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个人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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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个人办理条件
办事说明:《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居住证是自愿办理的。
详细的办理条件请见正文。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注:《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注:《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人才与学生可直接申领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注:
1.《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2.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②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③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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