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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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饭店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统一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结合国际认可的模式和规范,用于费用分析和核算管理,以加强饭店的管理及信息的交流, 使之与各地现代化管理饭店有较接近的比较依据。

第三条为节省人力,快捷及准确地记录饭店的经济业务,饭店将采用电子计算机作为账务管理和会计记账工具。在使用电子计算机时,应依照财政部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有关规定要求,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代替人力记账, 保证财务系统记录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饭店经营管理业绩的财务事项记录和会计核算业务受本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约和管理。在业务上遇有本财务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项目,由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财务部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饭店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饭店设置财务部经理负责领导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其它主要负责人有前厅部经理和后台财务主管,协助财务部

经理负责审查、稽核饭店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饭店财务部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饭店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标准办理。

第十条饭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本饭店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复式记账法,费用方面和实体记账则应参照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

第十二条饭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饭店的一切自制凭证、账簿和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但上报的报表格式应按上级规定的会计制度模式。

第十四条饭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饭店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

本期收付,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饭店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七条饭店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饭店应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性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各项支出,都是收益性支出。

第十九条饭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二十条饭店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饭店所有营业收入,包括外汇收入,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一条从银行账户提取款项须由饭店总经理和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支票专用章方可提取。

第二十二条饭店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

第二十三条饭店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应分别按设账登记并及时收付,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

经严格审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在一般情况下不提“坏账准备”,但对在催收过程中确已发现对方经济偿还能力出现变化可能无法偿还的,和经过正常交涉在正常合理时间内仍无法收回的账项,和实际上已必须委托催账代理人催收的账项,和已通过法律程序追讨的账项, 由会计人员准备办理经过的详细报告,经财务部经理核查属实,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实际数字预提“坏账准备”。对列入“坏账准备”的账款,会计人员应继续催收,力求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章存货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饭店的存货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五条饭店的各种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进口物资还应包括关税和增值税等税项和有关费用。一切外购商品以购入商品的进货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六条饭店的各种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商品要进行明细核算,并随时检查到货情况。期末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跟催。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饭店发出或领用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如需变更此计算方法,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饭店的各种原材料、产成品等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饭店的各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调查后及时处理,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1)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的盘亏(减盘盈)及毁损(减残值),除应由过失人赔偿者外,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保险赔偿款后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低值易耗品按预先估计的使用寿命每月预提准备,并每半年进行各项实物盘点。并以实盘结果调整预提准备,使之反映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饭店的各项产成品的存货由于陈旧或过期而需要降价处理的,在报经批准处理后发生的损失,作为销售损失。如果在年度决算时尚未处理的,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列出这些存货的账面实际成本,可变现的值和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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