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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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085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内标局,质发(1987)3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附后)。现将本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收费标准依据(88)环监字第085号文件,按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费+水电费+折旧费+管理费)进行核算。管理费包括管理和检验(采样)人员的基本工资、副食补贴,其标准按10.00元/人、日。放射性废物、剧毒物加收5-10倍管理费。
2.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进行的采样,其收费增加2-5倍。采样收费标准是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量和消耗成本核定的,凡出市区采样则按野外采样价格计。野外采样价格为正常价格加野外补贴。野外补贴按10.00元/人、日计(暂定)
3.监测期间(进入、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监测现场有特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4.监测所需打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亦由委托单位解决。
5.如点次采样工时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8小时计。需增加监时发电等设施另计算;监测人员到现场调研、咨询服务另计算。
6.水样是指地表水、井水。污水监测则在清水样监测费基础上加收50%费用。
7.化验样品在三个以内,按三个样品收费(需增加空白样、平行样的分析);十个样品以上降低5%收费,20个以上样品可降低10%收费。
8.监测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误工费包括人员及车辆。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计,误车费按每辆每天100-140元计。
9.本标准未列项目,可根据其技术难度和测试方法,参照相近项目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采样
(二)水质监测
(三)土壤监测
(四)大气监测和锅炉烟尘及汽车尾气的测定
(五)生物监测
(六)仪器开机,安装,调试
(七)样品加工处理费
(八)放射性与物理监测
(九) 数据与技术转让
(十) 代培监测分析人员及发放证书
(十一)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评价等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报告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检测等费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环境影响报告大纲、报告表编制收
表2环境影响报告大纲、报告表编制收
附件三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