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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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3篇)

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作为中国家电零售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内部股权争夺战——“国美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法律诉讼等多个方面,其法律后果对国美乃至整个家电零售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国美案件起源于2008年,当时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内幕交易等罪名被调查。

随后,国美内部股权争夺战爆发,以黄光裕家族为代表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方与以陈晓为首的管理层展开激烈角逐。

这场股权争夺战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律诉讼。

三、案件主要法律问题1. 股权结构问题:国美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股权结构问题。

在黄光裕家族掌握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导致公司决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内部矛盾。

2. 公司治理问题:在股权争夺过程中,国美公司治理出现混乱,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导致公司决策失误,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法律诉讼问题:国美案件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包括股权转让纠纷、侵权纠纷等。

这些诉讼不仅耗费了国美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案件法律后果分析1. 股权结构优化:国美案件促使国美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引入战略投资者,调整股权比例,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公司治理规范: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美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法律风险防范:国美案件提醒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行业影响:国美案件对家电零售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促使其他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具体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纠纷:在国美案件中,黄光裕家族与陈晓等管理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黄光裕家族胜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 侵权纠纷:国美案件中,部分股东因涉嫌侵权行为被起诉。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2019年修订了新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内幕交易案件仍旧时就发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内容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提高,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作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

证监会指出,2021年办理内幕交易201起,虽然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建议,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相关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或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进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建议买卖、泄露等三种行为。

在2019年新修的的证券法中,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内幕交易信息和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相关行为;从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可以看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对上市公司的效率和声誉造成损害,还对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和投资者也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阻碍了证券市场效率的发挥,干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介绍(一)主犯黄光裕黄光裕是原国美电器法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造了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同时也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2006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排名中位列榜首。

国美电器的案例分析

国美电器的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国美电器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各类家用电器为主的全国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创始人黄光裕。

1998年,黄光裕成立了鹏润投资有限公司,约50亿元。

鹏润投资下属企业是国美电器、鹏润地产、鹏泰投资。

2007年1月,国美电器与永乐电器完成合并,原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出任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在新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2%,陈晓及其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为12.5%。

2008年底,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国美遭遇了严重的资金危机。

为解决资金链断裂问题,陈晓引入贝恩资本的资金,缓解了公司的难题。

在2006年,黄光裕及其家族,为保持其在减持股份后仍然是实际控制人,对国美章程进行了修改,授予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如下权力: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

但没想到的是,数年之后黄光裕锒铛入狱,失去了对董事会的控制。

在国美电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当时拥有31.6%股权的大股东黄光裕夫妇在股东大会的12项决议中连续投了5项否决票,从而导致“委任贝恩投资的竺稼等三名前任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未能通过。

而后,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的决议,重新任命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要求召开,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撤销国美现任孙一丁职务。

9月28日的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上,黄光裕方面提出的5项议案中,除第四项议案,即取消一般授权得以通过之外,罢免陈晓等其他4项议案均未获通过,黄光裕输给了陈晓。

时隔半年后,2011年3月9日,国美发表一份简短的声明,宣布陈晓辞去一切职务。

国美控制权争夺大战所反映出的正是公司治理中股东、董事、经营层的权利及配置的问题。

二、分析“股东----经营者”代理矛盾及体现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之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

黄光裕案与公司章程

黄光裕案与公司章程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2008年11月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就这样,一个中国最大零售电商巨头轰然倒下。

而接手国美电器的是在黄光裕出事后临危受命的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的陈晓,陈晓逐渐成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

而后,在争夺国美股份控制权的决战当中,黄光裕虽然保证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没有如愿以偿地将陈晓驱逐出董事会。

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与陈晓的博弈,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本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对案情进行一个简短的回顾。

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陈晓最终与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

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

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两项共筹得32亿港元,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

2009年7月,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

黄光裕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而坚决反对此项计划。

2010年5月,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

因此黄光裕坚决反对,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公司治理2案例: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

公司治理2案例: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

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2006年,国美收购永乐,作为永乐的创立者,陈晓入驻国美成了职业经理人;而几年后,陈晓领衔的国美与黄光裕上演争夺战。

这场战争最终以陈晓的惨败而告终。

黄光裕、陈晓,这两个在家电圈极具分量和传奇色彩的人物,演绎了从竞争对手到并肩作战,从“惺惺相惜”到公开决裂的连续剧。

1、2006年11月1日,国美电器宣布以52.68亿港元“股票+现金”的方式并购永乐。

目前看来,这也是家电史上最大的一宗连锁企业并购案。

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干脆就成为他的前对手的CEO。

2、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被抓之前:大股东黄光裕通过旗下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Shine Group Limited 拥有国美电器33.7%股权,陈晓拥有7%股权,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拥有其他的股权。

2004年国美电器上市以来,连续五年黄光裕不断减持,持股由约75%降至目前的约34%,从资本市场套现一百余亿。

3、2009年6月03日贝恩与国美展开商谈拟购入20%股权,在公司治理上,他提出了要求进入三名董事的条件。

交易涉及可换股债券(集资18.04亿港元)及供股(现有股东100股供18股,集资15.43亿港元),贝恩同时是供股的包销商,即最少会投资18.04亿元于国美,可换股债券行使后持16.28亿股,占扩大后股本9.8%;如果原有股东全部不行使供股权,贝恩全数包销后持股比例将增至23.5%,投资额也增至33.47亿元(扣除费用后,国美实收资金32.36亿元)。

4、2009年6月24日,国美引入财务投资者贝恩并对老股东增发后,黄光裕通过市价卖股后又买入增发低价新股的方式,获得33.98%的股权,陈晓拥有约2%的股权,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拥有其他的股权。

也许正是陈晓引入的贝恩投资,以及引进贝恩投资时答应的苛刻的条件,让黄光裕家族感到不满。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挽留核心管理层,2009年7月陈晓和贝恩投资推出了覆盖105名高管的管理层激励计划,这也让此前一直反对管理层激励的黄光裕大为不满,于是,在2009年11月黄光裕恢复与外界联系后,双方的矛盾开始逐步激化。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案例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案例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案例摘要:以黄光裕和陈晓为主角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

国美事件涉及公司治理、经理选用、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范畴,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本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剖析,指出争夺董事局席位和股权比例是该事件的本质所在。

最后,本文从委托代理机制下建立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等几个方面总结了国美控制权之争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国美公司治理委托代理自律国美控制权之争,震惊业内。

最后,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更重要的是,抛开黄陈之争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国美控制权之争是研究公司治理实践的无比生动、鲜活和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品牌管理、公共关系与危机管理、投资者关系、体系建设、人才选用、文化管理、伦理道德、经理人权利义务角色定位、商战博弈等企业管理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国美控制权之争始末(一)黄光裕时代(1987.1—2008.12)根据国美发展史,1987年,黄光裕怀揣仅有的4000元钱只身来京,艰难起步,在北京创立了第一家国美电器店,经营进口家电产品,由此揭开了国美辉煌的发展史。

1987年7月11日,国美率先在《北京晚报》刊登中缝报价广告,借助广告这一当时先进的创新营销手段引导顾客消费,走出了坐店经营的传统模式,国美也赢得了“中缝大王”的称号。

1993年,国美学习国外先进连锁经营模式,成立了总公司,各门店统一命名为国美电器,开始连锁经营、统一管理。

1999年,国美电器率先走出北京,在行业内首次迈出了异地连锁的步伐,吹响了发起全国性商业战争的号角,最早最成功地实现了跨区域连锁经营,并长期保持先发优势。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一、人物简介黄光裕,生于1969年5月,父母是农民,兄妹有四人,家境很贫寒。

1986年,17岁的黄光裕出现在北京的市场上,一开始他是个卖服装的小贩,87年1月1号,黄光裕创办了国美电器商店,这个创意,让黄光裕在日后的道路上,找到了成为中国首富的方向。

到了2000年,当国美连锁店覆盖全国的时候,30岁的黄光裕用事实告诉了所有的同行,要么复制国美,要么被国美淘汰。

2004年销售额238亿元,在中国所有连锁企业中排名第二。

除了零售之外,黄光裕并于2005年1月成立国美置业,专事房地产业的投资。

随后,黄光裕涉足资本市场,创办了总资产50亿元的并且在市场上展开了并购,大中、永乐、三联商社等都被其收入囊中。

鹏润投资,2008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为经济问题被捕。

2010年4月22日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次庭审控辩双方均为大牌,其中主辩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控方主诉为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吴春妹。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陈晓,1959年初出生于上海,1985年开始从事家用电器销售,1992年担任某国营家电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996年,他带领47位员工,集资近百万,创建上海永乐家电,任董事长。

2003年12月,陈晓兼并广州东泽,首开国内家电连锁业并购先河。

2004年底永乐成功引入美国摩根士丹利战略投资。

2005年7月,宣布以不高于1.4亿元的价格收购台湾灿坤在内地的半数门店。

2005年10月14日,陈晓率永乐在香港成功上市。

正当他准备大展宏图之际,国内家电零售业排行第一的国美电器,突然于2006年7月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这场迄今为止最大的家电连锁业并购案耗资52.68亿,轰动全国,而在合并正式落下帷幕的第12天,陈晓担任国美电器总裁。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姓名:陈晓 身份: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现状:正常工作 简介: ➢1996年创建永乐家电 ➢2005年10月14日,率永乐在香港成功上市 ➢2008年11月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起,出任国美董事局主席兼总裁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竺稼—“中国并购大王”
姓名:竺稼 身份: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状:正常工作 简介: ➢荣获康奈尔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于2006年加进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前 ➢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的首席执行官 ➢亦是于港交所上市的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早在2005年,竺稼时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CEO时,作为永乐香港上市 的承销商,竺稼就与当时永乐电器的创始人陈晓第开一始小接组国触美。黄光裕案分析
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
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
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
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
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
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
“国美之争”起因
国美股东会之乱 大股东否决贝恩董事 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在
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 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董 事局主席陈晓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 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 董事(所谓非执行董事是不在公司里拿工资,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国美之争”冲突
黄光裕狱中投票反对,贝恩三股东依然连任 由2008年中国首富黄光裕控制的两家控股公 司,投票反对国美三位董事连任。但董事会一致 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任命竺稼、雷彦 (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人继续担任 董事。

国美案件法律(3篇)

国美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美案件是中国商业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起股权争夺案。

该案件始于2008年,涉及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及其家族与国美电器董事会之间的股权争夺。

案件经过数年的审理,最终以国美电器董事会胜诉告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美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商业实践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 国美电器简介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美电器已成为中国家电零售行业的领军企业,市场份额位居全国前列。

2. 股权结构在国美电器的发展过程中,黄光裕及其家族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2008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逮捕,其家族的股权控制地位受到威胁。

3. 股权争夺黄光裕被捕后,国美电器董事会与黄光裕家族就股权控制权展开争夺。

双方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三、案件焦点1. 股权结构是否合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关注的是股权结构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权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2. 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治理是国美案件的关键问题。

董事会与黄光裕家族在董事提名、公司决策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治理陷入混乱。

3. 股东权益保护在股权争夺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成为案件焦点。

法院需确保各方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分析1. 股权结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国美电器股权结构合法。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件。

国美电器章程规定了公司股权结构,且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合法性法院认为,国美电器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符合法律规定。

在黄光裕被捕后,董事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维护了公司利益。

3. 股东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方股东权益。

对于黄光裕家族提出的股东权益受损问题,法院要求国美电器董事会采取措施,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内幕交易
黄光裕简介
黄光裕,广东汕头人,1969年5月生, 企业家,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 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2004、2005、2008年 三度问鼎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在2006年福 布斯中国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3年,身陷囹 圄的黄光裕仍以人民币200亿元资产,名列胡 润百富榜第39位。
内幕交易的防治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2、加大查处力度 3、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完 善内部监督机制
4、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 加内幕人的失信成本
Thank you!
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本案中,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直接参与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 司资产重组、置换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 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 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显然是故意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
(2)内幕交易
(3)操纵市场 (4)空买交易 (5)违规运作
而黄光裕则犯了其中的内幕 交易罪,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呢?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 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 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黄光裕案件简介

黄光裕开始在看守所内办公 可签署国美公司文件

黄光裕开始在看守所内办公 可签署国美公司文件

黄光裕开始在看守所内办公可签署国美公司文件2010年10月01日北京青年报国美电器管理层之间的争夺战频频升温,赚足了公众的眼球。

此外,深陷囹圄的黄光裕参与国美夺权之战,并能在看守所内“办公”,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那么,被刑罚的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权,是企业家享有的特权,还是合法行使权利?被羁押的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官和学者。

■经黄光裕申请法院批准其看守所内签文件记者昨天了解到,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

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北京市高院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黄光裕向法院办案人员申请,法院允许黄光裕在看守所内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但黄光裕签署文件有着严格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黄光裕的请求就是在司法机关的思想转变之下被接受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说,国美公司的律师去会见黄光裕,按照法律,他不是黄光裕案子本人的辩护律师,如果严格执行起来,在过去这肯定是不行的。

但是现在发现,这种会见对国美的正常运转是有意义的,“这说明司法机关服务型意识在强化”。

据介绍,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均由其律师代为行使。

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是不行的。

■看守所行使民事权利要比监狱麻烦针对在押当事人在看守所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本市几家看守所。

“判决书没生效前,亲属是绝对不让会见的!”看守所的一名管教告诉记者,为确保案件审理正常进行,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只能会见辩护律师,其亲属是不让会见的,所以,会见权受限制,在押当事人在处理股权、债权等事务时,一般要向办案机关申请,若案件在侦查阶段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请,若在审判阶段要向法院申请,同意后方可行使这些权利。

“在看守所行使民事权利要比在监狱行使民事权利麻烦些!”另一名看守所的管教说,比如像黄光裕要行使股权,那么他必须向办案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行使,而在监狱,只要向监狱方申请即可,程序较简单。

黄光裕资本运作案..

黄光裕资本运作案..


去年年底至今年8月,在三联集团与国 美股权之争中,黄光裕“操纵”三联商社 的路径显现端倪。三联商社的股权拍卖始 于今年2月14日。当时隐姓埋名的“山东龙 脊岛公司”以5.373亿元的总价,竞得三联 商社10.69%的股权。受此消息刺激,三联 商社股价连续拉出8个涨停,由拍卖前的 7.83元最高涨至17.98元,涨幅为130%。 这正是黄光裕被调查的导火索。
创业阶段13亿贷款严重违规
• 多年来,外界对黄氏兄弟巨额财富的来源 质疑不断,而公安部的调查确已佐证: • (1)民营的“新恒基系”和“鹏润系”在 创业阶段,严重违规甚至违法获得中国银 行北京分行的信贷支持 。 • (2)黄光裕兄弟从创业开始,便一直是踏 着政策和法律的边缘迈步前行。比如早年 因倒卖电器产品被呼和浩特警方以投机倒 把查扣。
• 不过,公安部今年启动的新一轮调查,已 明令不针对国美电器,警方称黄光裕犯罪 事宜“主要涉及其个人”。内部人士称, 一则国美电器波及面广,尤其是金融危机 当头势必影响其上游产业;二是国美电器在 境外注册、香港上市,不属内地侦查范围 . Nhomakorabea谢谢

此役后,黄光裕的公司即表示收购龙 脊岛,从而间接获得三联商社10.69%股权。 而拍卖之前,黄光裕即吸入流通股,坐享8 个涨停的渔利。此后,黄光裕又通过战圣 公司多次竞得三联商社多数股份。
操纵证券市场罪
• 黄光裕所涉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是中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新近规定并强化 的罪名。犯此罪者,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前“上海首富”周正毅、 上海社保案中的富豪张荣坤等,已均因此 罪获刑。黄光裕兄弟从创业开始,便一直 是踏着政策和法律的边缘迈步前行。比如 早年因倒卖电器产品被呼和浩特警方以投 机倒把查扣。

财务管理综最新合案例分析题

财务管理综最新合案例分析题

二、综合案例分析题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随着2010年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

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

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

但这并不是说该事件就没有积极意义,其意义在于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公司治理的鲜活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公司治理背后的制度背景,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1、黄陈之争,核心是控制权之争。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

即使在法治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控制权仍然是很重要的。

放在当下中国,公司控制权就更加重要了。

因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法治环境相对来说要差一点,许多公司按照潜规则,而不是按照公司章程来办事还比较普遍。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

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通俗讲,就是替别人干活不可能像给自己干活那样用心。

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怎么办?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但如果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又怎么办?一定是放弃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选择自己经营或者让兄弟姐妹来经营了。

我们观察到,欧美国家不是没有家族企业,但是不普遍,这说明欧美国家法治良好。

而东亚和中国家族企业要普遍得多,这说明东亚和我国法治还需要改进。

黄陈之争反映的不是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制的要求,而是这种转制的困难。

困难在于我们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改进,依法律和公司章程治理公司还没有成为自觉。

我们希望家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走向世界,仅有美好愿望还不够,必须从加强法治做起。

如果公司所有的争端都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解决,即使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被誉为“公司宪法",是公司设立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国家干预理念。

因此,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运营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于黄光裕与陈晓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的争夺,正是牵扯到公司章程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这一争端,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反映了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向现代企业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痛.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的创始人,也是国美电器控股最多的第一大股东,他想要得到公司的完全控制权,让国美成为自己的家族企业,甚至是在触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之后被判决入狱,依旧想控制国美。

然而,他的公司却最终落入自己公司所兼并的永乐董事长、持有国美股份份额仅占总股权1.47%的陈晓之手。

这一事件让人有些意外,然而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之下,却是必然结果。

黄光裕无疑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典型代表,尽管国美在香港上市多年了,他从股市上获得大量资金推动了国美的大发展.2006年5月10日,黄光裕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最为重大的一次修改。

当天,在香港中环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持有国美70%股权的黄光裕授予董事会如下权力: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包括随时任免、增减董事,且不受人数限制;董事会还获得了大幅度的扩大股本的“授权”。

正是这次管理层权限的肆意扩张,为黄光裕日后利用董事局主席的地位和国美的平台实施资本运作提供了便利;然而,也正是这次的管理层权限肆意扩张,使得黄光裕在这次国美控制权之争中最终落败。

因此,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如何有效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是一个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

黄光裕的罪与罚

黄光裕的罪与罚
股票账户 , 黄光裕在 2 0 4月 2 07年 7日一 6 月2 7日间累计购人中关村股票 96万股 , 7 成交额 9 1 30万元 。至 6月 2 8日该信息公
告 日时 , 以上 账 面 收益 额 为 38 元 。 4万 为 此 ,20 07年 ,证 监 会 稽 查 一 局 出
股股份有 限公 司 3% 的股份 ,鹏泰 由此 3 成为中关村 的第一大股东。
从这个意向达成 ,到上报证监会最终 批准这一股权置换和完成过户之间,有接
巅峰跌落的一刻 , 黄光裕选择了沉默。
据参与宣判人士描述 ,黄光裕这天身着西
装 出庭 ,保持 着拘禁期 间蓄起 的平 头发
型 ,在法庭上从始至终未发一言。
财 产 2亿 元。 他 的 妻 子 杜 鹃 , 因 内幕 交 易 罪 ,被 判 处 3年 6个 月 的 徒 刑 ,
罚金 2亿 元 。他 的 同 乡和 下 属 许 钟 民 两 罪 并 罚 ,判 处 3年 徒 刑 ,
处罚 1 亿元 。

位 曾经 的 中 国首富 风光 无 两 ,
5月 1 1 81一早 ,北 京市第 二 中级人 7 民法院门几就拉起 了长长的警戒线。如其
伙人杨照东步出法院时说 。
股市狂 玩 :借 保姆 账户倒 腾 中关村
这个买人过程 中,黄光裕通过财务总 监周亚飞找 了6个个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

些个人账户, 专门用于转款 。20 07年 3 、
4月间,周亚飞安排助手用鹏投公司的支 票在国美公司换取现金三四千万元 ,存入
上述 6 人的账户。其后 ,这些资金便用来
随后 ,用鹏泰公 司持有 的 4% 的 中关村 8
股份 ,置换上市公司 中关村持有的启迪控

国美电器案例分析-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

国美电器案例分析-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一、案例背景简介随着中国市场化的发展,中国家族企业普遍面临着治理方面转型的重要时期。

家族权威的延续存在这局限性,权威的重塑面临现实的考验。

与此同时,企业面临大股东侵蚀小股东行为的严峻挑战,家族企业的发展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随着民营企业上市,一系列的融资、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举措是公司扩大规模、提高经营业绩的前提,公司资本扩张必然会导致股权被稀释,形成分散的股权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单个股东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高,可以以更少的股权动用更多的属于其他股东的经济资源,因此股权分散的民营企业便出现许多控制权的争夺战。

国美电器,中国内地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

自 1987年成立以来,在其创始人黄光裕的领导下,迅速发展扩张。

2006年收购永乐,原永乐总裁兼董事陈晓出任国美CEO。

2008年黄光裕入狱并于2009年1月正式辞职,陈晓出任董事局主席。

陈晓上任后签订董事绑定条款引入贝恩资本,并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这一系列行为引起了黄光裕的不满,黄光裕在 2010年5月的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12项决议投了5项否决票,使得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董事人选。

但陈晓主导的董事会于当晚重新任命了这三名贝恩董事。

同年8月黄光裕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等多名高管职务,黄陈控制权之争公开化。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由张大中接任,至此国美控制权之争告一段落。

二、从国美股权争夺探究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的特征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因此股权结构的变动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

其中,大股东股权的变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尤为重要。

(一)股权结构对控制权的影响股权结构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之间所有权的安排。

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所有权的实质,而所有者类型及出资比例的不同将导致不同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50%以上的股份;二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三是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持有10%以下的股份。

结合“黄光裕案” 评价公司治理制度和治理模式

结合“黄光裕案” 评价公司治理制度和治理模式

结合“黄光裕案”:1、如何评价公司治理制度2、公司治理模式应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而不是“股东中心主义”,这种看法是否适合于中国1、如何评价公司治理制度。

所谓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指基于管理学与法学互动的视角对公司组织、营运、管理及监管中的行为所作的一系列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安排,其制度核心不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强制性规范,而且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原则、行业规则、企业间的协议等自律性的规范。

换言之,公司治理不能分别仅仅停留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两个层面,而要两者不割裂,相反应该结合起来形成制度,才能使公司治理变得安全且有效率。

公司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公司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则是管理人员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确定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即使有“很好”的管理体系,缺乏良好治理机制的公司,就象地基不牢靠的大厦。

公司治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一个现代公司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制度是否有效。

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但对我国企业来讲是当务之急,需要尽快建立,就是一些外国的大企业,在这方面也不是都做得很好。

有一些外国的大公司,特别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大企业,经营业绩不稳定,甚至倒闭破产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治理模式应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而不是“股东中心主义”,这种看法是否适合于中国在公司的发展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人中心主义。

在股东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利都集中在股东手上,股东会决定企业的一切事项。

到了上世纪下半叶,公司的权利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即董事会中心主义,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时常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决议,有时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各国公司法一般作出了一些限制。

还有一些国家将董事会的决策权赋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如CEO,使他们既有生产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又有一定决策权的职业经理人,这就是经理人中心主义。

案例-国美争夺战

案例-国美争夺战

⏹国美争夺战(2)⏹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随后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

⏹案例:国美争夺战(1)⏹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在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11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为什么大股东要否决贝恩提名的3位非执行董事?⏹贝恩一开始计划谋取控股地位,大股东不同意。

由于面临旧2014可转股债的提前赎回危机,大股东最终做出了让步,即允许贝恩提名3位非执行董事,但同时大股东将通过参加供股来维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尽管各退一步,但大股东对由贝恩和陈晓把握的国美电器董事会并不完全信任,因此新增加了副总裁孙一丁为执行董事。

⏹贝恩入股后,国美电器提出了高管股权激励计划,被看作是黄光裕代理人的常务副总裁王俊洲、副总裁魏秋立、孙一丁的立场发生了变化,这意味着大股东已经彻底失去了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为什么国美电器董事会要废除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方的理由1⏹“这是一年一度的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都是一些常规议案,所以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只有62.5%,这让占公司31.6%的大股东有了机会。

”⏹据公告显示,贝恩投资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竺稼出现了54.65%反对票,而王励弘、Ian Andrew Reynolds两位也出现了52.68%的反对票。

按照国美电器的公司章程,董事续任需要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通过,上述投票结果意味着贝恩投资提交的董事人选被否决。

⏹董事会方的理由2⏹根据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贝恩投资在入股后有权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如果贝恩的股权减少,其委任的董事人数也相应减少;但如果发生特定事件(包括其提名的董事未获通过)或违约事件后,贝恩有权提前赎回2016可转股债并要求国美支付24亿元(3.52亿美元)巨额罚金,这对于目前手头现金只有62亿元的国美电器来说,无疑是重大打击。

管理学原理论文(案例分析)

管理学原理论文(案例分析)

【案例】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2010年,企业界最吸引人们目光的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8日晚尘埃落定,根据国美管理层当晚7时许公布的投票结果,由黄光裕一方提出的5项决议案除“即时撤销一般授权”一条获股东投票通过外,其余4项均被否决,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得以留任;而由陈晓一方提出的决议案悉数获得通过。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电器“黄陈之战”并未如外界预想的那样画下句点。

业界人士认为,双方围绕国美控制权的“战争”仍将继续,国美的未来难以预料。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内部权力矛盾的经典案例,国美“内战”已然在中国企业规范化发展道路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8月4日,国美电器(00493.HK)大股东黄光裕做出“困兽之斗”,通过控股的Shinning Crown,提出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并要求撤销陈晓的国美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

黄光裕提出的动议还包括,撤消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公司行政副总裁一职,提名邹晓春、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于二零零八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8月9日,黄燕虹称:陈晓因私欲改变发展方向。

8月12日,针对黄氏家族对公司经营业绩放缓和停滞的质疑,国美电器4位副总裁和财务总监12日表示,将共同进退。

国美电器副总裁孙一丁、李俊涛、牟贵先、何阳青及财务总监方巍12日集体亮相,首次公开披露自2008年11月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押后公司面临的种种危机。

8月18日,黄光裕发表名为《为了我们国美更好的明天》的公开信称陈晓欲使国美变外资8月19日,国美董事局发出《致国美全体员工的公开信》,除回应黄光裕方面多项指责外,还呼吁所有国美员工在攸关公司命运的关键时刻团结起来。

公开信称,黄总在连续五年减持套现一百余亿的对象也几乎都是海外投资者。

(整理)国美控制权之争国美谈判.

(整理)国美控制权之争国美谈判.

国美控制权之争——国美谈判一、陈黄双方谈判的基本信息我把事件概述一下:国美电器8月5日宣布将对公司间接吃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余2008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而黄光裕方面则呼吁投资者重组董事局,国控制权之争可称之为经典公司治理与控股争夺的商业大战,两人的公司控制权之争虽惨烈但仍循香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越雷池半步,在当代商战中实为罕见。

8月5日,国美电器公告,公司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大股东黄光裕,称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时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及违反信托责任。

同日,黄光裕通过独资拥有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提名邹晓春为公司执行董事;提名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就国美董事会状告黄光裕并索赔的情况,黄光裕控制公司、国美大股东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发布声明称,“8月5日上午,国美董事局就我司提议召开了紧急会议,当日下午,才到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黄先生;在8月5日晚上国美董事局公告中,声称是因为要起诉黄先生,我司才发函要求重组董事局一事,是严重与事实不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事实上是,“我司于7月19日就派出代表与陈晓商谈重组董事局事宜,双方一直持续商谈到8月4日晚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才向董事局发出了‘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这也说明双方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已经谈判半个月的时间,这次双方的起诉和反击其实是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直接“兵刃相见”。

香港联交所网站昨日傍晚刊登公告显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公布,经数月的内部调查,公司董事局决议,对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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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暗算还是作茧自缚——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公司章程的胜利2008年11月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就这样,一个中国最大零售电商巨头轰然倒下。

而接手国美电器的是在黄光裕出事后临危受命的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的陈晓,陈晓逐渐成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

而后,在争夺国美股份控制权的决战当中,黄光裕虽然保证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没有如愿以偿地将陈晓驱逐出董事会。

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与陈晓的博弈,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本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对案情进行一个简短的回顾。

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陈晓最终与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

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

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两项共筹得32亿港元,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

2009年7月,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

黄光裕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而坚决反对此项计划。

2010年5月,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

因此黄光裕坚决反对,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

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目的,这使得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

2010年8月,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

次日,国美电器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对于黄光裕方面提出召集特别股东大会的要求,国美董事会确定9月28日进行投票。

“9·28”股东大会如期进行。

结果是,陈晓留任,但董事会的增发授权被取消。

这意味着,黄光裕的股权不再有被稀释的风险,确保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撤销陈晓、孙一丁职务和让黄家代表邹晓春、黄燕虹进入董事会的动议均被否决。

对于这一结果,陈晓方认为获得胜利,而黄光裕方则表示至少没有失败,因为确保了大股东的地位。

但是,黄光裕驱逐陈晓的诉求并未实现,这也意味着,战争并未结束。

根据案情的发展以及对国美控制权争夺双方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看,并不是陈晓打败了黄光裕,而是黄光裕自己打败了自己。

从“9·28”选票来看,决定双方胜负的,不是机构,而是那些被双方都忽视的散户,而散户与黄的交恶,其实在黄之前不断套现的历史中,已经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在国美运作上市之后,黄光裕充分体会到了资本的力量,不断套现,持股比例从75%下降至34%,套现上百亿。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黄光裕为了便于自己能够闪转腾挪,不断地修改公司章程,特别是2006年的一次修改,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凌驾于股东会之上: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股份,这恐怕是全球绝无仅有的权力最大的董事会了。

而陈晓在执掌国美之后,正是利用黄光裕当年的这些“政治遗产”,引入了贝恩,强行任命了被黄光裕否决的贝恩的三名董事,通过了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陈晓是用黄光裕的枪,对准了黄光裕,而散户由于黄光裕的一再套现而深受其害。

因此我么可以看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由公司自己指定的。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很多方面减少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或义务性规定,而交由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明,在实际运作中就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以“家法”来判断。

在上市公司里,股东权利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要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指挥公司,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同时公司利益也不等于股东利益,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陈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

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

因此,陈晓在道德的审判台上被附加的“不忠”、“背叛”等并不成立。

那么,当黄光裕遭难之际,陈晓是不是应该回避股权激励制度。

根据法律分析,在职员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这个不需要回避。

但在公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应该由股东会来通过,董事会可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完全由董事会来决定,涉嫌侵害股东利益。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来的,并经过合法程序所制定和通过的,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还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陈晓在接替黄光裕工作之时,考虑到公司的业绩以及亏损状况。

同时,也是按照黄光裕所修改的公司章程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这个刚好是国美公司对黄光裕起诉的事实的理论依据,表明从始至终国美都是在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公司章程对一个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公司作为由不同资源所有者结合而形成的组织,目的在于通过协作劳动,创造出比单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

所有侧重于经济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假定一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

公司就是由拥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组织,体现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职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公司债权人追求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安全最大化;社会公众追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最大化;政府追求公司对国民经济促进最大化。

法律的功能就是对上述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以正式制度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

章程正是这种制度的最典型表现,它可以通过降低公司行为的成本,提高效益来实现公司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的目标。

良好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力图最大化地保护社会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破坏,使社会财富被恰当使用或被最经济地使用。

章程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公司设计适当的行为模式,为一切创造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从而使公司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

同时在程序上,章程为公司提供最简便、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以达到法律与其成员希冀的目的。

总的来讲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如果个别股东,即使是创始股东为求私利而擅改公司章程,难免会为公司发展留下祸根。

“未来很难预测,今日掌控的局面极有可能因个人的意外而变得危机重重”,业内人士如此分析,“过于相信自己的控制力,而忽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资本意志,很有可能自尝恶果”。

国美案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这样一场利益之争中,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和将来的道路,不是由管理层说了算,也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而是交给了“股股同权”的资本博弈。

资本商战最重要的原本就不是结果,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具体个人谁都可以输,但法律不能输、规则不能输;不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秩序,不讲规则的公司治理不可能有公平。

写在法律纸上的法规条款,得到了一次完整践行的经历,并为后来者树立了一个文明治理的榜样,这应该是国美之争的最大价值所在。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美之争公司章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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