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8〕12号
当事人:胡兰兰;名称:宜昌高新区金汉建材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宜昌高新区金东山建材市场一楼B区11、12、13、14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9月25日;经营范围:建材零售;注册号:420506600185366。

2017年5月10日,本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嘉利源木业”生态板(型号规格:2440*1220*16mm)实施了抽样送检。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出具NO.SY-J20170803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商品。

2017年12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4月,当事人从荆州市小北门建材市场以90元/张的价格购进“嘉利木业”牌生态板(型号规格:2440*1220*16mm)45张,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05元/张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月5月15日,本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
责任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实施了抽样送检。

2017年6月9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NO.SY-J201708033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板芯质量,标准要求:芯条宽、厚比:≤3.5,检验结果:3.8,单项判定:不合格;浸渍剥离性能:试件每个胶层上的每一边剥离长度均不超过25mm(符合指标规定试件数≥80%时,该项判为合格),检验结果:合格数:3、合格率50%,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板芯质量、浸渍剥离性能不符合GB/T5849-2006、GB18580-2001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2017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当事人同时向本局提交了不销售、不转移的保证书。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截止2017年7月11日,当事人销售“嘉利木业”牌生态板(型号规格:2440*1220*16mm)34张,销售额3570元,获利510元,库存11张。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725元,违法所得为510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二、本局依法现场抽检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宜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产(商)品质量监测检验工作单》(NO:00048498)1份,证明抽检现场的基本情况;
三、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
NO.SY-J201708033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及《2017年2季度建材类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1份,证明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的情况;
五、本局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商品购销存的基本情况;
六、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承诺不销售、不转移、不返厂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均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和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商品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本案当事人已明示执行国家推存性标准,而按当事人标注的国家推存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后被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其销售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明示采用的标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8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市工商高开听告字〔2018〕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
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嘉利木业”牌生态板(型号规格:2440*1220*16mm)11张,没收违法所得510元,并处罚款4725元,合计罚没款5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缴至工行云集支行(收款单位名称: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807031009024926550;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单位编号:0123850;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码:30010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8年3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