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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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摘要
家庭暴力古代就有,并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呈蔓延之势,它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现阶段,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具有存在的广泛性、主观的故意性、形式与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究其原因,除了男性具有优越的体能条件外,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个人因素;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原因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直接因素。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具体来说,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权、性权利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是不允许侵犯的。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也就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了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缺乏整体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都存在不足、部门责任不明确等。我们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制定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等。另外,在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要完善现有的刑事、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的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关键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法律救济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立法,首先遇到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而界定“家庭暴力”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家庭”的含义,二是“暴力”的含义、范围。关于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在国家层面上都没有一个统一或大体一致的界定,各国由于文化传统、习俗、社会经济状况等国情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列举都有所区别。根据家庭暴力涉及对象的特殊性,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可以采用两个概念,即家庭成员和“视为”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指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含夫妻双方的)、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侄等。所谓“视为”家庭成员,指曾经是配偶即前配偶
(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 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 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 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
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 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直接原因在于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间接原因则是因为受到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的影响以及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的影响。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而保障妇女人权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把保障妇女人权提到重要的日程。因此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依法治国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外,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学术研究也不够深入。因此,此课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它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极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负而自杀、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剧。同时,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由于耳濡目染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为敌视、报复社会的人。总之,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与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多年来我国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骄人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文,如《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有许多条款涉及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害和虐待。《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更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将其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同时,湖南、陕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纵观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