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保税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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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保税区业务
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
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4.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7.商品展示;
8.研发、加工、制造;
9.港口作业;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办法。

总则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
货物的监管
▪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报备管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进口免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4.区内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货物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出口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保税管理]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6.进口寄售货物;
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征税管理]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和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贸易管制]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已经验核许可证件的,企业在进出区环节无需再次出具许可证件(原件)。

总结:一线备案制,免证免(保)税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申报主体]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特殊货物管理]区内企业在实质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内销的,其中边角料、废品比照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残次品按照成品、副产品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集中报关]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跨公历年度。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出口退税]区外货物运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
1.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
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
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
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
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商品展示]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检测与维修]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货物,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保税港区海关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测试管理]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外开展产品测试、检验活动。

测试、检验产品,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外发加工]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委托区外企业对货物开展外发加工。

区内企业应在向海关缴纳应征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保函后办理货物出保税港区手续。

总结:二线报关制,应证应税,出口退税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管理方式]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向海关
传输有关货物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库存货物处置]未经保税港区海关许可,区内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以查代销]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

▪[维修条件]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海关登记备案。

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存储期限]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超过2年以上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登记备案。

企业申请放弃或者货物超出保质期,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健康的,海关可以责令企业办结相关手续。

总结:区内电子报备,自由流转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特殊区域、场所间
往来货物的监管
▪[海关手续]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和结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承运方式]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税收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
监管总体思路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理念,简化一线和区内流转手续,强化二线实际监管。

▪按照“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目标,整合监管资源,优化作业流程。

▪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积极在区内企业中推广诚信管理。

▪按照“信息化、封闭化、集约化”的管理要求,通过开发综合保税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紧紧依靠科技手段,提高海关的监管效能。

▪按照“分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工作思路,认真做好原有区域的业务切换,确保切换期间海关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平稳过渡。

申报方式
▪一线环节:区内企业按备案清单格式申报
▪二线环节:区内或区外企业按报关单格式申报
▪二线环节采取“双申报、单报关”方式
▪一线货物采用“无纸通关”方式
▪区内联网监管企业在二线环节可采用“分批进出、事后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所有货物均可采用“提前申报、货到验放”的通关方式。

▪明确一线环节、二线环节都必须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

▪将现有东区、西区两个通关现场整合至东区,实行一个现场报关,海关派员驻守东、西两区卡口实施实货监管和物流监控
建立综合保税区与一线口岸海关间
进出境货物快速通道
进一步简化与上海洋山等海运港口、上海空港及太仓港间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提升区域内物流集散速度。

1、区内企业进出境货物
充分运用总署推广实施的区域通关既有成果,对区内诚信企业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审放一体,无需交单”模式,形成综合保税区特有的通关监管方式。

2、区外企业进出境货物
继续采用区域通关模式下的“简化和规范转关运输”模式,重点推动海陆联运、空路联程等中转业务模式,尤其要完善口岸配套功能,推动出口中转模式的操作。

保税物流监管
▪备案式帐册---仓储配送型
备案式帐册以联网管理为核心,按照与物流企业相同的管理单元——料号来进行备案,通过联网实时提取企业WMS系统的收发货记录,与企业在海关的进出申报记录进行自动比对,实现海关对保税仓储货物的有效监管。

▪记帐式帐册---非仓储加工型
由于“一日游”货物不入库、整进整出的特点,因此,对此类货物采取记帐式管理,即企业不需事先作帐册申请和品名备案,保税区系统自动以企业为单元生成一本虚拟的记帐式电子帐册。

帐册数据来源于每次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出区报关单数据。

保税加工监管
☆思路:建立以联网监管和金额核查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流程:帐册备案=>进出申报=>联网监管=>金额核查
☆重点:
1、企业ERP系统收发货数量与海关申报数量的一致性。

2、企业营业支出、收入金额与在海关申报金额的一致性。

免税货物管理
▪取消区内企业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区内企业按相应贸易方式直接在H2000系统中申报进口。

▪保税区系统中自动为每家企业设立一本设备流水帐册,通过数据定制将H2000系统中有关报关数据写入帐册。

▪海关免税货物管理部门依托帐册对区内进口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贷款、出区维修、解除监管、减免税核查等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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