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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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四章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热价管理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和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各类供热企业,依靠热电联

产、工业余热、地热、燃气、空气源、水源、电力等各类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经营性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县(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价格、质监、环保、气象、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城镇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建立完善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企业经营、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供热企业是城镇供热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安全运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投资多元化、服务标准化和社会化,履行城镇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实现供热资源多元化、灵活性。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

和推广使用。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供热主管部门在各自供热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的类型、区域、方式、规模、实现措施、可行性评估等作出安排。单个热源供热规模较大时,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城管、住建、发改、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

供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类供热企业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地上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楼房集中连片居住小区延伸。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图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图纸审查活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监督。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

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第十一条在热电联产热源充足稳定、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主城区禁煤区)限期取消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合称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和民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温控计量装置。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供热企业根据热计量产品可靠性向供热主管部门推荐产品准入目录,并优先采购使用

已纳入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杜绝假冒伪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管沟、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的投资、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应做好施工衔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在小区综合验收后,应及时将换热站热备用房的使用管理权移交给供热企业,不再委托物业公司代管,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接收。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证施工各环节衔接顺畅,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实行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下的,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行业专家三三制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行供热工程总承包。

供热经营设施(含分户计量装置)的建设资金,并入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到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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