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富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居富民工程资金
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建房补助资金发放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自治区、地区、县为贫困户、困难户补助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县直机关单位对口帮扶物资、资金;本乡机关干部、站所社、学校、村级捐款用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等。
第二条:江格勒斯乡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纪检委共同负责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挤占和挪用,必须用于安居富民工程农民住房改造。
第四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国家补助资金发放时,必须遵循“资金跟着进度走、中间环节不见钱、农民直接持卡取钱”的建房原则。
第五条:县直机关对口帮扶物资、资金及乡、村级干部捐资的物资、资金发放时,乡安居富民工程质检员对工程质量检
查合格后报乡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乡安居富民工程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
(二)县直机关单位对口帮扶的物资、资金。
(三)乡机关、站所社、各村、学校干部捐资物资、资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不予发放或追回国家建房补助资金
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建房资金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人员不予发放国家补助建房资金
3、对弄虚作假做假不建房的相关人员不予发放国家补助建房资金;乡抗震办、乡纪检委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建房资金并对相关人员给予1--2倍的经济处罚。
4、不按乡党委、政府及乡抗震办进行的规划建房的人员和不参加新农村建设的建房相关人员,乡抗震办将不予发放国家建房补助资金。
第八条: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资金发放表必须由乡抗震办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资金发放表不得私自涂改、涂抹否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已发放的建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乡抗震办指
定专职人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确保国家补助建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资金发放时,由乡抗震办主任根据施工进度、质量分批审批,购买材料、打地基、主体完工拔付60%的建房资金,封顶完工再拔付40%的建房资金。
第十条:村级负责人不得将农民建房资金作为其它用途,否则给予1--2倍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部门或个人,乡抗震办将取消其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格勒斯乡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格勒斯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党建办,乡纪检委等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