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河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
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结束——。
关于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亲爱的居民:感谢您对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已经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评估。
在此,我们愿意向您详细解释我们对该提案的答复。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在传统文化和庆祝活动中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每年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屡见不鲜,给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确保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优良,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其次,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限制和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例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和处罚难度较大,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是一个更为根本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好处。
首先,它可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件,保障居民的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一大部分,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不可忽视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有效地降低这类火灾的发生概率。
其次,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减少环境污染。
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噪音,对空气质量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另外,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还可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倡导节俭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也在不断改变。
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显得越来越过时和不适应现代化的社会需求。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将有助于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
纠偏“一刀切”,禁炮也别“一放就乱”
纠偏“一刀切”,禁炮也别“一放就乱”作者:胡印斌来源:《民生周刊》2024年第01期近日,“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相关消息引发热议。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
其中便提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这一消息就像一串炮仗,迅速在舆论场上引发共鸣。
也是,十多年来,出于安全、环境等各种考量,全国多数城市均执行全面禁燃烟花爆竹政策,每逢春节,人们再也感受不到“姑娘戴花,小子放炮”的乐趣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提及部分地方性禁燃禁放规定不合法,将该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审视,也让这些年来呼吁有限放开的声音更加嘹亮。
有媒体甚至欢呼,人们在享受过年喜悦的同时,应有仰望绚烂烟花的权利。
可见,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禁燃禁放,已成民众竞相诟病的焦点,既不合情、有悖民风民俗、减损年节氛围,也不合法,缺乏法理上的支持。
各地不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一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有序调整具体政策法规。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这就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即便是取消全面禁燃,也要分级分段管控,分时间分空间燃放烟花爆竹,还要限定燃放的噪音标准、烟花爆竹的品种等。
这是因为,其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大气质量的影响仍十分明显。
多地多年空气质量监测及分析表明,燃放烟花爆竹明显加剧空气污染,常会导致空气污染达到重度甚至严重污染级别。
其二,因燃放而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也很突出。
据披露,2005年至2017年的春节期间,北京因燃放烟花引发火警2137起,死亡5人,受伤8人,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特别是2009年正月十五,因违法燃放A类烟花爆竹,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内在建配楼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风险管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风险管控李德钊【摘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本文在综合调研与实践论证基础上,从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入手,全面辨识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9个方面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学的依据.【期刊名称】《安全》【年(卷),期】2018(039)012【总页数】5页(P22-25,30)【关键词】烟花爆竹;零售;风险;管控【作者】李德钊【作者单位】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四川省安科院烟花爆竹安全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事故警示烟花爆竹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民俗产品,爆竹声中辞旧岁更是人们心中沿袭千年不变的民俗文化传承,传统的消费习俗并没有因它潜在的事故风险与环境污染而销声匿迹,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和县级城市依然有着它非常广阔的市场,然而连着消费终端的烟花爆竹零售环节却在近年屡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15时52分,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发生爆炸,引发隔壁粮油经营店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2017年1月24日(腊月二十七)21时许,湖南省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中南大市场内一烟花爆竹门店发生火灾,造成6人窒息死亡。
2018年2月15日(春节除夕夜)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路顺丰烟花爆竹门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2018年2月19日(正月初四)夜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经销烟花爆竹的杂货店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2 零售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辨识2.1 烟花爆竹物品固有危险性辨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定义: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声、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1]。
可见烟花爆竹作为一件特殊商品,其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遇热危险性、自燃自爆性、机械作用危险性、静电火花危险性等[2]。
2021-2022学年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八年级(上)期中物理试卷
2021-2022学年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八年级(上)期中物理试卷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每小题2分,共32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位置)A.某同学的身高约为170cmB.成人正常的步行速度约为5m/sC.人正常呼吸一次所用的时间约为10sD.洗澡时水的温度约为60℃A.B.C.D.A.只要认真测量,就可以避免误差B.误差是不遵守仪器的使用规则产生的C.选用精密仪器测量可以减小误差D.多次测量取平均值可以消除误差A.旁边向前移动的汽车,地面B.地面、旁边向前移动的汽车C.旁边向后移动的汽车、地面D.地面、旁边向后移动的汽车tA.速度与时间和路程是无关的B.速度与路程成正比C.速度随时间或路程的改变而改变D.速度与时间成反比A.响度大B.音调高C.音色美D.节奏快A.男高音的音调比男低音的音调低B.小洋主要是根据响度来区分不同乐器的声音C.当长笛演奏时,是长笛内的空气振动发声D.欣赏音乐期间,大家把手机调至静音是在阻断噪声的传播A.用超声波电动牙刷刷牙B.用超声波给金属工件探伤C.用超声波清洗眼镜片D.用超声波除去人体内的结石A.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防止噪声产生B.燃放中,个别鞭炮的响度超过120分贝,对人的听力造成危害C.燃放中,用双手捂住耳朵,是在人耳处减弱噪声D.燃放后烟雾飘散,说明烟雾不会污染环境A.打开降落伞进行减速阶段,探测器的平均速度为10m/sB.探测器的外壳需要防热性强的材料C.探测器处于悬停状态时,相对于地球是静止的D.火星离地球上亿公里,地面以超声波的形式发出的指令被探测器接收到A.“测体温”;人体的正常体温约为37℃B.“勤洗手”;每次洗手时间应少于10sC.“要消毒”;一张消毒湿巾厚度的为2nmD.“戴口罩”;一只医用外科口罩长度约为5cmA.“已是悬崖百丈冰”,冰的形成是凝固现象,需要吸热B.“斜月沉沉藏海雾”,雾的形成是汽化现象,需要放热C.“月落乌啼霜满天”,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需要吸热D.“露似真珠月似弓”,露的形成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A.B.C.D.•14.生活中常把碗放在大锅内的水中蒸食物,碗与锅底不接触,如图所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精选14篇)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许多人都写过书信吧,书信是一种向特定对象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应用文书。
你知道书信要怎么写才正确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1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在春节及寒假即将到来之际,我们真诚地向你们问好,并热切地希望和你貌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而又富有意义的寒假。
《开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竹管理办法》已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开始实施。
为使同学们度过一个恢、祥和的节日,安全迎接新学期的到来,防治烟花竹可能造成的伤害。
希望同学们和家长朋友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竹活动,自觉不去购买、燃放烟花竹,倡议大家共同做到以下几点:一、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竹;二、不携带烟花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三、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竹的行为;四、积极宣传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竹的有关规定;五、家长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监护,做“守法自护,噪烟火竹”的带头人。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从噪烟火竹做起,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祝同学们健康成长!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xxx20xx年xx月xx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2亲爱的家长:您好!春节将近,为确保您和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为了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根据〖州市烟花竹安全管理规定》〖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州市池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池区烟花竹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在限区、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您和孩子一起履行。
1.如需燃放请到有正规执照的网点,进行购买合格的烟花竹。
2.严禁在校园周边燃放烟花竹。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枣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协助配合省驻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等职责,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
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术平2013年9月30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
经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0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78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25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1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统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许可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政府对口部门的,各相关部门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8项)3.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4.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0项)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1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审批市财政局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市地税局4安防产品销售的审批市公安局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核准枣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审核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科技局8全市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审核9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登记市人社局10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市商务局11水利水电工程开工的审批市水利渔业局12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市司法局13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批市体育局14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批1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核1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市卫生局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18碘盐卫生许可的审批19计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市人口计生委20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市文广新局21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2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核市物价局23企业标准登记许可市质监局24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市住建局25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或审批26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27进枣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备案28煤炭生产许可申办、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核市煤炭局29煤炭经营许可申办、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核30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审批市农业局附件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8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1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市残联县级主管部门3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审批市地税局县级主管部门4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5印制行业印刷票证许可县级主管部门6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8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9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1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县级权限范围)县级主管部门1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县级权限范围)县级主管部门13境外人员居留许可及签证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14户口准迁证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5户籍变更(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补录(无证号人员)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6出生登记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7临时用地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主管部门18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区〈市〉企业)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19民办学校(高中段)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20招生广告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21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市司法局县级主管部门23木材运输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24林木采伐许可县级主管部门25非公募基金会设立许可(县级权限范围)市民政局县级主管部门2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县级主管部门27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28拖拉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的核准市农机局县级主管部门29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0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3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资格审核(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市商务局县级主管部门3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合同变更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县级主管部门35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县级主管部门36设立旧机动车评估机构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37酒类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登记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38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水利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39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县级主管部门捕捞许可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1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市文广新局县级主管部门42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3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县级主管部门45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6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监局县级主管部门48城市排水许可的核准市住建局49二级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县级主管部门50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县级主管部门5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5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4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5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的核准市人口计生委县级主管部门57农业新技术的审定市农业局58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59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60植物检疫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61农药广告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62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审查县级主管部门6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主管部门64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县级主管部门65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市工商局县级主管部门66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准67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批市经信委县级主管部门68无线电台设置使用、频率指配的审批及发射设备销售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69集邮票品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7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市卫生局县级主管部门7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7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市人社局县级主管部门75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县级主管部门76渔港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省直接下放)省海洋与渔业厅县级主管部门7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省直接下放)省林业厅县级主管部门78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省直接下放)县级主管部门附件3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1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新办、复审市安监局2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办、复审3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市财政局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市畜牧兽医局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变更、注销的审核市司法局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和注销的审核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审核8申请、变更、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9旅行社分社备案市旅服委10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11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聘的审核市体育局1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核13县际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市交通运输局1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15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16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及产权备案市住建局17超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8城建档案备案19外地建筑类企业入枣备案20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银行账号备案市民政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编办23外地安防公司资质告知(备案)证明许可市公安局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核市残联25残疾儿童鉴定的审核市人口计生委附件4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0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市经信委3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批《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市旅服委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市安监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减缓《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市残联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8建筑垃圾处置和绿色图章的核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绿色图章的核准: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9垃圾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印花税暂行条例》市地税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11建设工程抗震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市地震局滕州市除外12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市港航局13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1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5通航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6船舶危防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7船舶管理许可《船舶登记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8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9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21市级采矿权许可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市国土资源局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市公安局25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7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大型活动治安许可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法定地点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3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3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及工程资质的审批《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32中国公民护照的审批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33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6保安员证的核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7超限运输车辆及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公路局38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39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市环保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43市属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4省重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45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教育局46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及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市科技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7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和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市粮食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8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市林业局49省内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0征、占用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1森林公园设立许可《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2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市民政局53非公募基金会设立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局5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市气象局除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滕州市外56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除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滕州市外57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除滕州市外58人防工程建设、拆除、开发利用、验收备案以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人防办除走联审程序外,台儿庄区、峄城区、山亭区、滕州市自行审批59开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市人社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0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61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注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市商务局滕州市具有同等审批权限(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63申请取水许可的审批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水利渔业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4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市司法局69体育竞赛审批《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市体育局70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核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7年第10号令)市统计局7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72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市文广新局7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74文物保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75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市卫生局76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许可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77公共场所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7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审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79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产业技术创新,推广使用环保、安全、可靠的新型烟花爆竹产品和替代产品,减少烟花爆竹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
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在烟花爆竹包装上标注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取得储存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取得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要求,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四章使用与废弃处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七篇)
2024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1、为确保责任主体明确,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预防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生产销售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此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本店已正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由____担任负责人,____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成员包括____、____。
3、负责人需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需依据其等级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与治理。
同时,需保留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记录。
4、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若无法保证安全,应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
同时,需设置警戒标志,并视情况采取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措施。
对于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与保养,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5、本店已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充足与合理使用。
6、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发现与排除,本店特设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对报告及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给予奖励。
7、本店将定期(每季度、每年)对本销售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该表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需立即报告。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该方案需明确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与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经费与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与人员、治理的时限与要求,以及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9、同第4点。
2024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二)方案为深入强化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严格遵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法规要求,全面细致地排查我司烟花爆竹经营及库存环节中潜在的事故隐患。
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
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9•【字号】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峰2018年4月29日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在台儿庄古城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文物保护、文化市场、价格、食品安全管理和渔业管理工作中有关电鱼或者毒鱼方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利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职责。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该制度的内容包括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还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对违反禁令的处罚措施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公共安全:烟花爆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2. 环境污染:烟花爆竹燃放后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废气,其中包括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污染。
3. 噪音扰民:烟花爆竹燃放时发出的巨大噪音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尤其是对儿童、老年人以及患有心理疾病的人群造成影响。
4. 文明城市建设:禁燃烟花爆竹符合城市文明建设的要求,能够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禁燃烟花爆竹管理制度时,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2. 设置专门的燃放区域:在合适的地点设置专门的燃放区域,限定燃放时间和数量,以控制燃放活动,确保燃放安全。
3. 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违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违规燃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良好状态,对社会安定和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枣政办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23〕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推动工业倍增计划深入实施,市政府决定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建立涉企联合检查机制。
现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锚定“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按照“进一家门,查多项事”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企业次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努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责任分工(一)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16项)将涉及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税务等部门16项检查事项,整合为5项,分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3个方面推进实施(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1.安全环保消防类检查。
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牵头,对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消防类检查。
结合实际,年初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拟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分别统筹安全生产(由市应急局统筹协调1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市气象局)、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常态化检查事项,集中时间、人员到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2.新建项目领域检查。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岛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府[1993]综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岛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岛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1993年9月29日厦府〔1993〕综245号)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噪声污染,保障良好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厦门本岛和鼓浪屿(以下简称岛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一、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岛内以任何方式销售烟花、爆竹。
二、岛内所有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持有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核准经营烟花、爆竹的项目,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无效。
三、岛内所有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前,对库存的烟花、爆竹自行处理完毕,逾期一经查出,由公安部门全部没收。
四、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岛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市政府组织的燃放焰火的重大庆祝活动和特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六、违反本通告在岛内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所有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在岛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公安、城管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单据,对同一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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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预防爆炸事故,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四条市、分(市)公安部门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普及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鼓励网络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
(八)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九)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的场所地点,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枣庄矿业集团所属单位的生产区、办公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由枣庄矿业集团确定后上报市政府,纳入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条除第九条所述场所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
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由市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第十条区域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视情向社会征
求意见后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人民政府在调整发布前,向市政府报备调整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未达到《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
第十五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提示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婚庆、典礼等服务的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提示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单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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