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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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F00016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已经在丙方的服务下就于北京市区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和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对丙方提供的信息发布.看房机会及订立合同机会等服务予以确认。

现就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并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开展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服务事项
1.发布房源销售信息。

2.发布客户求购信息。

3.为交易双方提供看房机会。

4.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机会。

5.协助双方,查验对方相关证件和材料。

6.提供交易相关政策及税费咨询。

7.提供签约建议,并草拟合同相关文本。

8.促进双方订立有效合同。

9.推进交易进程,提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10.提供贷款资质,贷款政策,贷款材料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完成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工作。

12.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房地产交易权属转移登记。

13.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房产交割。

第二条:服务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本次房屋交易总价:人民币:(¥),
丙方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下:
1.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2.过户服务费:人民币:伍佰元(¥500)
3.交割服务费:人民币: 贰佰元(¥200)
4.贷款服务费:人民币: 叁佰元(¥300 )(乙方贷款适用)
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
其中甲方承担:人民币:(¥)
其中乙方承担:人民币:(¥)
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署时向丙方支付。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提示,提供房产交易所需一切证件,文件和材料,保证所有材料真
实有效,并如实,详尽披露涉及交易的自身情况。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居间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丙方告知书,委托书
等相关文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积极履行交易中各自义务。

3.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预定,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用。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未加盖丙方印章的于丙方有关的协议,承诺或合同条款变更
均无效。

5.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纪服务。

6.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乙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签署本合同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延迟支付服务费用的一方,应按照每日1%的标
准就未支付部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承担支付该部分的义务。

2.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不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全部的部分履行
居间服务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无需退还,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

3.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服务责任。

4.丙方无需就未经丙方盖章的承诺,协议,条件变更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任何争议,三方平等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及丙方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丙方签约人员无权增加,删减本合同条款或作出其他承诺。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丙方签章:
执业人员:丁永娜执业证号: 京房工12-11-0039执业人员: 刘柏锐执业证号:京房工10-01-3148
签署日期:
购房承诺书
一.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中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规定。

二、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房产、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

三、如本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本人自愿与售房人协商退房,同时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注销网签信息、撤销登记、限制在京购房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人如未遵守本承诺,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以及网上签约信息被注销、房屋登记被撤销等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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