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篇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我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依法公开。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便民快捷。

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政务和信息公开作为维护公众权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和政府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批共14个省(区、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20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

经复核,共发现2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9家环评机构(另有2家机构已注销资质不再处理)及26名环评工程师作出行政处理。

其中,责令环评文件存在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的4家环评机构和10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十二个月;责令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等问题的5家环评机构和16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六个月。

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其他问题处理结果将另行通报。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相关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诚信档案。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期满后,上述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7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9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经复核,1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方法错误、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或方法/结果错误、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对相关的15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相关的15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的4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5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1-2。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4)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5)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8)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9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1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12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14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5)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16)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16)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17)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1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9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0)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21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1)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2)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3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4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5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27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8)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30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31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31)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32)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33)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3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36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37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9)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40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1)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41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43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43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44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46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47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47)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48)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环函[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30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皖环函〔2015〕434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5〕434号有关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为严格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环保部制定并发布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脱钩原则、脱钩方式及时限要求。

现就我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负责人;制定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方式、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导、督促下属环评机构按照《方案》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彻底脱钩。

在脱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脱钩工作平稳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按照《方案》要求有序开展脱钩工作。

二、对此前已经脱钩改制的部分市环保局下属环评机构,应对照《方案》进行仔细核查,确保符合《方案》规定的脱钩要求。

凡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必须依照《方案》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彻底脱钩。

已经完全脱钩的环评机构,请所在市环保局对照《方案》要求,说明有关情况并书面上报省厅。

三、各有关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将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有关说明文件于2015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环评处李明贾良清联系电话:*************,62376679(传真)附件: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0日。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要求,制定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二)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

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评法》。

”同时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国环保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上来,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从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现实角度,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切断寻租空间和利益输送渠道,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彻底解决。

消除环评机构的环保部门背景,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

2.依法合规。

脱钩工作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分批完成。

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 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4.妥善安置。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广大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为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推动环评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脱钩改制之后环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脱钩改制之后环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脱钩改制之后环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作者:鲁欣宁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1期摘要:出于简政放权的目的,环保部出台文件,进行环评机构的脱钩改制,让环评机构走向市场化。

自环评2016年环评机构完成脱钩改制之后,环评市场焕发了新的活力,出现了新气象。

环评机构的“脱钩改制”不仅彻底解决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的“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和不当利益输送。

而且从机制上推进了环评资质管理方式的改变,有助于建立更加有序健康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然而走向市场化的环评机构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以盈利为唯一目标的环评中介机构趁此机会进入各地环评市场,各地均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一、环评机构的组织形式及缺陷由于鼓励环评机构走向市场化,所以现在环评机构采用的组织形式大都是公司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里会存在的问题就是公司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合大于人合。

而环评行业是以智力投入为主的知识密集型和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

环评机构需要在项目中为客户量身订制,需要较高技术性的环评师,所以只有将人力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才能取得最大收益。

但是采用公司制的环评机构,其经营权、控制权大多掌握在股东手里,即非专业人员领导环评师,环评师只是承担了雇员的角色。

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就会出现上述第二点的行为,导致环评师在业务承接、证书使用和环评过程中的风险缺乏自主权,沦为劳动工具。

其次有限的责任制度不能使其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公司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这明显和环评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特点不相符合。

这其中一旦出了差错,影响可能波及很广,而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则很有可能被某些环评机构利用来逃避责任,即使是追究其侵权责任,也很有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落空。

二、环评机构存在的问题(一)环评报告质量堪忧首先存在着环评报告抄袭严重的问题。

市场化改制以后,只需要选个办公场所,注册个公司,找几个环保专业的毕业生,挂一个资质单位就可以成为分公司或者派出机构,就可以从事环评业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第一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环函[2003]174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律的请示》(晋环发[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并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建设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这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继续状态。

如果该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并未终了,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发现之后,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环评脱钩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环评脱钩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
院环评脱钩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30
•【文号】环办函[2015]1773号
•【施行日期】2015.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环评脱钩有关问题的复

环办函[2015]177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环评脱钩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5〕2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87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资质的脱钩后机构,不晋升资质等级或扩大评价范围。

两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时环评业务合并的,在两家机构均有70%以上环评工程师进入脱钩后机构情况下,核定后的资质不超出两家机构原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在只有其中一家机构70%以上环评工程师进入脱钩后机构情况下,核定后的资质不超出符合脱钩要求的环评机构原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二、鉴于目前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尚未就离岗创业政策出台具体细则,环评机
构在脱钩过程中涉及离岗创业人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和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界定离岗创业范围,并按人事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5〕104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5〕104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5〕104号各有关市环境保护局:今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对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提出了有关工作具体的原则、脱钩时限、配套政策等指导性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迅速启动,周密安排,确保圆满完成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任务。

针对我省具体情况,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19日黑龙江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文件要求,在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基础上,仅就黑龙江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脱钩工作的总体进度要求我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要在2014年开展的环保系统环评机构改制工作基础上,于2015年底之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

各地具体的脱钩方案请在今年6月底前上报我厅。

二、关于环评技术人员停薪留职问题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文件精神,省、市环科院所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在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后,可作为脱钩后环评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

在原单位只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三、严防脱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直属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办理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申报审批程序,涉及产权交易的应当到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撤销企业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清算程序,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年)二〇一四年九月目录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 (1)1、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13、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2)4、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5、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3)7、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8、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4)9、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复函 (5)10、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6)12、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6)13、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7)14、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8)16、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9)17、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9)18、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0)19、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0、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10)21、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1)22、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11)23、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11)24、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25、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13)26、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7、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8、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1429、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30、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14)31、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15)3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5)33、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5、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16)36、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6)3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17)38、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1739、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40、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18)无锡市环保信息中心I41、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19)4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3、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20)4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45、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46、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21)4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21)48、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49、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22)50、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23)5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23)53、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23)54、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4)55、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24)5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4)57、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5)58、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6)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6)6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6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7)6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6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28)6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9)6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9)6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9)6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9)6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30)6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30)7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30)7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31)7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31)7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7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32)7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7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33)7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3)7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33)79、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34)80、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34)81、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34)82、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35)83、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8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5)85、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6)II第II 页共59 页86、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6)87、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6)88、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7)89、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7)90、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7)9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38)92、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8)93、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8)94、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9)95、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9)96、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9)97、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40)98、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0)9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00、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01、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41)1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03、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0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105、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106、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107、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10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4)109、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4)110、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111、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5)112、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5)113、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5)114、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5)115、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116、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6)117、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7 119、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9)120、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9)121、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9)12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50)123、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50)124、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50)125、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51)126、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27、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51)12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52)129、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52)131、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3)无锡市环保信息中心III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1、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号:环办函[2015]871号颁布⽇期:2015-06-01执⾏⽇期:2015-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我局下属单位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作⽅案〉中有关问题的请⽰》(津环保审报〔2015〕4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关于⿎励科技⼈员离岗创业相关政策的适⽤问题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调动科研⼈员创业积极性,《意见》规定,⾼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的权利。

此外,天津市也出台了《关于进⼀步促进科技型中⼩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等相关政策性⽂件,允许和⿎励在津⾼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员离岗创业。

根据上述政策,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在脱钩过程中,具有原单位事业编制的环评⼯程师,按照⼈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离岗创业⼿续,并选择进⼊脱钩后环评机构⼯作的,3年内可作为脱钩后环评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员。

⼆、关于专职环评⼯程师划转⽐例问题(⼀)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作⽅案》(环发〔2015〕37号)的规定,“划转70%及以上专职环评⼯程师”的含义是指,原环评机构向我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时,在脱钩后机构专职⼯作的环评⼯程师中含有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的环评⼯程师。

(⼆)对于接收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环评⼯程师的脱钩机构,我部按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中规定的环评⼯程师数量要求核定其资质,但不晋升其资质等级或扩⼤评价范围。

对满⾜环评⼯程师数量要求的脱钩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三)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前,原环评机构环评⼯程师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续,按照⽇常管理要求照常办理;调离环评⼯作岗位的环评⼯程师,可办理注销登记⼿续。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底前全部脱钩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底前全部脱钩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2 0 1 6 年底前全部脱钩环境保护部25 日公布《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将分三批,在2016 年年底前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 家机构今年率先完成。

“这个方案的发布是坚决贯彻中央巡视组专项反馈意见要求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是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介绍,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对环保部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

”程立峰说:“方案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方案对脱钩的具体完成形式作出了明确要求。

如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等。

方案明确指出,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此外,程立峰对方案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说明关于脱钩时限问题,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三批,在2016 年年底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 家今年率先完成;西部省级及中、东部地区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机构明年6 月底前完成;西部地区市县级环评机构明显偏少、偏弱,列为最后一批完成。

关于资质问题,环保部近期将发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的接手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仍按照现行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改制机构变更程序和资质条件核发资质证书,这有利于环评技术人员的妥善安置,确保接手机构的环评技术力量,激励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加快脱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7.2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393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4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0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经复核发现,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9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8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2家技术评估单位以及8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豫环文〔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11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环保机构脱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环保机构脱钩工作是中央专项巡视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提出的整改事项之一,能否积极推进,事关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问题整改的落实,各环保主管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执行。

要成立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亲自抓、脱钩单位合力抓,确保责任到人。

要认真研究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原则要求,把控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

二、积极推进。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我省环保机构脱钩工作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在一年的时间里,要完成资质变更、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环保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采取盯事盯人的方法,始终聚焦重点工作,定期查验工作进展,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为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环保主管部门务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脱钩工作方案,2016年3月前完成脱钩工作,2016年5月前上报脱钩工作总结。

三、确保稳定。

脱钩工作事关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长远利益,脱钩单位领导要设身处地的为干部职工着想,把问题说清,把政策讲透,把思想摸准,精准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使大多数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出路,确保脱钩期间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正常开展。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87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6.01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871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局下属单位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审报〔2015〕4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相关政策的适用问题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