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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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常见问题
资源来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的问题
20世纪上半叶的观点:这一时期,在商代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学者以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因此,有关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基本上都认为始于商代。如,程树德的《中国法制史》(23页,商务印书馆1928年)主张:“殷时有法律,已无可疑”;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14页,商务印书馆1930年)说:“中国法律起源于殷代”;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10页,商务印书馆1934年)也认为:“《中国法制史》之始页,惟有断自殷代。”
20世纪下半叶的观点:自50年代开始,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广泛运用与夏商考古研究的新成果,对传统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80年代以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商代说。持这一观点的是吴恩裕(《政法科学工作者研究中国国家起源的问题》,《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他从考古学和考据学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国家起源于商代,而非起源于夏代。
2.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夏代说。这是法制史学界目前的通说。其理论根据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开始。因而,与此相应,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起源于夏代。有关论著如:张晋藩的《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说:“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公元前21——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8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3.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说。持此观点的有倪正茂的《论法律的起源》(《社会科学》[上海]1981年第1期)一文,认为:“法律不是起源于奴隶社会,而是起源于原始社会”,得出的结论是:其一,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法;其二,这些习惯法大致涉及处理如下事项:财产及财产继承,婚姻,选举,氏族或部落内的人身侵害及复仇,部落间的关系等等;其三,越接近原始社会的彻底崩溃(即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这些习惯法便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带上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内容;其四,奴隶制社会初期,奴隶主阶级的国家认可上述习惯法,并加进新的内容,并用国家的暴力保证其施行,法律的阶级性至此占据了主导地位。持同样观点的论文还有:游绍尹的《略论我国法的起源》(《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薛其晖的《〈尚书·尧典〉法律思想辨析》(《学术月刊》[沪]1984年第8期)、李衡梅的《中国古代刑法渊源》(《江汉论坛》1984年第9期),王侃主编的《中国法律制度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李启谦的《试论原始社会的惩罚制度》(《东岳论丛》1986年第4期)和钱大群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等论著。
4.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说。持此说的主要是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宁汉林(《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等人的论著。
(二)有关《禹刑》性质的争论
在夏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禹刑》的争论最多。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不仅有调整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含了调整所有权和宗法关系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如,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1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等等。
二是《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如,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1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三是《禹刑》是夏朝的刑事法律规范。如,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47页,群众出版社1991年)。等等。
(三)有关“夏刑三千条”的不同认识
关于西汉初期《尚书大传》所谓“夏刑三千条”这一史料,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引为信史。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卷,32页,商务印书馆1930年)即引之为夏代的法典;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3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为《禹刑》,但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张晋藩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法制史》(48页,群众出版社1991年)认为“夏刑三千条”即《夏书》所说的“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其二,将信将疑。如,张晋藩主编的大专法律教材《中国法制史纲》(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薛梅卿主编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均是。
其三,为案例或由案例归纳而成。如,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18页,群众出版社1982年)认为,“夏刑三千条”是夏朝“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的;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1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是夏代判处各种刑罚的案件数目。
其四,通过考察“夏刑三千条”的源流,认为西汉初期的儒者以《尚书·吕刑》及《书序》为依据发挥出来的误论,后人以讹传讹,将之作为夏代法律史料(李力:《夏商法律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