕迹之间关系的照相。
用途: 记录现场中心部位或主要勘验对象所在部位的情况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公安部门委托的证件照相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01]34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公安部门委托的证件照相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公安部门委托的证件照相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01]34号2001年2月8日)市公安局: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等证件、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我市正在执行的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照相收费标准统一规范如下:一、公安部门证件照相收费标准只限于市公安局委托的我市机动车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和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
二、机动车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和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性价格。
三、收费标准:1、使用数码相机照相、专业相纸印制的机动车行车执照照相,收费标准为四寸规格每张彩色照片20元;2、使用数码相机照相、专业相纸印制的机动车驾驶员证照免冠照片,收费标准为一寸规格四张彩色照片20元;3、“宝利来”一次成像相机拍照的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标准为一寸规格四张黑白照片10元;4、使用普通相机照相、普通相纸冲印的因私出国护照照相(二寸规格)收费标准为八张彩色照片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企业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下浮执行。
照相照片不合格需补照的,应免费补照。
四、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公安部门委托的照相单位,在实施证件照相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公开收费标准,标明照相照片规格、数量、收费标准及执行文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等。
五、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经公安部门委托的照相单位,在实施证件照相业务收费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每年审验一次。
刑事照相
刑事照相的任务
• 采用照相的方法检验物证,显示客体特 征,恢复显现和犯罪有关的事实,借以 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 • 采用照相的手段收集和贮存犯罪资料, 用以辨认犯罪人,查对赃物罪证,为侦 查破案和预防犯罪提供可靠资料。
刑事现场照相
♦ 概念:用照相的方法,把刑事案件现场
的状况和现场痕迹物品的特点、位置及 相互关系客观、准确的记录和固定下来 的一种技术手段。 ♦ 目的:通过照片反映出犯罪现场的概况, 揭示犯罪手段,以及现场物证的特征及 其在犯罪事件中的意义。
刑事现场照相的种类
♦ 现场细目照相:用于记录和固定犯罪现
场上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和物品的照相 方法,如犯罪工具、破坏痕迹、手印、 脚印等,通常要放比例尺。
现场照相的补充方法
♦ 相向拍照法,常用于狭长的公路、小巷、
走廊、尸体 ♦ 交叉拍照法,适用于记录露天现场,其 目的在于把现场中心部位与四周痕迹物 品相互关系得到充分的反映。 ♦ 连环拍照法,分为直线连环拍照和回转 连环拍照。
刑事照相
• • • • • • 刑事照相的任务 刑事现场照相 痕迹照相 文书翻拍与复印 检验照相 辨认照相
刑事照相的任务
• 固定犯罪现场状态,记录勘验、搜查、 扣押等侦查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发现、 固定、收取和保存物证,为判断案件性 质,分析犯罪情况,确定侦查措施提供 照相资料。 • 复制检验资料,记录技术检验结果,为 技术鉴定提供条件和直观的辨认依据。
辨认照相
目的:固定人犯或无名尸体的外貌特征, 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人犯辨认照相:是刑事登记的重要部分, 发迹、发型、前额、鼻、颧骨、下颌、 嘴、耳、颈、肩、背等人体解剖学的特 征。分为正面脱帽半身照相和右侧面脱 帽照相。 尸体辨认照相:允许进行整容、清除血 污、缝合伤口、整理衣着、理发以及对 于脱水眼内外角填充适度场方位照相:记录和固定现场的位置及
出入境照片认证标准
出入境照片认证标准一、照片尺寸1. 尺寸规格:照片尺寸为长48mm×宽33mm,头部宽度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
2. 颜色模式:照片背景为白色,像素为350dpi,色彩模式为24位RGB 真彩色。
二、照片背景1. 背景要求:照片背景应为白色,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等作为照片背景。
2. 光线要求:照片光线均匀,无明显反差,不得有阴影、反光、闪光等影响照片清晰度的因素。
三、照片清晰度1. 像素要求:照片像素不得低于300dpi,不得高于600dpi。
2. 清晰度测试:使用专业软件对照片进行清晰度测试,确保照片无明显模糊、重影、噪点等现象。
四、照片内容1. 面部要求:照片中人物面部表情自然,眼睛睁开并清晰可见,嘴巴自然闭合,不得有遮挡面部、闭眼等影响辨认的照片。
2. 姿态要求:照片中人物姿态自然,不得有过度扭曲、倾斜、侧脸等现象。
3. 佩戴物品要求:不得佩戴帽子、太阳镜、口罩等物品,如因宗教原因须佩戴除外。
4. 其他物品要求:不得出现其他与出入境无关的物品,如宠物、食品、玩具等。
五、照片格式1. 格式要求:照片应为JPEG格式或RAW格式。
2. 文件大小:文件大小应为20KB-80KB之间。
六、照片拍摄地点1. 拍摄地点要求:照片应在符合出入境管理机构要求的拍摄地点拍摄,不得自行随意拍摄。
2. 标识物要求:拍摄地点应具有明显的标识物,如建筑、景点等,以证明照片拍摄地点符合要求。
七、照片认证标识1. 认证标识位置:认证标识应位于照片右下角,标识尺寸为5mm×15mm。
2. 认证标识内容:认证标识应包含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官方标识、编号等信息。
3. 认证标识颜色:认证标识的颜色应与照片背景形成明显对比,以便于识别。
八、照片使用目的1. 使用目的明确:每张出入境照片都应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如留学、旅游等。
不同使用目的的照片要求也不同。
2. 规范使用:使用出入境照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照片规格、颜色等属性,也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或违规用途。
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
出国境证件相片采集标准一、拍照要求●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住眼睛,不得化浓妆●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
眼镜框不得遮住眼睛,镜片无反光●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住脸部或造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二、相片基本要求●近期(六个月以内)彩色相片●相片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浅灰色背景色调值和饱和度值为0,亮度值不小于198;淡蓝色背景色调值为135,饱和度值为240,亮度值不小于167)●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相片为相纸冲印、无污渍、皱褶、划痕、边框三、数字相片文件规格要求●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品质系数不低于85●图像为24位RGB真彩色●图像分辨率为300DPI至600DPI之间●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四、纸质相片示例(单位:毫米)●相片尺寸:33×48●相片有效区域:30×40五、数码相片示例(单位:像素)宽:354-480;高:472-640;宽高比为3 :4;脸部宽度应占图像宽度的53~80%;头部高度应占图像高度的70~80%发迹距相片上边缘:12-35眼睛距相片上边缘:最小值为0.3倍高;最大值为0.5倍高(成人)、0.6倍高(儿童)两眼间距离:最小值为0.23倍宽;最大值为0.33倍宽六、拍照要求示例1,人像位置●人像居中●人像占比符合规格要求●不得过大或过小2,光线与曝光●拍照环境光线均匀●曝光适度,无阴影、无亮斑3,背景●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无其他人或物体●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4,姿态●坐姿端正●双肩自然水平●正视照相机5,脸部表情●表情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嘴唇自然闭合6,眼镜●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边框不得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7,脸部遮挡物●头发不得遮住眼睛●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住脸部或造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脸部及服装与背景颜色应有反差8,质量与其他●对焦准确●纸质相片人像清晰,不允许有模糊不清(扫描噪声)、污点、皱褶●纸质相片不允许有边框和划痕●无红眼●不化浓妆9,儿童●前后不得有遮挡物(如手、玩具)●4岁以下不要求表情自然,水平正视●1岁以下眼睛可不睁开但具体落到实处应该是一种尊重,一种接人待物的方式方法。
GAT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ICS93.080. 99 R80GA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of image forensics for road trafficoffence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前言本原则旳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原则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付长青、姜良维、方丽庄、张铿、方艾芬、李爱民、岳玫、秦波、朱丽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旳技术规定、图片模式和信息互换格式。
本原则合用于对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图像取证旳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原则旳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旳条款。
但凡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旳修改单(不涉及勘误旳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达到合同旳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旳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A408-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GA648-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图像取证 image forensics通过图像方式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
3.2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拍摄同一种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旳相邻两幅图片之间旳时间差。
3.3计时误差 time error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基准时钟之差。
3.4全景特性 panorama feature涉及机动车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明显地理特性。
4 技术规定4.1 图像取证设备用于拍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旳图像取证设备应清晰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所记录旳图片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性。
4.2 图片数量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旳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步间或者不同位置旳机动车全景特性图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
目次GA 50--2014前言 (Ⅱ)l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2)5照相的内容和要求 (2)6现场照片卷的制作 (6)附录A(资料性附录) 照相方法 (8)附录B(资料性附录)特殊环境的拍摄 (9)附录C(资料性附录)封面格式 (11)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5.1.3、5.2.3、5.3.3、5.4.3、5.5.3、5.7除外)、第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0 200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与GA 50 2005相比,除逻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了范围内容(见第1章,2005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_。
_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元素照相、比对照相的术语和定义(见3.2、3.6、3.8);~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方位照相、概览照相、局部照相(原中心照相)、细目照相的定义(见3.1、3.3、3.4、3.5、3.7,2005年版的2.1、2.2、2.3、2.4、2.5);——删除了视频图像采集的定义(见2005年版的2.6);——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4章,2005年版的3.1);——修改了方位照相、概览照相、局部照相(原中心照相)、细目照相的内容和要求(见5.1、5.2、5.3、5.5,2005年版的3.2、3.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元素照相、比对照相的内容和要求(见5.4、5.6);——修改了交通事故照片卷的封面和正文(照片)(见6.1.1、6.1.2,2005年版的4.1);——增加了一般要求(见6.2);——修改了照片编排、照片粘贴及照片标引要求(见6.3、6.4、6.5,2005年版4.4、4.5);——增加了文字说明(见6.6);——删除了视频图像贮存(见2005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照片的归档(见6.7,2005年版的第6章);——增加了照相方法(见附录A);——增加了特殊环境的拍摄(见附录B);——增加了封面格式(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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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5发布 2002-03-01实施)
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
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fiable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以及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中的辨认照相、录像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17—199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 119—1995 刑事照相负正片制作质量标准
GA/T 155—1996 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
像 suspect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2尸体辨认照相、录
像 corps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无名尸体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3物证辨认照相、录
像 physic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对与案、事件有关的物证或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等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技术。
3.4模拟画像技术 simulating representation technology
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模拟画像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特殊辨认技术。
3.5人像组合技术 facial reconstruction
根据受害人、目击者的口述,采用专门的人像组合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像貌合成技术。
3.6颅像重合鉴定技术 skull-face superimposing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采用照相比对的方法,将无名颅骨与可疑失踪人的生前头像照片进行像貌比对,来确定颅骨身源的专门技术。
3.7颅骨复原技术 skull-face re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利用计算机影像造型技术,恢复无名颅
骨生前面貌,从而确定无名颅骨身源的专门技术。
3.8人像鉴定技术 photo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以法医人类学理论为基础,利用影像检验技术对嫌疑人照片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其身源的专门技术。
4辨认照相、录像的受理权限
4.1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要求,有司法管辖权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辨认照相、录像任务。
本部门承担有困难的,可送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或依照法定程序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工作。
4.2承担辨认照相、录像任务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任资资格。
4.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刑事技术部门或个人,应自行遵守回避制度。
5辨认照相、录像的设备材料
5.1除5.2特别要求外,根据 GA/T 117第5章的要求执行。
5.2辨认照相、录像的专用设备
a) 犯罪嫌疑人照相、录像专用设备:正、侧面照相仪等;
b) 头托、胸牌、背幕等;
c) 颅像重合鉴定仪;
d) 其他专门设备。
6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
6.1根据拍摄对象不同分为:
a)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
b)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c) 物证辨认照相、录像;
d) 颅骨辨认照相、录像;
e) 其他可供辨认的拍摄对象。
6.2 根据拍摄技术不同分为:
a) 照相辨认技术;
b) 录像辨认技术;
c) 模拟画像技术;
d) 人像组合技术;
e) 颅像重合鉴定技术;
f) 颅骨复原技术;
g) 人像鉴定技术;
h) 其他辨认拍摄技术。
7辨认照相、录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7.1受理辨认照相、录像任务后,应及时开展工作,防止因自然或人为破坏而造成像貌变形,不易辨认的现象发生。
7.2无论采用何种拍摄技术,或针对何种拍摄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操作。
7.3要清晰、真实地反映被拍对象的特征、特点,为辨认和识别提供
客观、可靠的依据。
7.4对于因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像貌变形,不易辨认的拍摄对象,可在不影响像貌特征的情况下,整容处理或对负、正片进行加工,以提供较好的辨认条件。
7.5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录像要讲究文明操作,遵守监、所规章制度,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确保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7.6拍摄后的负片及录像片要及时冲洗和查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马上补拍。
7.7 人像或身源鉴定时,要按照要求出具检验文书。
8辨认照相、录像的一般方法
8.1受理辨认照相、录像时,认真填写拍摄登记表,明确拍摄的目的和拍摄要求。
8.2根据拍摄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拍摄目的,选择行之有效的拍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尸体或物证拍摄一般采用照相、录像辨认技术;对肉眼看不清或看不见的物证可采用特种摄影技术方法;对颅骨身源鉴定可采用颅像重合鉴定技术或颅骨复原技术;根据口述描绘犯罪嫌疑人相貌,可采用模拟画像或人像组合技术;对像貌认定可采用人像鉴定技术等。
8.3制定最佳拍摄方案,做好拍摄前的一切准备,保证拍摄工作顺利完成。
8.4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达到拍摄目的。
8.5拍摄后的负片,按照 GA/T 119的规定进行冲洗加工。
8.6拍摄的录像片,按照 GA/T 155的规定进行制作。
8.7按照刑事照相、录像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河南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
本标准起草人:蒋占卿、许小京、陈建江、赵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