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研院字[]号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赴国(境)外攻读学位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退学手续。

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

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校将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终止其奖学金资助,且回国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任志愿者,在出国(境)前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第六条在学期内出国(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出国(境)。

未按规定时间出国(境)者,应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出国(境)研究生可以参加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标准按所在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校内“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由研究生院资助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学习期满返校报到后,须提交研修报告(需导师签字)、个人护照、签证,经审查合格后恢复并补发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境)交流、访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在国(境)外期间取消其“三助”岗位及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工作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工作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支教团管理
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杜绝支教团成员因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和招聘活动,或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不随服务队统一派遣而中途退出支教团的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1.支教团成员在选拔考核合格后,必须签署《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协议书上须附有本人签字、所在学院团委签章以及校团委公章。

如有支教团成员违约,将取消该学院下两年研究生支教团推免资格。

2.在支教团成员入选后,校团委将支教团成员名单报送至教务部门,在服务期结束前教务处不出具任何有关出国、保研、考研、就业的成绩单。

3.在支教团人选确定后,校团委将支教团成员名单报送就业部门,就业中心将支教成员按升学列入就业方案。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选拔领导小组
2017年9月5日。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院管理系统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院管理系统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方式的战略性调整。

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6 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学位办[2000]76 号文件《关于批准新增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旨在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团结协作,身心建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2.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诊断能力,具有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力,能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3.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4. 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5. 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

2. 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能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 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 〕14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博士后的招聘第二条博士后申请条件与资格: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招聘类别:国家资助(计划内)、自筹经费(计划外)、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

第四条申请程序:申请者向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书》和《博士后申请表》,由博士后所属学院(研究所)将申请者所需申报材料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审批程序:研究生院对申请者自然情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

对于国家资助(计划内)申请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每年定期评审;对于自筹经费(计划外)和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申请者,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审批办法。

第三章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二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本人申请,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各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聘博士后,应与企业签署联合招聘协议书,双方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共同培养博士后。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管理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考核时间为博士后入站一年后进行。

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

中期考核小组由本研究领域的3至5人专家组成。

中期考核小组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由学院(研究所)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博士后本人。

不参加中期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能进入下一年度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方可出站:1、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 或EI 检索的学术论文。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总则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

各学院(中心、所)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培养方案第二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提出工作计划,各院(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后执行。

培养计划第四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才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原件报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备案执行。

课程管理第六条: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必须紧紧围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

20XX吉林大学研究生课程研修班暂行管理办法.doc

20XX吉林大学研究生课程研修班暂行管理办法.doc

5、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考试纪律。

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其该门课程按零分记。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
学习资格。

五、成绩单与结业证书的管理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有的课程考试结束后,由所在学院(中心、所)负责登记个人成绩单,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查合格后,由学院(中心、所)负责复制一式四份交研究生培养处盖章并分别归档。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考试试卷由办班学院(中心、所)负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由学院(中心、所)统一领取并填写,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查合格后统一盖章发放。

六、其它规定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如果有合作或依托单位,须由合作或依托单位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共同签署办班协议书。

协议书样本由研究生培养处提供。

2、各学院(中心、所)为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拟发出的招生简章,须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查同意。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4]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助”指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科研助理。

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三助”岗位。

研究生通过从事“三助”工作而获得岗位津贴。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全校“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助教”与“助管”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七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一)“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4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二)“助研”岗位津贴,资助标准和资助时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规定和承担任务情况确定。

“助研”岗位津贴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月发放总额度不超过35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原则第八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九条申请“三助”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条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

第四章岗位职责和岗位设置第十一条“助教”岗位(一)岗位职责。

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程、参与课程监考判卷等教辅工作。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

“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

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的要求为: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

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目标是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企业管理专业人才。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具备扎实的管理理论基础,熟练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和技巧,具备创新精神、团队合作能力和跨学科综合素养,能够胜任企业管理、咨询、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二、课程设置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管理学基础课程、企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课程等内容。

其中,管理学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包括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运营管理、创新管理等内容;实践课程主要包括实习、案例分析、毕业论文等环节,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导师制度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实行导师制度。

每位研究生都有一位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研究工作。

导师具有丰富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四、科研任务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一定比例的科研任务。

学生可以选择相关领域的课题进行研究,撰写科研论文,参与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五、实习实训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注重实习实训环节。

学生可以选择在企业、机构等单位进行实习,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升实践能力。

实习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六、学术活动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注重学术活动的开展。

学院定期组织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企业家等参与,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学术视野和交流平台,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创新能力。

七、毕业要求研究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学位授予权。

学位论文需要体现对企业管理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八、就业去向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具有广泛的就业去向。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第六条发放(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校研院字[]号为加强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确保研究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研究生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类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最后毕业时间、最后毕业学校。

类信息:导师姓名。

类信息: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

类信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研究方向、毕业专业名称、籍贯、简历、在校住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类信息:学号、院系所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年月、学位类别、考试方式、录取类别、学制、外语语种、定向培养单位、照片。

二、研究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研究生基本信息来源为研究生招生考试时的网上报名数据,在研究生录取结束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数据库提供给综合处信息管理科。

.原始数据库中的基本信息经研究生综合处协同研究生管理处编制学号后导入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生基本信息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各处(办)提供信息服务。

.研究生基本信息由综合处信息管理科负责管理,已经确认的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研究生基本信息的更改和补充.信息更改和补充的受理部门()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综合处信息管理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培养处教务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由研究生管理处管理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后,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修改。

()类信息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修改。

.信息更改和补充的时间类信息只允许在研究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开学后天内进行更改和补充,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

其他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按照相关受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

.信息更改和补充的申请程序()在研究生院主页的下载专区里下载《研究生基本信息变动审批表》或《研究生更换导师审批表》(以下均简称《审批表》)。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院字[2002]18号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安置同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及所在院(中心、所)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为适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需要,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一)科研主导。

突出科学研究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二)导师负责。

强化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责权利。

(三)分类指导。

在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

(四)分层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学校总体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五)以人为本。

通过改革,使研究生在培养质量和奖助额度等方面均得到显著提高。

二、招生(一)招生倾斜政策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将以各培养单位导师规模为基础,并更多地向研究水平高、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向“工程”基地和平台、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国家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兴交叉学科倾斜。

(二)免试推荐硕士生指标的配置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指标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三)招生指标的宏观调控政策学校将博士生招生计划的%~%,硕士生招生计划的%~%,作为宏观调控名额,用以增加科研项目经费多、生源数量充足的学科、专业及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的招生名额。

三、培养(一)研究生学制我校博士生基础学制为三年,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五至六年。

各培养单位根据所确定的基础学制制定培养方案。

(二)研究生培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培养单位、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活力,构建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三者和谐健康发展的培养环境。

学校结合“工程”、“工程”建设,进一步筹措经费,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创新项目和计划,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有责任为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管理的有关事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二) 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具体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

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

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

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一) 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三)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四)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一)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 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

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学习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同时需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

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八) 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一)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二)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 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情况。

鉴定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