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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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影响

第一要注意的是审查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目的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签订合同时就考虑提供服务的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通常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而剩余的款项才作为成本。第二合同里面现行的增值税的价税分离需要明确约定。

增值税从税法设计上属于价外税,那么价税自然会分离,抵扣也不存在问题。但问题的前提是由于双方根本没有约定清楚,就有可能会发生争议。

目前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对方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即便里面没有明确说明是不是要开正规发票,也可以依据现行的税法(财税〔2016〕36号)要求对方依法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果价款里面含不含税不明确,这个风险就高了。

由于价款含不含税没有约定,真实的含税支付代价,像例子中说的一个是100元一个是106元,最终即便是诉至法院,无论输赢,双方的合作也会产生不愉快。

价格的部分到底含不含税实质上决定了交易的真实价格水平,因为税金是要用来做抵扣的。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它一定会对价格部分产生影响,非价格部分影响可能不大。

增值税,一般的主要的成本项目,人、机械费、材料、管理费、辅料等等这些成本费用哪些是含税的哪些是不含税的就需要提前讲清楚。人机材这些成本费用中,如果对方没有办法从施工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它的成本下降的幅度不大;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拿到充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的成本下降的幅度就比较厉害。

在施工单位里面,人工成本往往没有多少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例如人工成本,成本下降的幅度就微乎其微。

第三对合同的影响,要注意税率不同,要分别核算。

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种税率的服务或者劳务的,应当对它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对应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税务机关有权就高的税率来进行征收增值税。

分开税率分开核算是有必要的,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已经明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虽然目前营改增了,原来涉及到货款比例计算的16%的这部分,就是

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返利部分没有办法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因为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条款仍然是有效条款。

如果劳务进项的成本一样的话,选择小规模还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成本是不变的,但里面会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区别一是对资金的占用不同。我们还是以建筑劳务为例,例如劳务成本是100元,选择一般纳税的话你要向他支付111元,因为内含的11元增值税属于自制自抵,剩余的100元是劳务成本;如果选择小规模,成本仍然是100元,所以你给他支付103元,其中的3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拿到代开的专用发票,你可以把它抵掉,剩余的100元仍然进项劳务成本。所以劳务成本一样的话,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它的成本都是100元,但是税金呢,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多,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少,无论多与少,都属于自制自抵。

第四签订合同要注意开票付款谁先谁后的问题。

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虚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对于开票方来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追究到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即接受发票的付款方并不知情开票方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非法手段取得的。在合同里边儿建议写一些发票责任,不

能给开来合法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发生虚开这些情况,要赔偿双倍的损失。

第五个合同约定付款要慎之又慎。

财税〔2006〕36文件的四十五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五个时点里边找到哪个更优先。

第一时点;对于租赁业来说,预收款如果收到就得缴税第二时点,对所有行业来说,先开发票就得缴税;

第三个时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没有收到款项;

第四个时点,找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五个时点,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那就为该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简单总结这五个时点是:预付款,针对于建筑和租赁业的;接下来是先开发票的;没有开发票,那就是服务过程中有没收到款项;也没有,就去找合同;没签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那就找行为完成的当天,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是严格按照这五个时点去找的。实际工作中,在付款的时候,特别在合同约定中就要谨慎。举两个例子:

例如,部分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里边吹牛,他说你进场我即付你15%的工程款,实际上根本没付到,但是合同签了,而且是施工合同。根据新的税法的规定,建筑业收到预付工程款,合同里面约定付款,就要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事情,实际上他根本没有付款。所以合同里写一些做不到的承诺,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的风险。

房地产公司现在缴税是收到房屋的预售款先预缴再申报。申报对地产公司来说,是权属转移的当天或者合同约定付款的当天,此时,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付款或者房地产销售合同里约定什么时候转移权属就变得很重要。如果约定的时间与真实业务有相当的差距,并且这个时间比较靠前的话,就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就得提前先发生销项的义务。如果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在缴销项税或者工程结算的时候,主体、基础这些工程的进项票没有回来,就会形成进销项倒挂。因为缴销项的时候没有足额的进项抵扣,后期足额的进项回来了,但由于是项目公司,项目销售差不多了,你拿到非常大量的增值税进项,却等待不到任何的销项去抵扣。这个项目就会非常的被动,所以对合同约定付款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六个要注意三流一致,风险依旧。

三流一致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三流是哪三流呢?第一是资金流,资金的流向;第二是发票流,开票人和受票

人必须是合同业务的双方;第三是物流和劳务流。发票里的业务、交易双方和款项这三种流向相互统一,这叫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税法规定,不一致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里面的进项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对于付款方或受票方来说风险非常大。

三流一致在实务工作中更多体现在三方抵账协议。甲和乙做业务,乙欠甲的款,货物流、合同和开票流都没问题,乙应该把款项支付给甲的。但乙说没有钱了,委托丙把钱直接给甲。如果是这样,资金流是不一致的,特别注意这种情况。除非当地的国税机关认可,否则就会存在风险。

在实务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国税机关是认可三方抵账的,因此在这些地区造成的三流不一致的风险相对比较低。

关于三流一致性,需要大家和当地国税机关多做咨询,降低风险。

第七个代购货物不垫资。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有一个点可以突破三流不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代收代付费用。文件明确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种代收行为可以不符合三流一致。例如过去房地产企业经常代业主代收一些如天然气费用、有线电视机顶盒初装费等等这些费用,代收以后也把这些钱也转交给了对应的广电、天然气公司。在增值税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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