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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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当发生突发 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 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 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 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 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 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 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三、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 上游过渡区、 纵向缓冲区、 工作 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 图 4.0.1-1和图 4.0.1-2。
10、 渠化装置: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 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 临时性交通标志: 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 交通标志。
12 、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 通标线。
二、基本规定
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 短期养护作业、 临时养护作业 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 必要时修建便道, 宜采用稳固式安 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 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 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 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 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 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 交通广播、 网络媒体、 临时性 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 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4.0.4-1 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 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5、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 4.0.5 的规定, 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 4.0.5 中数值的三分 之一。
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 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 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4.0.6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 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 (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 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 宜大于 0.5m。
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一、 术语 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 域,分为警告、 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 、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 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 车状态。 3 、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 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 、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 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 、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 、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 、下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 常车道的路段。 8 、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 、养护安全设施: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 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 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 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 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 作业的现场管理。
7、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 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 4km。(2)借用对向车道通 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 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 6km。当中央分隔带 开口间距大于 3km 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 距。
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 30m。
9、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 30m。
四、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 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 各类 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 A。各类安全设施及 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 B。
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 A 表 A-1),其使用 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 (2)限速标志 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 (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
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 上游过渡、 缓冲、工作、下游过 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 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 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 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 100m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降低 10km/h 。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 200m。(3)最终限速 值不应大于表 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 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 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 施的布设位置。
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 佩戴安全帽、 交通引导 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 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 (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 非行车区域内。
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 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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